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十三行与海上丝绸之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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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商复杂的个别风险与风险防范制度的演进

十三行单个行商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可以分为几个方面。

第一,作为一个经济行为主体,行商在经营活动中由于市场价格因素、经营水平和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导致的与自身的对外贸易中介地位直接相关的经济风险。这里最为核心的是与外商的议价能力。

第二,是自身经营所处的国内整体经济和制度环境,也就是作为官商的行商,不仅面对国内特殊的税收缴纳义务,而且面对开办洋行的需索费用和洋行运行过程中税收外的各种经济负担(成为惯例的贿赂及临时的官方摊派)。必须面对的国内整体,是其他经济利益主体的分割因素带来的风险。

第三,是在国际形势变化下,其交易对象外商这一外部力量经营方式的转变和守法质量的降低引致的风险。行商具有管理外商遵守法规的职责,外商的犯法越轨行为将通过清朝官方的罚金对行商的经营带来根本的威胁。外商来华从事贸易活动作为资本主义国际市场开辟的一环,正值西方资本主义蓬勃发展时期,各种经济金融制度发生着根本的制度转换,将信贷活动和贸易活动相结合,侵蚀和剥夺行商的贸易收益。人们熟知的行商方面的对外欠款“商欠”和外商对广东行商的拖欠,面临不同的国内政府追索和担保能力。所以,外商的守法水平、非贸易的信贷侵蚀和贸易双方主权国政府的债务追索能力,构成引发行商风险的国际因素,同时,也显示出中国与西方的制度建设先进与落后的分别。

这三个方面,在传统社会走向近代化的过程中,都需要相应的制度建设和转换。

根据现有的研究,我们知道,行商在经营上出现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税饷的拖欠和对外商的“商欠”。但是,首先表现为行商的税饷拖欠。我们首先从洋行制度的建立和演进来看行商的职责和风险表现的演进。

广东十三行制度是在清朝初年的贡舶贸易、海上私人走私贸易、澳门陆路贸易基础上发展而来的。[4]康熙二十二年(1683)取消海禁之后,清朝政府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设立了闽、粤、江、浙四关。粤海关设立第二年的康熙二十五年(1686)春夏之间,建立“广东十三行”的洋行制度,广州成为最为重要的中西贸易口岸。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朝政府关闭江、浙、闽三关,广东十三行独立垄断清朝的对外贸易,广州成为唯一的中西贸易口岸。

开海从事海外贸易的目的,除了适应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需要之外,在清朝官方看来,主要是从国库的财政考虑。开海之初,康熙二十三年(1684)九月初一日,康熙在颁布的谕旨中称,“向令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各省俱有裨益。且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不至累民,可充闽粤兵饷,以免腹里省分转输协济之劳。腹里省分钱粮有余,小民又获安养,故令开海贸易”。[5]

而从粤海关和十三行制度的创立来看,特定税收的征收和缴纳既是独立外贸机构建立的划分依据,又是其制度建立的目的(以征纳对外贸易税饷)。康熙二十四年(1685)四月,广东巡抚李士桢发布的文告《分别住行货税》,开始规划建立新的通商制度,主要包括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税收的划分,从而把广东原有经营贸易的商人分为金丝行和洋货行两类。新建洋行乃由官府招商承充洋商。这都是为了保证当时对外贸易的顺利开展和海关征收关税的便利。文告称:

省城(广州)佛山旧设课税司,征收落地住税。今设立海关,征收出洋行税……如行、住二税不分,恐有重复影射之弊。今公议设立金丝行、洋货行两项货店。如来广省本地兴贩,一切落地货物,分为住税,报单皆投金丝行,赴税课司纳税;其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分为行税,报单皆投洋货行。候出海时,洋商自赴关部纳税。诚恐各省运来商人,不知分别牙、行近例……除关部给示通饬外,合行出示晓谕。[6]

清代广东洋行制度的建立,第一次真正将广东洋货行商人从一般商人阵营内分离出来,并使洋商成为一个专门的行业,以便管理对外贸易的业务。这是清朝政府的一个创举。[7]

