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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鸦片战争前中国行商制度的合理性
王明前[1]
史学界一般对作为中国外贸体制特色的行商制度持否定态度,认为该制度不适应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需要,其必然终结的命运不可逆转。[2]笔者认为,行商制度在以农业为主体经济、对外贸易需要有限的中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行商制度反映了农业中国的有限通商要求,其实质是贸易特许制度。在行商制度的实际运作中,风险与巨额效益并存。与行商制度配套的粤海关,其关税收入与清朝财政制度的行政方向基本一致,也可证明行商制度的合理性。清政府也曾大力整顿行商制度。鸦片战争前,行商制度与英国的自由贸易要求之间矛盾已经十分尖锐。但是这种矛盾,其实只不过是两种贸易特许制度之间的利益冲突,并无性质优劣之别。笔者不揣浅陋,考察鸦片战争前中国行商制度的合理性,以期增加学术界对中国近代经济制度史的学术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