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清朝行商制度的合理性
行商制度被史学界普遍定性为一种不合理的贸易制度,理由是不符合贸易自由原则,自身陋规烦琐而容易滋生腐败。笔者认为行商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清政府始终没有放弃对行商制度做改良努力。作为以农业为主体经济的中国,重农主义的经济思想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理所当然地与重商主义的西方经济思想有不同的利益考虑。一方面中国清政府限制对外贸易于几个口岸,甚至最后限制于广州一地,便是基于这种重农抑商的考虑;另一方面,行商制度被指责更主要是由于其贸易代理性质的间接贸易,有违所谓自由贸易原则,当时即被以英国商人为主的外商所抱怨,也是后世史学家诟病行商制度的主要理由。其实,行商作为获得政府特许专事对外贸易的商人集团,不仅行使着贸易中介的职能,而且承担着管理外商的担保责任,其行为超出一般商业流通意义,其商业利润理应包含一定合理的管理成本,不应一概视为过度勒索。如清朝主要税收收入田赋的行政管理费用占到税收总额的1/5~1/4。[3]因此行商索取一定规费,从行政成本角度考虑,尚属合理。更何况标榜自由贸易的英国,其对华贸易长期由东印度公司垄断,自由贸易身份的港脚商人的地位直到1834年东印度公司贸易垄断废除后才得以确立,又何必苛责农业中国贸易特许性质的行商制度为对外贸易垄断。
因此,行商制度反映了农业中国的有限通商要求,其实质是贸易特许制度。在行商制度的实际运作中,风险与巨额效益并存。《粤海关志》载行商制度渊源:“国朝设关之初,番舶入市者仅二十余柁,至则劳以牛酒,令牙行主之。沿明之习,命曰十三行。舶长曰大班,次曰二班,得居停十三行。余悉守船,仍明代怀远驿旁建屋,居番人制也。”乾隆二十五年(1760),“洋商立公行,专办夷船货税,谓之外洋行”。洋商具有财产担保资格,“凡粤东洋商,承保税饷,责成管关监督于各行商中,择其自家殷实,居心笃诚者,选派一二人令其总办洋行事务”。由此可见,洋商具有官方特许资格,承担代表官府办理对外贸易的职能。在与外商交易过程中,行商负责代理外商向官方海关纳税。“凡外洋夷船到粤海关,进口货物应纳税银,督令受货洋行商人,于夷船回帆时输纳,至外洋夷船出口货物,应纳税银,洋行保商为夷船代置货物时,随货扣清,先行完纳”。[4]行商的官方代理性质决定其在对外贸易中的流通枢纽地位。对外商而言,“行商是中国政府唯一承认的机构,因之通过行商可采办的货物,必须由行商抽一笔手续费,由行商出名报关。行商代洋商(指外商)购入蚕丝地毯绸缎夏布与其他许多次的物品。这些商品依照官定章,只是外侨个人的必需品。但是事实因大宗出口而发了大财”。而对中国官方而言,“行商对海关监督(通称户部)负责出入口关税,只有他们才能与海关官员办事,外人免了报关交税的麻烦”。由于行商对外商存在担保责任,因此“东印度公司购买货品时,依照股份,按比例分与行商”。行商的官方贸易特许资格是行商付出一定代价换取的,“商行的地位是由付给北京方面一大笔金钱而获得的”。贸易特许的回报也是丰厚的,“执照虽如此费钱,但领到准许,他们就可长期享受巨大经济利益”。但是贸易特许的政治风险也随之而来。“政府常向他们勒索巨款,迫使捐献,如公共建筑、灾区救济、江河工程等”。[5]
与行商制度配套的粤海关,其关税收入与清朝财政制度的行政方向基本一致,也可证明行商制度的合理性。清朝财政制度的特点是,“通过冬估、户部拨饷、春秋拨、奏销等财政制度的实施,外省正额钱粮的收支全部归由中央户部支配,地方官衙只是作为代理对收支进行保管而已”。[6]粤海关关税的征收与放解符合上述特点,征收和上缴均属正规,符合清朝税收制度成例。“粤海关征收税课,均有户部办法商人亲填簿册,年终送部察覆。并广东督抚,亦每月造具货包清册,密行咨部覆对”。[7]清朝海关税执行严格报解制度。粤海关“征收正杂银两,向例一年期满,先将总数奏明,俟查核支销确数,另行恭疏具题,并分款造册,委员解部”。以嘉庆二十五年(1820)为例,“大关各口共征收银一百四十七万九千八百二十两一钱二厘,除征足钦定盈余八十五万五千五百两外,计多收银六十二万四千三百二十两一钱二厘”。税银具体分拨为,“酌拨湖北省辛巳年兵饷案内拨粤海关税银二十万两”。[8]这与清朝其他主要税收的报解形式相同。另道光十九年(1839),共征银一百四十四万八千五百五十八两九钱九分三厘,“实解户部银一百万二千七百九两八分八厘,实解内务府银四十一万两,又另解平余等银六千六百三十两二钱八分五厘,查此项平余等银可遵照户部奏准,历于每年奏销盈余折内按数剔除,入于本案报销,向不归并盈余项下”。[9]可见,户部仍然是海关税的最主要归宿,说明海关税仍然是清朝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