同时,文告还明确声明及时招揽殷实之家承充行商,以办理对外贸易。文告称:“为此示仰省城佛山商民牙行人等知悉:嗣后如有身家殷实之人,愿充洋货行者,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换招牌,各具呈认明给贴。即有一人愿充二行者,亦必分别二店,各立招牌,不许混乱一处,影射蒙混商课,俱有违碍。此系商行两便之事,各速认行招商,毋得观望迟延,有误生理。”可见殷实之家是承充洋行的基本队伍。同时,可以明了初始加入行商队伍的是直接与粤海关具结“认明给贴”,颁发特许权执照。[8]

在管理外国人和商船方面,康熙二十四年议准,“番船贸易完日,外国人员一并遣还,不许久留内地”。同时议准,“贸易番船回国,除一应禁物外,不许搭带内地人口,及潜运造船大小铁钉油麻等物”。[9]明确规定,外国商船回国不许私自运送人口和船料。“或因货物未销,或有欠项未清,准在海关请照住冬,于次年催令回国。惟澳夷(葡萄牙人)自明季听其居于濠境,无来去期限。”[10]

可见,粤海关初创时期制定出的相关制度,其重心在于税饷的缴纳与外国商船及外国商人的管理。在行商的营运过程中,其出现的风险首先主要表现为对官方的“欠税”,进而滋生出对外商的“商欠”,与此相应推进风险控制机制的建设。

1.欠税与保商制度

按照规定,行商具有代纳外洋货税的职责。乾隆十年(1745),两广总督兼粤海关监督策楞由于部分行商资本薄弱,拖欠税饷,便设立保商制度。其办法是,由几家殷实的行商充任保商,保证进出口货税的缴纳。[11]所谓保商,就是保证税收缴纳的行商。在这一制度之下,不管货物是否由保商买卖,一律要负担完税责任。有时需要先行垫付税款,垫款经常难以按时收回。同时,监督等官员购办备贡的珍奇物品,“都指定要保商收购。保商通常只能收回这种货价的四分之一”。[12]在这种制度下,从维护清朝官方的税收缴纳出发,指定的殷实保商便成为经营不善、拖欠税饷的虚弱行商的税收担保。可见,最初单个行商出现经营风险体现在制度建设上的改进,不是从维护行业的整体安全稳定运营着眼,而是从税饷的足额按时缴纳为目标。

2.商欠与临时摊赔

保商对经营失败商人负有无限责任,不堪重负,不得不走上对外商借债的道路,从而形成广东十三行的行商对外商的债务拖欠“商欠”。[13]

外商向行商放债的第一个事例,出现在康熙五十五年(1716)。当时一些外商由于在广州市场难以购得黄金,就将资金留下“放债生息”[14],此后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商欠”怎样催生清朝的风险制度建设,我们首先来看清朝官方处理的第一个商欠案。

资元行商黎光华(Khiqua),父子相传数十年,号称殷实。在黎光华担任保商期间,历年备办贡物,挪用外商货款填补关税缴纳,负债日多。乾隆二十三年(1758)黎光华离世,出现进口税饷拖欠,粤海关勒令其他保商代赔缴纳。广东官吏只管欠税的催缴,对商欠不予处理。乾隆二十四年(1759),东印度公司大班洪仁辉赴天津呈控称,粤海关陋规导致对外商的欠款。乾隆皇帝接到洪仁辉的呈控,以为对外商的货款拖欠,“事涉外夷,关系国体”,即派钦差新柱、朝铨赴广东,会同总督李侍尧查办,将粤海关监督李永标撤职,从而开启第一个商欠案的处理。

清朝的处理办法是,查抄黎光华福建原籍家产抵偿商欠,其余部分按他身前所欠外商银数,“按股匀还,以示平允”。[15]“按股匀还”,究竟是在地方官员之间还是在行商之间进行,未具体说明。如果是地方官摊赔,最终也是落在行商身上。

商欠的严重性促使清朝当局加强行商对外商借贷的管理。总督李侍尧指出:

近年狡黠夷商,多有将所余资本盈千累万,雇请内地熟谙经营之人,立约承领,出省贩货,冀获重利。即本地开张行店之人,亦有向夷商借领本银纳息生理者。……嗣后,内地民人概不许与夷商领本经营,往来借贷。倘敢故违,将借领之人照交接外国借贷诓骗财物例问拟。所借之银,查追入官。[16]

