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重点解读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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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告知的例外】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重点解读

本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形。

首先,在“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范围内,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向信息主体履行告知义务。例如,《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向某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或者亲属收集调取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则无需向嫌疑人进行告知。

其次,当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时,考虑到事先告知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条豁免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处理前告知义务。但在紧急情况消除后,个人信息处理者仍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实务要点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告知义务的例外仅限于本条规定的情形,在实践中的应用场景相对有限,且一般不会发生在个人信息处理者日常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之中。基于此,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日常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要求,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