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十三行与海上丝绸之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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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商的系统性风险与清政府的政策措置

今天的存款制度安排主要在于解决整体金融运行稳定情况下的个别风险。系统性风险从来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需要特别的政策安排和行业之外的财力安排。从系统性风险的处置方式,更能看清行业的个别风险及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所应发挥的功能及有效性。

在上节谈到的行商个别风险的应对方面,清朝政府进行了不断的政策调整。下面我们通过三次重要的行商系统性风险,来考察具体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国家政策在其中的作用和位置。

(一)1779年的行商危机

广东十三行作为一个整体的行商遇到的第一次系统性风险,发生在乾隆四十四年(1779),体现为行商普遍性的商欠危机,威胁到行商整体的稳健经营。

在8家行商中,有4家对英商欠款达3808076元。这些债款拖欠时间在1~11年之间。其债务的形成,小部分是外商将进口货物高价赊销给行商形成,大部分是外商向行商放贷,利息既高,又加以复利,几年之间就由原来的欠款额1078976元增加了3倍。这四家行商的欠款情形如下:泰和行颜时瑛(Yngshaw)1354000元;裕源行张天球(Kewsaw)483000元;义丰行蔡昭复(Seunqua)222000元;陈姓广顺行求官(Coqua)1100000元(已倒闭两年)。

其余4家也有欠债。信用最好的行商首领潘振承(Puankhequa),也欠债8万元。英商要求的赔偿总额达到4347300元。英国东印度公司董事部训令广东大班极力催收这笔“国家财产”,英国驻印度海军司令弗农也派出小战船,由船长带来信件通过广东巡抚和粤海关监督转交北京清廷,进行催缴。

对这次威胁行商整体经营的系统性危机,清廷没有在行商体系外采取任何的援助和政策调整措施。清廷的处理办法是对破产行商进行充军的刑事处罚,同时未尝欠款在行商之中摊赔。具体处理是,颜时瑛、张天球因违禁借款形成债务,按照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例发往伊犁充军。所欠债务依据中国律例利息不得超过本银一倍,按照债务原本加一倍偿还。商欠的清偿除了两人的家产变抵之外,不足之数,让联名具保人潘文岩等分作十年偿还。[26]

这样,不仅没有利用政府的财力为行商团体的经营提供良好的环境,更为行商今后发展埋藏了祸根。此次危机处理创立的前述行佣制度,更加重了行商的经营负担。此次危机后行商只剩4家,在艰难的环境中继续维持清朝的垄断性对外贸易。

(二)1809~1810年的行商危机

在时隔30年的嘉庆十四至十五年间(1809~1810),出现了广东十三行历史上同样体现为商欠的第二次系统性风险。

行商在对外债务[27]的压力下纷纷破产。下面我们来看接连破产行商的情形。

——嘉庆十四年(1809),万成行沐士芳(Lyqua)由于拖欠印度散商货款破产。他的破产原因,可从他的经历看出。1804年承充行商,仅仅向粤海关监督送礼就用去近7万元,资本所剩无几。嘉庆十三年(1808),他接受印度散商的棉花等货物,双方的议定价银为247692两。由于市价下跌,经营亏本,无力归还货款。印度散商报官控追。第二年,将其货物及房产变抵,仅值2万余两。未清偿款项由其他行商以行佣分限摊赔,本人发往伊犁充军。

——嘉庆十五年(1810),会隆行郑崇谦(Gnewqua)因欠债过多破产。其主要原因是因进口货物滞销,以致亏本。在嘉庆十四年(1809),除了欠饷89000余两以外,欠东印度公司45万余两,欠散商及美国、瑞典商人52.9万两,无法归还。发往伊犁充军。

——嘉庆十五年(1810),达成行倪秉发(Pongqua)也因欠债破产。嘉庆十四年(1809)欠帕西商杜拉布吉债款24万两。次年官府清算时,欠饷88000两,欠公司18万余两,欠散商和美国商人等23万余两。也被发往伊犁充军。

郑崇谦、倪秉发两家行商除了变抵家产外,其余部分由其他行商以行佣分10年还清。如前所述,这次事件促成了“总散各商联保”的制度。但是,这次系统性危机,仍然是在行商系统内部进行解决,清朝官方政府未有扫清行商稳定经营的道路,一是外商对于行商的要挟性贷款和不公平“包销”交易模式;一是行商合理成本外的贿赂需索等不合理支出。同时,仍然没有做出事关国家整体利益的制度性安排。