但是,这种禁令并没有得到落实。行商在从事对外贸易的过程中,不断积累对外商的债务。首先,这与当时的经营活动方式有关。我们知道,行商作为中国市场和外商交易的中间人,从外商获得的货物是以约定的固定价格一次买断交易,属于货物包销的性质。如果国内市场价格下跌,行商就必须承担市场风险。其次,与货款拖欠相联系的,是外商的不公平高利放贷,成为商欠重上加重的主要诱因。乾隆四十九年(1784),舒玺向清廷报告商欠的原因,在于外商于“回国时,将售卖未尽物件作价留与洋商代售。售出银两,言明年月几分起息……往往有言定一年,托故不来,迟至二三年后始来者。其本银既按年起利,利银又复作本起利,以致本利辗转积算,愈积愈多”。[17]外商在股份制度发达的资本积累制度下,面对清朝行商封建官商传统的家族资本积累模式,进行在西方已经消失的高利贷掠夺,放大商欠的数额。

英国东印度公司18世纪60年代后占据对华贸易的首位,行商从公司进口的毛织品滞销,成为商欠的重要原因。乾隆三十三年(1768),行商赤官(Chetqua)由于承销毛织品份额过重,欠东印度公司借款189500两。乾隆四十一年(1776),东印度公司向清朝官府控追行商倪宏文(Wayqua),拖欠货款11726两。清朝官府的处理办法是,勒令其亲属代赔,不足之数由广东地方官吏摊赔;并且以倪宏文违禁出现商欠,发往伊犁充军。从此,开启了破产行商充军伊犁的刑事处罚。

商欠继续发展,在乾隆四十四年(1779)形成威胁整个行商团体的系统性风险。其具体情形我们在下一部分关于系统性危机和政府的责任里讨论。这次危机的处理,对于个别行商的困境,清朝政府除了继续行使当事行商本身的无限责任以外,由“联名具保”的其他行商分年清还,在行商之间开始行使无限连带责任。

清朝政府为了保证行商偿还商欠,乾隆四十五年(1780)经巡抚李湖奏准,建立“行佣”制度,要求由行商统一进出口货价,对外贸易中征收“行佣”,用来偿还破产行商的欠饷和欠债(商欠)。行佣的设立,是应对商欠的一个制度化建设。它是在承认商欠必然存在的基础上,让其他行商为破产行商的欠饷和欠债负连带责任。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鉴于清朝政府规定行商分摊债务,从而致使行商统一价格和提取行佣,给公司控制广州市场形成障碍,便利用外国散商及行商内部的竞争,破坏公行制度和行商之间的团结。

面对行商的破产,清朝政府继续实施行商摊赔的处置办法。1784年义丰行破产,变卖其财产荷兰馆缴纳欠饷后,仍欠外商番银166000余两,让“出结之保商”等,按年照数分还。1790年,承充行商仅仅四五年的吴昭平(Eequa),拖欠外商的棉花货款25万余元,充军伊犁。广东官府要求其他行商在五年内还清余款。在乾隆皇帝看来,“内地商人拖欠夷商银两,若不即为清欠,转至贻笑外夷”,便在第二年下令广东官府先拨出关税盈余清还,再令行商分期赔缴。[18]

乾隆六十年(1795),居行商第三位的而益行石中和(Shy Kinqua)破产。自1793年他与东印度公司大做毛织品生意,次年亏本负债达625000两,加上拖欠散商的债务共计1244000两。到1795年,他的负债总额仍达1065790两。其田地房产变抵后仍欠598000两,由其他行商分6年还清。石中和受监追屡受酷刑,病死狱中,其兄弟威官(Wyequa)充军伊犁。乾隆皇帝对此案十分震怒,硬性规定此后每年商欠数额“不得过十余万两”。

3.“总散各商联保”制度

继起的嘉庆时期是广州中西贸易的转折点。其核心因素和主要表现,一是鸦片贸易的发展改变了中西贸易的原有状态,中国从出超向入超转变,大量的白银流向英国和印度。二是美国商人迅速崛起,与英国商人共同控制广州市场。在这种形势下,商欠成为外商干预“广东十三行”行商制度的有力武器。外商利用商欠勾结殷实行商,挟制小行商,将独立执行清朝官方对外贸易垄断权的行商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使洋行开始走向衰落。

