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院长:医疗美容经营管理的观点与策略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6节 中国医疗美容业相关政策的现状

一、政策的滞后性与局限

迄今为止,这个行业还没有形成一个准确的称谓。目前,行业内认为最准确的称谓是“医疗美容”,就是通过医疗的手段实现美容治疗。在所有的同类词中,“整形美容”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频率较高,因为这个词的到达率最高。然而,非手术医疗美容技术突飞猛进,并且日益重要,使用“医疗美容”这个概念更为准确。“医学美容”这个词是将“医学”作为修饰语的,重点在于描述“美容”这个概念,所以“医学美容”的使用已不多见。

客观地说,目前全世界并没有哪一个国家推出完整的关于医疗美容的法律法规,所以在这个领域里,没有哪个国家走在其他国家的前列而成为标杆。许多规定都是零星的,比如美国对吸脂的数量有规定,一次吸脂超过多少量即被视为违法行为,但是并没有规定体重与吸除脂肪的比例关系;在韩国,只要人没事,医生可以随便吸;在荷兰,许多医疗行为是在美容沙龙里进行的,医生可以拎着药箱到美容院出诊。

“主诊医师”是一个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称谓,从设想来说可能是仿效美国ASAPS那样对进入这个行业的医生给予第二次认证,但是这个认证的权威性从何而来?谁来认证?认证的依据是什么?认证的适用范围有多大?时效有多长?谁都不知道。各省的执行力度完全不同,有的省实施了,有的省则没这回事,有的省实行了一段时间又停了下来。至于当地的卫生管理部门,更不知道从何管起。

对于违反法规的处罚办法,是比照其他相关法规进行的,但是医疗美容业具有特殊性,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在其他的相关法规里并没有涉及。作为市场化最强的一个医学分支,是否需要根据这个行业的特殊性给予特殊的规范呢?比如医疗纠纷如何定义与界定,规定里没有涉及,而医疗美容业最容易出现纠纷,这是由其行业属性决定的。

2002年,原卫生部出台了第19号令,但作为一部部门规章,是否能够规范数目众多的部队医院的相关科室?如果这部规章只约束地方医院,不涉及部队医院的话,那公正性从何而来?众所周知,原卫生部(现卫健委)禁止所属医院进行科室承包,不允许开设“院中院”,但是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几乎所有的军队医院都将部分科室承包给了以“莆田系”为主的私人。魏则西事件之后,所有部队医院的承包科室被收回,之后又有了部队医院不得从事消费医疗的规定。

二、严格的药品器械认证体系

要想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局)的认证,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这种现象在韩国或欧洲并不存在,欧洲CE认证很松,但中国政府并不认可这个认证。很多产品已经在国外(特别是在韩国)大行其道了,但在中国仍然处于非法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过于严格的市场准入会限制这个行业的发展势头和技术水平。

三、法规借用带来的问题

从相邻的部门法规中借用条款来管理和规范医疗美容业及从业人员,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利的。因为这是一个市场化程度极高的行业,与传统的医疗产业表现出明显不同的特征。比如对广告的限制,尽管医疗行业事关生命健康,不适宜借广告深度营销,但是作为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医疗消费,完全不允许做广告宣传和推广的做法,显得缺乏前瞻性。

理性的做法是对这一特殊的医疗行业进行仔细研究,针对这一特定行业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否则,那些对广告依赖度较高的机构,在不得已的时候就会铤而走险,将罚款作为广告成本之一来进行经营,甚至打擦边球,这样更会让政府防不胜防。

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民营医院兴起之后,由于针对营利性医院的法律法规缺失,不得不一律借用国有医院的管控模式以及工商企业的管理模式。但是,对于这两种管控模式如何整合,相关部门却无定论,只能双管齐下,一起来管理。

四、立法与执法的脱节

对于非法行医的管控,国内一直表现得相对无力。一方面,由于医疗美容业历史非常短,行业混乱,政府制定的相关制度相对单一。另一方面,几乎所有内资大型美容院都或多或少地染指医疗行为。中国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的规定很严格,但是监管办法却不多。

在一些美容院的经营者眼里,任何规则都得为利益让步,可谓无知者无畏。特别是在医疗美容发展的早期,许多连一天医学院都没有上过的人士,居然也敢操刀上阵;美容院还会将极其普通的医疗手段包装得神乎其神,并借此牟取暴利;更有甚者,将医生请到美容院里,在没有任何消毒、麻醉以及抢救设备的简陋环境里开展美容外科手术。后来,随着法规的日益严厉,这一乱象逐渐被“渠道医院”所取代。

作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必须领取工商企业执照,卫健委则要求领取医疗机构的执照。然而,两家政府机构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取得共识,在管理内容与规则上也无法一致,就连最简单的一枚图章都可能让医院夹在中间左右为难。若干年前,有个真实的笑话:某家医院,按卫生局的要求是“某某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按工商局的要求则应为“某某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而公安局要按规定依据工商执照来刻公章,那么公章上便是公司的字样。这样来,无论当地卫生局还是药监局,甚至包括患者,都拒绝承认这个公章:卫生局和药监局说,我们名下不可能管理什么公司;患者说我不能接受公司开具的医疗证明。最后,该医院负责人找到公安局协商,公安局也没有办法,居然建议他私刻一枚医院字样的公章,只要别做坏事,公安局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由于政策缺失,导致民营医院往往要在违法的前提下正常经营。

五、政策的区域性与效力局限

在美国,每一个州的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在中国,每一个省份的医疗政策不同就让人难以相信了;如果说同一个城市的两个区在医疗政策上都可能不相一致,恐怕就更没有人相信,然而事实却千真万确。

在中国,不同的省份对于美容医疗广告的管理可能天差地别,在北京、上海完全不可能做的广告,可能到了广州、深圳就可以随便做。这种现象也属于行业乱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