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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
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互认。
重点解读
本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机制。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成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推动规则、标准等的互认,能够在推动国际合作的同时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
实务要点
个人信息作为数字经济时代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资产,其商业价值只有在流通中方才能够体现。而在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越发频繁和紧密的当下,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几乎不可避免,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需要国际社会通力合作的事业。
鉴于不同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和所采用的保护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应当更加关注我国与其他国家就个人信息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等领域达成的各类合作与协定及其可能对个人信息处理者造成的影响。
关联法条
《数据安全法》第十一条。
[1]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2] 本书法律法规文件名称均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以简称表述。
[3] 本书设置【重点解读】【实务要点】【案例解析】【关联法条】四个板块,其中有典型案例解析内容的条文已标注*。
[4] 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5] 王利民:《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
[6] “案例详情”全文,请扫描封底“法规编辑部 ”二维码,在公号“资料下载”处获取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