石中和案在这个时期继续发酵。嘉庆元年(1796)首席行商万和行蔡世文(Munqua)因欠债破产自杀身亡,成为十三行历史上绝无仅有的案例。究其原因,除了其自身经营中形成的债务外,石中和案的摊赔,加重了他的负担。同时,给官吏送礼也榨干了他的钱财。他欠英公司等外商及内地商贩债款达数十万两。次年以房产变抵之后,仍有欠款50万两。其亲属无力偿还,相继逃匿。外商的处理方法是,利用贸易份额的转移寻求新的债务承担者。蔡世文的债务大部分由广利行的卢观恒(Mowqua)承担,其贸易份额也相应由卢来继承,以此实现补偿。次年,行商中居第二位的源顺行祚官(Geowqua),欠公司及印度散商数十万元。公司大班不准印度散商报官控追,让其与行商私下解决。而对公司的欠款,则仿照蔡世文破产的方法,将其贸易份额转移给怡和行伍秉钧(Puiqua),相应的,债务记入怡和行的账户。

18、19世纪之交的10多年里,广州资金市场银根紧缺,行商的周转现银更趋短缺,不得不扩大对外商的“商欠”,拖欠货款,增加借贷。应付官吏的勒索和关税的缴纳这种非经营性因素起了重要作用,按期缴纳的关税必须用高利息的借款才能应对。外商的恶性金融渗透便乘机肆虐。英国散商积极放债,除了将自身的剩余资金用于放债之外,还将以有息存款集中的印度英商和船长提供的资金,投入向行商的放贷。转手之间,年利率就从10%提高到18%,最高达40%。嘉庆六年(1801),一家英国私商就以18%的年利率赚取近5000元。[19]外商的贸易外放贷利率,完全超过了行商可能的收益率。行商对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欠债也不断上升:嘉庆十年(1805):253526两;嘉庆十二年(1807):3500000两;嘉庆十三年至十五年(1808~1810):2340000~2840000两。

由此酿成1809~1810年体现为商欠危机的第二次行商系统性风险。这次危机的处置,促成了清朝政府进行制度改进,建立起适用于所有行商的普遍联保制度。这也就是被美国纽约州参议员福尔曼所称道的中国行商联保制度的原型。

嘉庆十八年(1813),粤海关监督德庆奏准,在行商中设立总商,由身家殷实者一二人管理公行事务,率领各家行商与外商交易,统一交易,不得私议货价,争揽货物。在新加入行商的承充程序上,根本改变以前初始承充行商只需一二家行商进行担保的惯例,必须选择身家殷实者,由“总散各商”联保,实行广东十三行内部的行商全员联保制度。

但这种联保的责任压力却使得殷实之家望而却步,此后20余年,少有新加入的行商。这项后来在1829年被美国纽约州借鉴作为银行业整体稳定运行的制度,其自身在实践中由于无限责任的安排,却丝毫没有改善行业整体运行的功能,成为单个行商陷入困境的一项制度性负担。当然,在对外商债务的分担上,继续发挥着相互联保的作用。

这项制度没有改变行商的组成结构,留在行商团体的大多皆非身家殷实。当时的十家行商,只有三四家资财相对富裕,而其他“本非殷实”,只能靠对外商的“商欠”维持经营。在商欠的压力下,行商的经营行为变形,“既有夷账,即不能不赊客商之货以抵还夷人。迨至积欠愈多,不敷挪掩,为夷商所挟制,是以评估货价不得其平,内地客商转受亏折之累”。行商在外商债务的压力之下,利用不合理的涨价转移到国内商人身上。嘉庆皇帝也明确注意到行商被外商挟制、扭曲内销价格的情形,嘉庆十九年(1814),他称,“闻近年以来,英吉利货船到粤,专与乏商交易,积欠夷账不少。该夷人所以愿将货物付与无力洋商者,利其多算价值,辗转取偿,因而夷欠愈积愈多”。[20]这年,清朝政府试图通过清查商行账目,随时革除无力行商,但难以真正落实。

