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用人单位处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期,我国法律有如何裁员的相关规定吗?
案情
悄物悄语是某省的一家大型餐饮企业,闻某是该餐饮公司的职工。不久前,该省家禽养殖业发生疫情,受疫情的影响,该省大部分饮食企业都宣布停业。悄物悄语餐饮公司本来就存在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加上疫情的影响,该企业不堪重负,陷入严重的生产经营困难期。无奈之下,悄物悄语餐饮公司作出了裁员的决定,闻某恰好就在被裁减人员的行列。闻某听到这个消息后表示不服,要求该餐饮公司给出合理说法,否则就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赔偿。请问,在企业处于生产经营困难期时,针对企业裁员,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解析
案例中,悄物悄语餐饮公司的情况属于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辞退一部分职工,以改善经营状况。案例中,悄物悄语餐饮公司面临难关,为了保障公司的利益,不得已裁减员工,属于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与普通的辞退员工不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才能进行。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需要采取经济性裁员时,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同时还需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能进行。案例中,悄物悄语餐饮公司的裁员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条文的规定,因此其裁员的行为无效,闻某可以要求该餐饮公司继续履行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