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8 11: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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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3]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定义】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必要性要求】
第七条 【明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要求】
第八条 【个人信息的准确、完整要求】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责任】
第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禁止性行为】
第十一条 【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
第十四条 【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 【同意的撤回】
第十六条 【不得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七条 【告知的要求】
第十八条 【告知的例外】
第十九条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第二十条 【共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息的委托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个人信息的转移】
第二十三条 【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自动化决策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的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及处理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信息的单独同意与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告知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限制】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告知义务及例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存储】
第三十七条 【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处理个人信息的要求】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向境外传输个人信息的告知要求与同意要求】
第四十条 【特殊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向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个人信息的批准要求】
第四十二条 【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制度】
第四十三条 【对等反制措施制度】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知情权和决定权】
第四十五条 【查阅权、复制权和可携带权】
第四十六条 【更正权和补充权】
第四十七条 【删除权】
第四十八条 【解释与说明义务】
第四十九条 【死者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
第五十条 【个人信息权益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专门机构或指定代表】
第五十四条 【个人信息合规审计】
第五十五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七条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处置】
第五十八条 【重要互联网平台特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五十九条 【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行政监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责】
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四条 【约谈与合规审计】
第六十五条 【投诉、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信用惩戒制度】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制度】
第七十一条 【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特殊情形】
第七十三条 【定义】
第七十四条 【施行时间】
核心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