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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可交易权利的演进
用“民富”衡量,王位与最佳王权运用有很大的距离。因此,昏君很多,明君稀少。与之对应,财富可以法律继承,盈利能力则未必遗传。所有权、经营权不可分离,是“富不过三代”的直接原因。
在现代,一个无股权却获得全球最高工资的管理者实际上是在出租自己的人力资本使用权。假如由他管理自有资金的公司(自雇),它则未必能获得这么高的收入。
从动物本能意义上的领地,到制度上的所有制,再到法律上的所有权,在所有权及其相关权利可交易的基础上,所有权同时表现为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利边界的清晰界定以及可交易性才使得现代经济社会不同的权利通过交易融合在一起。这些权利的分解、融合是逐步实现的。
(1)领地。领地权力无法律认可,不能交易。欲望、矛盾、冲突靠体力解决。例如动物间一亩地的领地物权,是不会有价格的。
(2)所有制。相互认可的制度是不确定的权利,仍然没有法律认可。
(3)所有权。法律意义上排他的所有权,也是可交易的所有权,使得经济学意义上的价格出现。例如,一亩地=10000元。
(4)有了价格,就有了各种所有权、使用权的比价标准,注册资本、公司法人等制度得以发展。例如,用一亩地作价10000元构成一个公司法人的最初注册资本。有限责任、法人制度等,是基于可交易产权、价格的富有想象力的制度创造。此后,一系列的金融行为就可以参与其中:抵押、贷款、利率等。
(5)一亩地=10000元可以分成10000份,每份1元,可转让,股份制出现。
(6)股权高度分散,所有权与派生权利高度分离的现代企业法人,实际上是三重权利构架相互制约、相互融合。自然人股东,有价值所有权;虚拟的公司法人,有实物所有权;管理者,有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