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从提举学校到提学使司
中国教育史上,相当于省一级的教育行政“议创于唐职,则始宋”。唐代,李栖筠等人曾议请于十道大郡置太学馆,遣博士出外,兼领郡官,以教生徒,“然议不行”。北宋元符二年(1099),“诸路选监司一员提举学校”。崇宁二年(1103),各路改设提举学事司,简称提举司或提学司,“掌一路州县学政,岁巡所部,以察师儒之优劣、生员之勤惰,而专举刺之事”。宣和三年(1121),提举学事司被撤销。至北宋绍兴年间,各路又恢复提举学事司。金代,各路设有提举学校官,以试补学生。元初,各路沿用金代官制,设有提举学校官。至元二十四年(1287)起,随着行省制度的实施,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等各行省设立儒学提举司,总摄各路儒学。明初,各行省沿用元代官制,设有儒学提举司。明英宗正统元年(1436),各行省改设提学道,负责人称为提学。提学“与督抚平移,而官止道员,仍受督抚之节制”。清初,各行省沿用明代提学道制,办理本省科举考试事宜,但与明制有所不同,提学人选“自京官部院至翰詹皆可简放,不拘于道员之品级”,致使提学“于督抚有所顾忌,遇事而不敢言”。清雍正年间,提学道改为提督学院,负责人改称提督学政(简称学政),专司全省科举考试。但与清初提学不同的是,各省学政地位大大提升。具体而言,学政是皇帝钦命的官员,而非地方官员,故不受督抚节制,致使“学政于督抚为敌体,诸事既不便于禀承;于地方为客官,一切更不灵于呼应”。
至19世纪末,在“开民智”观念的激荡下,各省纷纷举办新式学堂,以培育新人。显然,在这种新形势下,提督学政因其职权所限,已无法适应新式教育发展的需求。因此,设立专门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来管理省域学务已迫在眉睫。
到20世纪,“兴学堂”是清末“新政”时期的主要内容。为了适应地方兴学需要,一些先进省份先于中央,创设了省级教育行政组织。1901年8月,湖广总督张之洞考虑到“现在学堂极多,学务日型殷繁,亟应添设总汇之所”,便在总督衙门“首先设立学务处”。根据张之洞意见,学务处的职员要选聘“名公巨卿,夙负时望者”,职责在于“所有关涉学务之章程、经费、委员衔名、学生人数、功课年限、时刻图表、考课题目,均须汇总随时呈览,以备考核而觇进退”。当时,湖北学务处“内设总办、提调、坐办、委员、参议等官”。由此来看,湖北学务处已初具省级教育行政组织的形态。1902年5月后,山西、湖南、江苏、安徽等省模仿“湖北经验”,陆续设立了本省学务处。
此外,1902年8月,直隶总督袁世凯意识到,“直隶省会及各府、厅、州、县遍立学堂,端绪纷繁,必须有总司学务者,乃能若网在纲,有条不紊”。因此,他下令在保定创立直隶学校司,组织架构为“督办一员,以董其成”;并设专门教育处、普通教育处、编译处三个部门,“各置总办一人,分理其事”。与湖北学务处相比,直隶学校司初具“分处办事”的组织形态。
1904年1月13日,清政府颁布实施了由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共同拟订的《学务纲要》。该纲要规定:“各省府厅州县遍设学堂,亦须有一总汇之处,以资管辖,宜于省城各设学务处一所,由督抚选派通晓教育之员总理全省学务,并派讲求教育之正绅参议学务。”很明显,这一规定充分吸收了由张之洞主导探索的“湖北经验”。自此,各省统一设立了归督抚管辖的学务处。而且,这时的学务处组织分工较以往明晰。以湖北省为例,1904年,湖北学务处进行了组织调整:“梁总提调鼎芬,于处内设审计、普通、专门、实业、游学、会计六科,各司其事。是为本省教育行政机构分科之始。”
然而,各省学务处运转未及两年,便遭遇前所未有的大变局。1905年9月2日,清廷宣布废除科举制。顷刻间,各省学政遭遇尴尬的身份危机。为化解身份危机,9月4日,清廷谕令:“所有各省学政,均着专司考察学堂事务,会同督抚经理。”由是,各省形成学务处和学政共同管理省域教育的“双轨体制”。但问题在于,这一体制在管理实践中暴露出严重弊端,制约着各省新式教育的推广。一是多头指挥。与学务处归督抚管辖的情形不同,调整职能后的学政对地方而言仍是客官,且与督抚平级,不归其节制,从而在管理实践中造成多头指挥的弊端。二是政出多门。各省学务处成立以来,设有查学员、视学官等职,负责视察本省学堂。问题在于,学政的新职责同样是考察学堂事务,在管理实践中难免出现政出多门的问题。三是两者难有作为。在管理实践中,督抚握有一省教育的人事权与经费权。在此情况下,各省学务处实质是承督抚之命办理全省学务的事务部门,致使其作为空间有限。与此同时,学政大都“不谙学务”,因而在实践中也难有作为。由上表明,在科举已废、学堂待兴的大变局中,调整学政职能的低成本办法无法收到推广新式教育的效果,因而亟须进行大幅度的改制。
就此,学务大臣、地方督抚、学政等站在各自的立场提出不同的意见。总体来讲,各方的意见主要有:保留学政、恢复提学道、由督抚办理学务、移植域外的视学官或监学等。1905年12月学部成立后,主导舆论趋向,主张裁撤学政,并试图找寻兼采古今经验、协调各方利益的改制方案。历经一年的博弈,1906年5月15日,学部颁发《各省学务详细官制及办事权限章程》,要求各省废除原有的“双轨体制”,统一设立提学使司(见图1-1)。
图1-1 清末提学使司组织
注:鉴于“课”字不若“科”字通行明晰,1908年9月14日,学部令各省将学务公所六课改称六科。
图片来源:程湘帆编:《中国教育行政》,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52页。
该章程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关于提学使选任。提学使司设提学使一员,秩正三品,任期三年,为督抚属官,归其节制,由学部任免,但由督抚和学部共同考核。(2)关于提学使权责。提学使的职责是总理全省学务,考核所属职员功课;其职权有任免属员、札派劝学所总董、考核地方官兴学考成、筹划全省学款等。(3)关于提学使司组织。提学使司由提学使衙门和学务公所构成。其中,提学使衙门由学政衙门改设,是提学使日常起居之地;学务公所由学务处改设,为提学使督率属员办公之处。(4)关于学务公所架构。学务公所由六个业务课(包括总务课、专门课、普通课、实业课、图书课、会计课)、议长议绅、省视学、教育官练习所等部门组成;职员编制为各课课长一人、各课副长一人、各课课员若干人、议长一人、议绅四人、省视学六人。其中,课长、副长、课员、议绅由提学使选派,议长由督抚咨明学部任命。(5)关于学务公所职责分工。六个业务课分别负责总务、专门教育、普通教育等各类行政事宜;议长和议绅的职责是协助提学使筹划教育,并向督抚提供咨询;省视学的职责是根据提学使指示,督查地方教育;教育官练习所负责向全省办学人员提供教育培训。
由上述制度内容来看,较之以往的学政和学务处,提学使司有着显著的不同:不仅具有行政领导、决策咨询、监督考核、培训研究等职能,同时具有相当的人事、经费等职权,已经具备了现代意义上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基本属性。可以说,此项章程颁布后,各省相继设立了提学使司,由其管理省域教育事业,开启了地方教育现代化的历史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