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院长:医疗美容经营管理的观点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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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医疗美容机构管理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

作为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院长,运营和营销能力等业务知识固然不可或缺,具备与医院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也非常重要。尤其在当前全面依法合规经营的背景下,经营院长对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常识的了解更加必要。

医疗美容机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营销、医疗和人力资源管理。因此,经营院长需要关注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广告法》《知识产权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还要了解涉及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等。

一、合同管理

《合同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企业各类经济信息传递和交换的重要载体和媒介,直观反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于所有的业务活动都可体现在合同中,经营院长可通过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结算、清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有效管理,掌握企业第一手经济财务数据,因此须高度重视合同管理。

结合当前医疗美容机构实际,经营院长需开展两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经营院长应重视合同签订前的内容审查工作,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且不损害本机构利益,需由法律专业人员审查把关,注意不同类别合同的风险点,如采购合同要注意交货和付款条款的对应,验收期、质保期、合同主体的合法性等;二是经营院长应督促做好合同管理台账的汇总、统计,全面及时掌握本机构合同信息,以此把控本机构所有合同收付款情况和履行状态。

合同管理须注意的风险点:

(1)所有交易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并妥善保管。

(2)保存有关合同谈判和履行环节的往来信函等,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交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等。

(3)对外出具授权文书要明确授权范围,业务完成后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4)注意定金条款,“定”和“订”一字之差,但使用不当则可能承受双倍的资金风险。

(5)合同签订时,应核实对方资质(营业执照、业务许可文件)、信用,确保合同合法且有履行能力。

(6)合同应当在交易发生前签订,不得先交易后签约。交易量难以确定的,应当在交易前与合同相对人签订框架协议,明确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单价或计价方法,意向交易量或暂定标的金额等主要条款。实际交易量的确认单应当作为框架协议附件。杜绝合同先履行后签订,擅自调整已审批合同的内容,先签章后填写合同内容。

(7)合同上载明的当事人名称应与实际签章一致,合同章加盖符合规定,载明签订日期。

(8)合同应尽可能明确约定货物的单价、数量、验货标准,交货的方式、付款的时间以及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

(9)关注合同履行管理,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合同方能生效,提交付款履行流程的合同必须是已生效合同。对未生效合同,财务人员不予付款。

(10)合同执行人员应当熟知合同内容,严格履行业务规定,合同执行人员不得擅自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不得擅自承诺合同约定以外的义务。

二、人力资源管理

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政策法律常识。

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规定。对企业而言,“打铁还需自身硬”,制订切实可行的制度并执行到位是关键。在实践中,应重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薪酬管理工作,工资条明细应具体完善,明确工资标准、工资组成、发放时间、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工资扣减等工资项目,保留好考勤记录、年休假安排通知、加班审批等凭证;二是员工离职流程规范工作,制订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离职证明、离职审批流程及相关表格,协商好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保费用、物品返还的相关内容,并且须签字确认,不配合签字的应留有视频、音频、微信或短信证据;三是绩效考核工作,通过明确细致的绩效考核办法来考核、衡量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应特别注意,在员工首次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需对该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培训或调岗后仍然被证明“不胜任工作”,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四是规章制度执行工作,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员工的违规行为也要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建议对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化和规范化。

需关注的法律风险点:

(1)招聘过程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应聘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件、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技能证书等。

(2)制度制订不完善、不规范或违反法律法规,未履行告知义务,未让员工学习并签收规章制度。

(3)员工入职未签订或延迟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

(4)未缴纳或拖欠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还要注意各省市的具体规定)。

(5)辞退员工缺乏相应的流程或违规操作。

(6)经营管理层及员工消极工作,无绩效考核激励制度或绩效考核激励制度不公平。

三、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权利。

对于医疗美容业,需要多注重原创作品著作权和企业商标权的保护。

(1)著作权即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图片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医疗美容业运营中产生的原创营销文案、医生的原创科普文章以及我们拍摄的模特、案例图片等都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2)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近年来,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案件时有发生,医疗美容业更是如此,而目前我国关于处理此类纠纷案件的规定多散见于各部门法律法规中,且不够细致。行政执法及司法部门对同类案件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就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也不能有效地预防及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实践中,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即商号)登记使用;二是将与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即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四、纠纷管理

纠纷,是指不同主体(如公司与公司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在经营领域、项目建设领域所发生的争议,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诉讼案件,是指通过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处理的纠纷案件。

非诉讼案件,是指通过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处理的案件以及双方协商处理的纠纷案件。

纠纷管理是指对企业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的处置管理,包括诉讼和非诉讼纠纷。

毋庸置疑,纠纷管理是企业法律工作的重要部分,应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流程和处理方式。以一个设置法务部门的公司为例,单纯的诉讼、仲裁案件,一般行政收到后应转法务部;法务部阅卷后,先了解基本情况,撰写书面案件情况汇报(含诉讼方案),报公司领导;领导批示后,法务部开始办理。需要交外部律师办理的案件,由法务部组织和督促,应成立专案组,拟定应诉方案,定期召开案情分析会,组织证据收集、诉前演练等工作。

医疗美容业纠纷风险多为违法广告、侵权纠纷、医疗纠纷等。对于如何防控风险,本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严格控制违法广告和侵权纠纷的发生

反复宣贯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规范,鼓励原创。一是为外发信息设定红线,未经授权的明星大头照和对比图片绝对不碰,没有证据支持的广告禁用词绝不用;二是要求营销人员反复学习《广告法》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案例,提高风险防控意识。

