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本书简介
一 问题的提出
清代前期京师有漕粮输入,政府对此也是高度重视。按理说,政府高官、八旗官兵都有配给的漕粮,是政府设计的供给制度安排,应该与市场粮价没有直接关系,可事实是,每当八旗官兵开仓支放粮食时,市场的粮价都会受到涨落影响。康熙帝就曾对此有疑问,笔者认为也应该解开这个谜团,由此产生了政府与北京粮食市场的研究。
北京在清代有重要地位,因为京师是中央政府所在地,所以政府行政能力比其他省区强大,各类具体制度的制订与执行,也与外省区不同,从而为我们观察清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具有典型意义。清代京城的政治形势、各类事件,对市场经济发展有巨大影响,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笔者选择了政治背景变化较小的清代前期这一阶段来研究。另外,前人对这一时期政府与粮食市场的研究较少,更缺少涉及细节的探讨,因此以上这些问题是笔者选择这方面进行研究的原因。
二 研究范围、方法、概念
(一)范围
本书研究时间段限于清代前期,即1644~1840年,包括部分中期阶段。
北京,在清代前期称京师,档案中也称京城。本书使用北京的概念,主要是为了拉近历史与现实的距离,对现实有些借鉴意义。实际上,北京的地域范围不断扩大,本书研究仅限于当时京城的地域范围,专指内城区与外城区,不含关厢[33]。内城在九门和相连的城墙之内。九门从南面始为宣武门、正阳门、崇文门,东面为朝阳门、东直门,北面为安定门、德胜门,西面为西直门、阜成门。在内城,延续了前代遗留下的两圈城墙,以皇城为中心,在外有内城拱卫。外城在十门和连接的城基之内。十门从南面始为右安门、永定门、左安门,东面为广渠门、东便门,北面为崇文门、正阳门、宣武门,西面为西便门、广宁门(广安门)。其中宣武门、正阳门和崇文门及城墙是内外城的分界,以北为内城,以南为外城,所以外城也称南城。
顺天府下属宛平和大兴二县的地域与京城范围有重合,大致以中轴线为界,西边为宛平县,东边为大兴县。尽管顺天府的机构与宛平、大兴二县衙署都设在内城,但是二县知县只管理内外城以外的地区,而十六门以内地区为京师的范围。所以书中所称大兴、宛平都不是京师地区。中央政府机构都察院下设五城巡城御史,职掌中、东、西、北、南五城的治安、司法、社会保障、经济、平治道路等“细事”。“京师城内斗殴钱债等细事,如原告被告皆旗人,则送部审理。如与民互告,仍听五城审结”。“京师内外十六门,令巡城御史不时巡查”[34]。在各类政书、档案所记载的资料中,政府往往命令步军统领、顺天府、五城御史三部门,负责京城的具体事务,尤其重视顺天府,京城的粮价多由顺天府府尹奏报。“清代京师,遇有重务,朝旨责成,实多顺府”[35]。由此可知,顺天府的管辖范围与京城不同,其粮价自然不是一回事。
(二)方法
吴承明先生指出:“史料是史学的根本。绝对尊重史料,言必有证,论从史出,这是我国史学的优良传统。”“我国早有史无定法之说,我赞成此说。”“我认为,更重要的还是该方法本身的实用性和对所研究问题、现有资料的适用性。”“我认为,作为经济史研究,应从历史上作实证分析,而不是全靠理论推导。”[36]侯家驹指出:“关于经济史的功能,是双重的:一方面,是接受经济理论的指引,反映出以往经济发展过程实况,帮助读者明了目前经济环境;另一方面,则是归纳经济发展史实,以丰富甚或批判经济理论的内容。”[37]本书根据收集的大量史料,运用实证、归纳和统计学的方法,求证、推理,力求用定性与定量表达,得出接近史实的结论。
(三)概念
清代前期西方经济理论未传入中国,本书所引用的几个现代经济理论中的名词概念,需要进行说明。这里对一些理论概念作一综合表述,书中引用时,不再赘述。
1.市场
在西方经济学中有各种关于市场的概念表述。从市场外部看,“所谓市场,是指市镇上的公共处所,那里有各种物品陈列着以待售卖”。“大都市,有多少种重要的贸易,便可以有多少市场。这种市场,可以有地址,亦可以没有”[38]。“市场就是供与求的交会点,这一说法比较贴切地道出了市场的特征”[39]。从市场内部看,“市场是指某一商品的买者和卖者为交换该商品所发生的联系过程中的一系列活动”[40]。“市场就是具有需求、支付能力和希望进行某种交易的人或组织”[41]。
