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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制定免除自己法定责任的条款的做法合理吗?
案情
张某在网上投放简历,应聘某健身公司健身教练的工作。该健身公司认为张某的形象、体格等方面都符合公司的要求,就决定与他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健身公司在合同中制定了“工作期间,因员工自身不慎导致自己或他人伤害,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的条款。由于张某急需一份工作,所以尽管感觉这一条款不太合理,但觉得健身一般也不会有太大的危险,就同意了公司的约定。某天,张某对顾客秦某进行训练时,因没有把握好动作幅度,导致秦某肌肉拉伤。秦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张某垫付了医药费6500元。张某要求健身公司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却以合同中的约定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请求。请问,健身公司在合同中制定的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有效吗?
解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免责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工作中的伤害不予负责”条款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失之公平,是用人单位排除自己责任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也是与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相违背的。因此,案例中健身公司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秦某受到的损失赔偿仍应当由健身公司负责。张某可以向公司主张免责条款无效,并要求健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