2.重视医疗美容纠纷处理的特殊性

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同理,医疗美容纠纷应指在美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因术后恢复、诊疗效果、费用结算、医疗服务态度等发生的争议。

从心理学层面来讲,医疗美容纠纷具有突发性、尖锐性、难解性、复杂性、过程性等特点。

(1)不良医疗后果多发生在美容就医者就诊期间或预后。

(2)医患双方的纠纷未能或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解释而消除分歧。

(3)绝大多数美容就医者及其家属仅要求通过经济补偿方式为最终解决的途径,不愿意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处理。

(4)医患双方关系具有不平衡的突出特点。大多数情况之下,就医者出于维护自身生命权、健康权、审美权、生命质量权等权益而主动起诉医师及机构时,医方处于被动应付的劣势地位;但在医疗责任与技术事故性质的解释和确定上,医方常常又处于主动和绝对性的优势地位。

3.医疗纠纷处理的注意事项

医疗纠纷有其特殊性,提倡的处理原则是不回避、不拖延,客观地面对出现的问题,给患者一个切实解决问题的负责态度,不作无保障的承诺,也不作无底线的妥协。

(1)和顾客做好充分的术前沟通,签订知情同意书,让顾客对手术的效果及风险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并签字确认。尽量将顾客与医生审美做到统一,达到顾客的预期。

(2)确保诊疗流程完整规范(这是根本),不留隐患。重视术后的维护、督促,并要留有证据,以免在发生纠纷时因此类问题陷入被动。

(3)要让顾客适当地发泄,以疏解不良情绪。要适当地表示自己在换位思考,只有当顾客对你不抵触时,你才有解决问题的可能和空间。

(4)针对不同患者的不同心理特点进行处理。

(5)注意手术或者效果最后的责任归属,不要把原因轻易地归结到手术本身,无底线地承担责任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

五、医疗美容业中医疗纠纷处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医疗纠纷在医疗美容业发生频率高、处理难度大,始终是医疗美容业挥之不去的阴霾,这里专门阐述医疗纠纷处理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1.在医疗美容机构发生了医疗事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美容机构属于医疗机构,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确定为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为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为四级医疗事故。在确定事故责任原因后,医疗美容机构可能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如何确定

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医疗事故赔偿费用,一般一次性结算。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确定赔偿数额。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12)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以上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13)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以上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3.医疗美容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应如何规定

医患纠纷有两种:一是医患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按照该解释,医疗美容医患侵权纠纷基本为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美容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患者可依据《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或违约和损害赔偿竞合之诉,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患方自主完成以下四项举证证明义务:一是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二是证明患方存在具体的损害结果;三是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违反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的违约行为;四是证明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某一程度的因果关系。

4.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假设有个患者在医院做医疗美容手术,全部费用为3万元。一年半后,如果这名患者因故回来大闹医院,索赔200万元,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吗?——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定罪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另外也侵犯被害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人身权、隐私权等,但是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者指定的第三人控制以提供财产性利益。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是限期交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为目的,若行为人进行威胁或者要挟,目的是要求对方偿还欠下的正当债务或者履行义务,则不构成本罪。所以,就以上假设而言,由于患者和医院确实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且从形式上看,患者的诉求和该合同有直接关联,虽然患者的行为在医院方面看来实质上是一个敲诈行为,但警方不可能凭一方之言就确定敲诈行为的成立。

5.医疗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

20年前的事情,法院还会受理吗?如果法院不受理,跟医院和医生又不可调解,还能走司法途径吗?

根据《民法总则》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医疗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患者在2002年做了手术,手术完成后3年内没有向医院(医生)要求侵权或违约赔偿,即可认为诉讼时效过期,患者丧失胜诉权,但如果此3年内,患者向医院(医生)主张过侵权或违约赔偿,则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但如果手术完成超过20年,法律就不再保护了,这个20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终止。但是只要患者接着告,法院就还得立案。

6.如果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有攻击行为,可以正当防卫吗

可以,法律保护有理智的防卫,参照一般规定即可。但对于“医闹”来说,基本就是不可以有“正当防卫”。

7.如何界定扰乱正常的营业及医疗秩序

如果患者大喊大叫、恶语骂人、躺在地下,占据医院主要通道,或者在诊室影响其他患者正常就医,就是扰乱正常就医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正常的营业及医疗秩序属于扰乱单位秩序。但是,对医疗美容纠纷中的患者行为,各地警方执法力度不一致,有些地方基本上不予处罚。

8.在不确定患者精神是否正常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请求警察帮助联系家属或精神病院专家鉴定

对初次就诊患者,医疗机构应留存患者的紧急联系人,并有初步鉴别其精神状态的义务。发现患者精神异常应首先联系紧急联系人,在联系不上精神异常患者的家人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警察帮助。

9.关注纠纷发生后的处置行为

对于纠纷发生后的处置行为有四点提示:一是公司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的,应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对授权事项、期限要明确,以免超范围或超时授权,扩大风险;二是案发部门业务经办人员应当根据司法文书的要求如实提供证据、证言,禁止无法律专业人员陪同而独立向纠纷相对方提供证言,以免被对方引导出具不利于己方的证据,陷于被动;三是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律师或法务部门(如有)应和各业务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协作互动机制,加强配合,要求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四是纠纷处理完毕或者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开始有针对性地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为今后工作做好风险预警。

10.调整医患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

涉及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有2部,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涉及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有4部,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有7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部等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