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十三行与海上丝绸之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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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对广东十三行联保制度的扬弃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1829年清朝道光政府取消“总散各商相互连保”制度之时,远在美国的纽约州政府,却向州议会提出模仿广东十三行的相互联保制度,建立起银行业的稳定基金(Safety Fund)制度。这个提案的发起人是建立了美国雪城的纽约州实业家、纽约州参议员耶和华·福尔曼(Joshua Forman)。纽约稳定基金受到了中国广东十三行联保制度的启发,其确切的证据是时任纽约州州长范布伦(Van Buren)在1829年1月26日提交给州议会全体会议的提案报告。报告称:

让银行相互负责的合理性,是借鉴广东行商监管制度。在那里,那些获得了政府批准与外国人通商的特许行商,各自分别进行经营活动,然而一旦一家行商出现经营失败,要求他们全都要对其债务负责。我们银行的情形十分类似;他们共同享有为本州的人民制造纸币的特权,而同样的原则应当共同用于纸币的兑现。这个理论上合理的原则,构成这个制度的基础。它已经历过70年历史实践的检验。而且,在这个制度之下,行商群体已经在整个世界获得信用,没有被任何一个其他的稳定保障制度超越。经过改良适合我们共和制度的温和特征。[30]

这个提案在3月获得纽约州议会的通过。关于其具体的制度内容和效果,哈佛大学商学院戴维·莫斯教授已经有清晰的论述[31],此不赘述。这里仅就纽约州稳定基金制度对广东十三行制度的“改良”做一简要的评述,据此反观广东十三行制度的性质及其存在的问题。

首先,纽约稳定基金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建立起来的,这与广东十三行的情形完全不一样。它有独立的雇员和官员来管理它自身的账户。

其次,纽约州通过基金委员会成员来进行被保险银行的日常运营安全监管。

最后,稳定基金如同中国模式一样提供无限的保险,但是,并不强制所有纽约州内的银行加入。

尽管纽约州的稳定基金制度在1838年被自由银行制度所取代,但是,它的基本精神仍然富有吸引力地流传下来。随后,在佛蒙特州、歇根州、印第安纳州、俄亥俄州和艾奥瓦州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1907年美国金融危机出现之后,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意见逐渐得到重视。借助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的银行危机处置,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建立起来。

即使从纽约州初始的存款保险制度实验来看,广东十三行联保制度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广东十三行“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制度安排,使得行商失去了企业主体的特征。

保商制度实际上是清朝政府对行商和外商的双重约束。在对外商的责任方面,行商要保证在华经商的外商经营及个人行为符合规章,只要外商在这些方面违反了清朝政府的相关规定,行商均负有责任。“行商控制了广州口岸全部的对外贸易,每年总额为数百万元,受益固多,责任亦重。外国商人或其代理人如果违反了规条,俱由行商负责。”[32]“对于各国船只应纳之税额,固须负连带支付之责任,即船员水手之犯罪案件,亦须负责。”[33]

例如,雍正六年(1728),外国商船“哈里森”号不同意丈量,海关监督召集行商,限期三天内缴纳丈量费,否则将清退全体行商。

第二,从保商制度、行商摊赔制度、行佣制度及总散各商联保制度这些防范个别风险的制度设计来看,均只是满足清朝政府的税饷缴纳和对外商的“商欠”赔偿,其宗旨不是保证行商整体的良性运转。所以这些政府主导的制度安排,从来没有独立出来按照经济逻辑运行,也没有一个由行商群体形成的自律组织,只是官僚组织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行佣”用于各种需索,完全不同于稳定基金的保险功能。

第三,形成这些差异的根源,在于西方进入资本主义的各国处于近代财政国家的建设时期,不断进行制度的改进,实现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在此基础上,这些国家的商人,也就是广东十三行的交易对手,利用制度的优势(特别是民商法律)和国家战略支持,在对华贸易中获得优势,并为自己国家攫取利益。相反,清朝政府固守专制集权的封建制度,不顾世界形势的变化,既不能为行商提供基本的经营环境,也不能为行商整体的稳定发展建立合理风险制度的支持。中西制度的先进与落后,影响了历史的未来走向。所以,广东十三行的制度建设必须置于世界范围的整体变化中来考察。

