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2 15: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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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7年典型行政案件
一、起诉条件
001 原告就同一行政行为以相同或近似的理由再次起诉的,属于重复起诉
002 对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03 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是对信访事项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04 对已经处理的信访事项不予答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05 公务员对年度考评结果的申诉被驳回后,又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06 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相关法定职责
007 民事诉讼败诉后,原告对同一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重复起诉
008 提起行政诉讼首先要明确被诉行政行为,起诉多个关联行政行为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009 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或协议不服起诉,具有原告资格
010 除非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村民个人原则上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没有原告资格
011 未经清算的组织仍应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012 起诉人对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013 受害人对行政机关违规批准设立经营性企业、不履行抽象的法定监管职责行为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资格
014 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请示、批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15 重复征收公告内容的通告是催告履行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16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对起诉期限问题予以审查
017 行政复议最长申请期限参照最长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18 当事人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答复函的指引提起民事诉讼耽误的起诉期限,应当予以扣除
019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外经商不能行使起诉权耽误期限的,不属于应当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
020 对于土地被征收人知晓征地行为的推定
021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受到减损或不利影响的,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
二、审理规则
022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
023 起诉多个无关联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起诉人释明分别起诉
024 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025 《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
026 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分析全部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作出相关事实的认定
027 行政程序中为达成调解协议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决定时认定事实的证据
028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原则上应当是推荐单位的成员;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予以处罚
029 自复议申请人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之日起,可以视为其已经知道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
030 在纸质媒体和互联网上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能替代在征收范围内予以书面公告
031 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应当进行证据审查
032 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相应的奖励条件
033 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应当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使,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034 乡镇政府有权纠正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侵犯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决定
035 征收集体土地不应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及补偿标准
036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视同工伤
037 普通的共同诉讼可以合并一案审理裁判,也可以分别立案、合并开庭审理、分别裁判
038 必要的共同诉讼应当作为一个案件立案、审理和裁判
三、实体裁判
039 当事人笼统诉请确认行政协议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040 二审中发现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先予释明
041 街道办事处对所辖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违法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
042 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043 撤销违法的土地登记行为将会损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保留其法律效力
044 村民自治章程或村民会议决定,不得对其成员履行义务设置障碍或者进行不当限制
045 对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基础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审查认定
046 裁判中既有程序性裁定又有实体判决的,应以“行政判决书”作为裁判文书的名称
047 被诉行政行为轻微程序违法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保留其效力
048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原告申请再审的,不宜再审改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四、赔偿补偿
049 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后,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不再享有赔偿事项的处理权
050 强制交付土地行为违法造成被征收人直接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051 当事人请求对被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052 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对损失事实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判决予以行政赔偿
053 逾期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直接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054 判决返还违法收取的土地闲置费的同时,应当判决赔偿同期银行的利息损失
055 征收鱼塘应当按照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056 被征收人因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合法拆除被征收房屋时给予的行政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典型行政案件
001 订立行政协议行为可诉
002 当事人请求上级机关履行层级监督法定职责,属于申诉上访行为
003 未作出具体权利义务承诺、意向性协商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0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05 以旧换新的换发林权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06 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制村合并的审批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07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008 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以信访答复形式作出处理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09 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有利害关系
010 不得以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未提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为由,否定主任、组长以村委会、村民小组名义起诉的法律效力
011 村民个人没有区别于其他人的可能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或不利影响的特别利益,不具有原告资格
012 被诉行政行为不可能侵犯起诉人主张的合法权益的,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013 复议机关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复议申请违法受理后作出维持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014 有证据初步证明同一组织内部利益对立方知晓被诉行政行为的时间,不能认定为起诉方知晓行政行为的时间
015 行政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相关纠纷的期间应予扣除
016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起诉人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申请行政复议
017 重复起诉与受生效判决羁束的主要区别在于起诉人是否属于同一人
018 在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机关逾期不予答复或作出不予立案、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申请人起诉原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019 必要的共同诉讼应当合并一案审理
020 行政机关未告知复议期限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参照适用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021 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可依职权向行政机关调取证据
022 土地登记公告不能作为推定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颁发土地证行为的依据
023 被诉行政行为的前置行为应作为证据审查
024 原告提供向政府办公室邮寄申请材料的单据,可以作为其曾向政府提出申请的证据
025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损失后,判决被告向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屋
026 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的情况下,征收管理部门不得与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027 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非当然恢复至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
028 行政机关应综合判决说理和判决主文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029 土地证四至不清导致权属争议的,仍属于确权争议
030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即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031 房屋登记机关不得以虚假登记为由撤销善意第三人的抵押登记
032 当事人已经补正和完善宅基地建房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之前的申请材料虚假为由,撤销宅基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