(三)1829年的行商危机

与其称作1829年的危机,不如称作19世纪20年代危机。这次系统性的风险起始于1824年,只是由于连续数年的危机导致了1829年清朝政府关于广东十三行的风险制度改革,放弃了行商相互间的普遍担保制度,同时,在1829年美国纽约州却通过了模仿十三行普遍联保制度建立银行业稳定基金制度的法律,强调1829年更能体现中外制度建设的反差。

如前所述,道光年间的行商危机是在英国工业革命完成之后,西方商人为了打破中西间的不平衡贸易局面,利用鸦片走私贸易进行的。靠执行清朝传统垄断贸易的行商,在西方商人打破贸易格局——自行扩大交易对象(行外商人)和改变交易内容(鸦片)——的情形之下,处境更加困难。行商要依赖东印度公司的预付现金来维持周转,从道光四年(1824)公司停止向小行商支付现款起,便形成行商的系统性风险。当时共有11家行商,4家殷实的行商和7家小行商。首先是7家小行商中的4家连续破产。

——道光四年(1824),丽泉行潘长耀(Conseequa)破产。他1796年充任行商。设行不久,生意兴隆,为粤海关监督所嫉恨。嘉庆五年(1800)港脚船“剌必臣”号由于走私羽纱48匹,1801年借其承保英商触犯法规罚饷100倍,达5万两。从此经营陷入困难。1813年之后,该行经常向东印度公司借款。1814年,因为历年将茶叶等剩余货物赊卖给美国商人,损失100万元。行主呈文给美国总统,并派代表赴美交涉,没有结果。1818年,他自报欠债22万两以上。他作为东印度公司的长期债务人,一直担任公司向国内商人推销羽纱的中间商,羽纱滞销,亏损181629两。外商瓦茨又反欠他的债款10万元,尚未偿还。道光三年(1823)潘长耀去世时,欠饷22528两,欠外商货款172207元,并欠东印度公司债务达308565两。次年破产,家产查抄变抵仅够用于偿还欠饷,商欠由行商分摊分5年偿还。[28]

——道光五年(1825)西成行黎光远(Pakqua)破产。道光二年(1822)他负担行佣19万两,并欠帕西商人33万两和美商16万余两货款。道光五年(1825),积欠关税及捐输银达到149769两,欠散商及美商477216两。宣告破产,被清朝政府变抵家产,欠款由行商摊赔。道光八年(1828),充军伊犁。

——道光六年(1826),同泰行麦觐廷(Poomequa)负债破产。

——道光八年(1828),福隆行关成发(Manhop)破产。1810年他接办该行,就背负亏饷潜逃的前任行商邓兆祥的欠债,自此长期成为外商的债务人。1828年宣布其欠饷314311两,欠外商货款1099321元。同时还欠中国债权人的大笔债款,导致东印度公司交给他的3万包棉花被私行运走。导致其巨额债务的原因,是与外商做了大规模的棉织品贸易。仅仅在1826年,他就承销英美等国进口的全部棉织品24000匹,招致严重损失。次年他被发往伊犁充军。

幸免的3家小行商如天宝行梁纶枢也陷入困境。4家殷实行商,东生行刘承(Chunqua)道光十年(1830)宣告破产。广利行卢文锦(Mowqua),1829年以后信用大减,1832年欠中外债主150余万元,依靠鸦片贩子查顿、马地臣的放债维持运转。真正殷实者只有怡和行伍敦元和同孚行潘正炜(Tinqua)两家。这次系统性的危机,导致1829年行商由11家降至7家,次年又降至6家。在此情形下,1829年清廷取消了总散各商联保的制度规定。

总观以上广东十三行系统性风险形成的原因和清廷的处置办法,明显地体现出清朝政府未从根本上免除系统性风险形成的制度缺陷。这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行商的国内经营环境上,超越合理成本之上的行商负担是造成行商系统性风险的制度因素。这主要体现为非正式的税费和税费之外的各种需索。[29]第二,在行商的国际贸易责任上,非经济经营行为外的负担,主要体现为对外商违法行为罚金的承担。这种安排完全否定了行商作为一个法人企业的性质。第三,对破产行商承担的事后无限连带责任的安排,不仅不能起到行商相互救助的作用,反而加剧行商的经营困境,使得个别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第四,在行商形成的对外债务“商欠”和外商对行商的负债处理上,清朝政府缺乏对等的原则立场。对“商欠”碍于国家体面,固守朝贡贸易时代的观念“怀柔远人”,全数满足外商的控追,对外商向商行的负债没有丝毫的政策措置。这与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政府对民间企业和商人在海外经济活动的法律、政策支持甚至武力保障,形成根本的制度反差。

导致以上各种缺陷的核心因素,是清朝政府建立广东十三行的目标函数,仅仅在于维持皇室洋货享用和局部税饷的狭小目标,与交易对手所处近代化过程的制度转型形成时代的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