而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和散商方面,自嘉庆十六年(1811)起,积极扶植无力小行商。在他们看来,如果任由这些行商破产,他们所欠外商的债务和税饷就全部要由其他行商分担,这样其他行商便没有多少人能够支持下去,而公行经常吸纳新的行商,难以指望他们能够做比倒闭行商应付他们的债务更多的事情,不如让他们继续营业,因为让这些无力商行倒闭,“对公司及私人债权人来说,是更为不便和有害的”。[21]当时10家行商中,只有伍敦元(Howqua)、卢观恒、刘德章(Chunqua)三家有偿付能力。东印度公司决定向小行商提供贷款,用来应对税饷、行佣和其他用途,小行商必须用全部利润偿还“商欠”。东印度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又物色殷实行商伍敦元等担任公司的代理贷款人,由公司作保贷款给小行商,年利率10%~12%。1813年和1814年,所提供的贷款分别为231480两、178000两,加上利息,本利之和在1816年已达470393两。不完全的统计表明,嘉庆年间东印度公司与殷实行商对小行商的贷款达707万余元。[22]这样,殷实行商成为西方商人榨取自己同行利益的帮凶,而无力小行商受西方商人的挟制利用。

4.取消总散各商联保,恢复“一二行商取保着充”旧例

道光年间“商欠”进入恶性发展的时期。乾隆五十八年(1793)英使马戛尔尼访华,嘉庆二十一年(1816)英使阿美士德访华,英国工业革命后,政府主导的海外市场的拓展步伐加快。英国在与清朝政府平等经济合约难以达成的情形下,寻求非常规贸易手段,鼓励外商在华强化经济掠夺活动。到了道光年间,贸易的主要内容从以互通有无的丝茶、棉花贸易为主,转变为鸦片走私贸易为主,大部分交易绕过广东十三行在广州口外进行,出现中国银两单向外流的情况。行商的信用难以维持,鸦片走私贸易又能够获取巨额利润,便促使外商的资金转移到鸦片贸易上,不再支持行商的传统贸易。而商行在此期间由于印度棉花滞销,大量资金积压在棉花上,遂造成行商的资金困境。但是,为了维持营运,有行商打破商业逻辑,利用贵买贱卖的办法,获取现金维持洋行的运转。比如,1822年,小行商用每一担高于市价2~3两购买棉花转售,“不顾牺牲的后果”,由此遭受巨大的损失。[23]这便酿成19世纪20年代行商的又一次系统性风险。

在应对这次系统性风险之中,清朝政府对新充行商的招收、商欠及完纳税饷的期限进行了制度规定。其中,为了解决行商数目锐减、没有承充新商问题,道光九年(1829),经粤海关监督延隆奏准,停止嘉庆十八年(1813)由总散各商联保才能准许承充的规定,恢复只需一二行商取保着充的旧例,招徕新充行商。对于商欠,道光十一年(1831),总督李鸿宾在《防范夷人八项章程》里规定,严禁行商借贷及拖欠外商银两,违者照例问拟,银两查追入官。关于进口税银的缴纳,规定此后进口税饷,已卖之货由行商完纳,未卖之货由外商交饷,保商代纳。行商必须在验货之后三月内将进口税饷缴清。[24]商欠的处理毫无成效,而税饷是清朝政府在行商任何经营状况下必须保证的。而关于行商之间的相互担保制度,在准入限制上又回到了部分担保的旧例。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美国纽约州议会正是在1829年通过决议实行基于普遍相互保证的十三行联保制度经验,建立起银行业的稳定基金制度,而清朝政府却放弃了商行全体相互联保制度。只是破产行商的债务处理,自始至终,均事实上在行商内部予以解决。正是基于这个事实,在外部世界看来,行商是通过群体的功能来维护对外信誉的。

清朝官方针对行商的个别风险的制度建设,经历了多次制度改进,但都难以应对行商的破产。这是与广东十三行的封建官商性质直接关联的,其制度建设从来与近代企业制度不相融合。鸦片战争爆发后,道光二十一年(1841),由怡和行伍绍荣居间作介,奕山与义律在广州订立城下之盟,以商欠的名义向英军交付600万元烟价款,由行商摊赔。道光二十二年(1842),中英《南京条约》取消了行商的对外贸易垄断特权,广东十三行制度宣告结束。而行商的“商欠”,“今酌定洋银三百万元,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代还”。[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