更新时间:2022-07-26 11: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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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编委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规则】
第三百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的行使规范】
第三百二十七条 【被征收、征用时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
第三百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
第三百二十九条 【特许物权依法保护】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土地的承包期限】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地的调整】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地的收回】
第三百三十八条 【征收承包地的补偿规则】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第三百四十二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
第三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第三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第三百五十条 【土地用途限定规则】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房随地走】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地随房走】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第三百五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处理规则】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内容】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限制性规定及例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的定义】
第三百七十三条 【地役权合同】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的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在享有或者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的规则】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规则】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的转让规则】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部分转让效果】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部分转让的法律效果】
第三百八十四条 【供役地权利人解除权】
第三百八十五条 【地役权变动后的登记】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及其与主合同的关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范围】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第三百九十一条 【债务转让对担保物权的效力】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
第四百四十八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第四百四十九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第四百五十条 【可分留置物】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的实现】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权实现方式】
第四百五十六条 【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