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18 17: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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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一、对不动产的执行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排除强制执行的要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推定”而非“绝对”的证据效力
3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可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4以房抵债协议不属于具有排除强制执行效力的买卖合同
5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
二、对特殊标的物的执行
6挂靠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的权利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7行政机关的机动车登记系对机动车的行政管理行为 不能单纯以此作为认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8基金份额权利转让的效力
9借名买车人可以请求法院停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
10企业租赁中使用被租赁企业账号经营 账号内资金能否作为被租赁企业财产予以执行
11验资账户所有人对该账户内资金是否享有所有权
12执行异议之诉中特殊动产物权的确认
三、执行异议、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13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应认定其是对执行行为有异议
14保全案件移送后 执行异议之诉案应否移送? 案外人与保全被申请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15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只能选择其一
16法人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 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17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法律人格的合一性
18股东出资认缴制下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的处理
19其他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能否参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的以物抵债程序
20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次申请仲裁等行为是否构成执行时效的中断
21生效法律文书排除执行的适用原则
22隐名股东权益不能阻却金钱债权执行
23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是否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
24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认定民事调解书以违约为条件的给付内容
25执行程序中物权登记制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制的冲突及解决
26执行担保与债务加入之辨析
27案外人以其对违法建筑享有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四、查封问题
28首查封是否产生分配优先权
29案外人可以已取得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对应土地使用权的保全查封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问题
30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31执行标的被查封后另案离婚析产判决不能对抗执行
32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
六、执行依据问题
33劳动仲裁裁决中给付内容不明确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部分人民法院可不予执行
3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定事由的认定
35次债务人以执行依据生效后发生的实体事由提出的执行异议能否排除执行
36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与当事人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之间冲突的解决及司法审查
37规避执行的调解书应被撤销
38民事执行中以物抵债的审查和效力
七、执行中的质押问题
39保证金质押的效力认定
40根据书面质押合同约定占有的金钱产生质权的效力
41质权设立的认定
42质押关系中质权、保证金专户等问题的认定
43银行存款质押“特定化”的认定
八、执行金额的确定问题
44抵押担保范围与他项权证所载抵押担保数额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45个税代扣代缴不能阻却生效裁判的全面履行
46部分连带债权人申请执行全部债权的审查
九、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问题
47第三人仅为债务人提供物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 出具执行证书时不应直接将其列为被执行人
48经依法公证的债权文书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49拍卖中拍定人迟延付款的应对措施以及最高额抵押中“最高额”的认定标准
十、执行中的优先受偿问题
50抵押担保财产和财产保全财产系同一财产且成为执行标的时 抵押权人对抵押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1数个均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及如何受偿
52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与抵押债权的执行顺位
十一、强制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53被执行人收入与到期债权不能混淆
54确权类法律文书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55可否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56经质押登记且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应收账款债权可以强制执行
57银行账户保证金的质权成立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58提供抵押物的抵押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能否超出担保物价值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