总之,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受到中国广东十三行联保制度的启发,是文明与制度互鉴的重要实例。更为重要的是,它对中国既有制度的扬弃,更是我们认清封建专制体制及其相关制度的落后,廓清制度的优劣,进行合理制度建设的重要借鉴。前面我们大量利用学者此前积累的研究成果,展示广东十三行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上的真相,正是作为一面镜子,说明引入美国存款保险制度重塑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合理性。[34]


[1] 何平,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货币金融系教授。

[2] Frederic Delano Grant:The Chinese Cornerstone of Modern Banking-The Canton Guaranty System and the Origins of Bank Deposit Insurance 1780-1933,BRILL,2014.

[3] 高淑娟、谢雪燕:《清朝“十三行”保商制度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萌芽》,《唐宋变革与明清转型视角下的中国商业金融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河北大学,2013年10月。

[4] 参见彭泽益《清代广东洋行制度的起源》,《历史研究》1957年第1期。

[5] 《清圣祖实录》卷116,卷18。

[6] 李士桢:《分别住行货税》,《抚粤政略》卷6,康熙二十五年四月文告,第55页。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丛刊三编》(第39辑),文海出版社,1988。

[7] 参见彭泽益《清代广东洋行制度的起源》,《历史研究》1957年第1期。

[8] 参见郭孟良《清代前期海外贸易管理中的具结现象》,《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2年第2期。

[9] 梁廷枏:《粤海关志》卷17,禁令一,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第9页。

[10] 《道光广东通志》卷180,经政略23,第24页。

[11] 《乾隆二十四年英吉利通商案·新柱等奏明李永标各款折》,《史料旬刊》第4期,第122页。

[12] H.B. Morse,The Chronicles,Vol. 5,p.10.

[13] 关于“商欠”的系统考察,参见章文钦《清代前期广州中西贸易中的商欠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清代前期广州中西贸易中的商欠问题》(续),《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14] H. B. Morse,The Chronicles,Vol. 1,p.157.

[15] 《乾隆二十四年英吉利通商案·新柱等奏明李永标各款折》,《史料旬刊》第4期,第119页。

[16] 《两广总督李侍尧为陈粤东防范洋人规条事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广东“十三行”档案选编》,《历史档案》2002年第2期。

[17] 梁廷枏:《粤海关志》,卷25。

[18] 粱廷枏:《粤海关志》卷25。

[19] 参见〔英〕格林堡(Michael Greenberg)《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British Trade and the Opening of China,1800-1842),康成译,商务印书馆,1961,第139~141页。

[20] 梁廷枏:《粤海关志》,卷29。《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第4册,第23~24页。

[21] Morse,The Chronicles,Vol. 3,pp.111、183.

[22] 参见章文钦《清代前期广州中西贸易中的商欠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清代前期广州中西贸易中的商欠问题》(续),《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23] 参见章文钦《清代前期广州中西贸易中的商欠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清代前期广州中西贸易中的商欠问题》(续),《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24] 梁廷枏:《粤海关志》卷15、25、29。

[25]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第31页。

[26] 梁廷枏:《粤海关志》,卷25、26。

[27] 梁廷枏:《粤海关志》,卷25、26。

[28] 《清朝外交史料》(道光朝)第1册,第1~2页。《明清史料》庚编8册,第774页。

[29] 参见张忠民《试析广东十三行的企业制度特征》,《海交史研究》2017年第2期。

[30] Van Buren,Message of His Excellency Gov. Van Buren on the Subject of Banks,p.23. made to the Assembly,January 26,1829.ALBANY:Printed by Croswell & Van Benthuysen,1829.并见于前揭Frederic Delano Grant:The Chinese Cornerstone of Modern Banking-The Canton Guaranty System and the Origins of Bank Deposit Insurance 1780-1933. BRILL,2014,pp.218-219.

[31] 参见戴维·莫斯《别无他法:作为终极风险管理者的政府》,何平译,人民出版社,2014,第117~123页。

[32] 亨特:《广州番鬼录》,《旧中国杂记》,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第46页。

[33] 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第93页。

[34] 吴庆提出我国不宜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举证,既错误地理解了市场与政府的合理关系,也缺乏对广东十三行联保制度的正确解读。参见吴庆《广州十三行连带互保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200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