中国的经济学家总结说:“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有形市场,即商品交换的场所。在这种市场上,商品价格是公开标明的,买卖双方在固定的场所进行交易。”“广义的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其中无形市场是指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靠广告、中间商以及其他交易形式,寻找货源或买主,沟通买卖双方,促进成交。”[42]
综上所述,本书所谓粮食市场,指在京城范围内流通和交易的商品粮,其买卖交易过程与场所,也包括无固定场所的粮食交易,如走街串巷的小贩,或将粮食送到住户家门口的交易,既是广义又是狭义的市场,这可能也是当时市场的特征。
2.资源配置、市场机制
吴承明对资源配置有很好的解释:“资源配置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主权者或国家制定计划,命令行之;一是通过交易,由市场调节。两者都是手段,原无绝对优劣之分。西方学者提出市场调节优于计划调节。”“历史上,这两种调配资源的手段常是并存的,而依环境不同,常以一为主。”[43]也就是说,政府与市场都可以配置资源。“作为经济资源配置的一种方法,市场有其自行调节、控制的内在机理和规律——市场机制。它实际上是以供求规律为内在依据,以价格变动为其外在指标,因此,所谓市场机制也就是价格机制。”[44]“所谓市场机制,是指市场各要素相互结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运动过程。市场机制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市场价格、市场供求、市场竞争。”[45]本书利用大量史料,实证市场机制,通过商人的贩运与经营,利用粮价配置资源。
3.制度
关于制度一词,在笔者查阅的有关清代前期的政书、档案资料中,目前未发现有制度一词,常有定例和章程的称谓。定例涵盖的内容很宽泛,这里只列举与粮食市场有关的记载,作简要说明。首先,定例有规定之意:“米局之米定例,不准卖与民人。”[46]“户部议奏,八旗甲米定例,粳、稄、粟米,三色匀放。”[47]“严饬各仓,遵照定例,按期开放,毋得仍前迟延。”[48]“至京师五城各铺户,所存米麦杂粮等项,定例每种不得过八十石。”[49]其次,定例亦有法律、政令之意:“著为定例,通传八旗一体遵行。”[50]“国家立法调剂,原属因时制宜,非可援为定例。”[51]“查例载各铺户所存米麦杂粮等项,每种不得过八十石,逾数囤积居奇者照违制律治罪。”[52]“京城粗米,概不准贩运出城。如有违例私运出城者,除讯有回漕[53]情事,即照回漕定例办理。”[54]再次,定例还有统一定价之意:“朱伦瀚奏请,仿照官局二色米价,作一定例价值通行。”[55]最后,定例也是历年延续下来的称谓,“旗丁应带土宜一百二十六石,乃系历年定例”[56]。由此可以看出,定例也有现今所说的制度之意。
章程,指具体政策、规定,有临时之意。首先,章程有制度之意:“国家立法,皆有一定章程。若辄议变通,必滋流弊。”[57]其次,章程有临时性:“嘉庆二十三年奉上谕:润祥等议驳御史文溥条奏,八旗官员俸米请照大档甲米之例支领一折。所驳甚是。”“其据实条奏,八旗官员支领俸米,向系分给米票,自行赴仓关支。自乾隆年间奏定章程,历今二十余年,相安已久。该御史忽欲更改旧章,请将各旗员俸米,由该旗添派参领等,全数领出,再行分给,是明为参领等开包揽克扣之门。”[58]最后,章程也有政策性:“本日据都察院堂官巡城御史议奏,平粜章程,著照所议。”[59]“本日户部具奏,拨米减价各章程。”[60]“京城内外各米铺应囤粗细米若干石,议定章程纂入新例,以便遵行。”[61]这里用章程中的制度之意。
现代制度指人们要遵守的行为准则,一般由政府制订,自上而下实行。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其目的在于约束追求效用最大的利益的个人行为。而制度变迁则构成经济增长的源泉。[62]吴承明亦称:“制度则是实施产权、约束个人和团体的行为,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成文的和不成文的规则,包括认可规则和约束行为的道德观等意识形态。”[63]本书引用制度概念,根据史料说明政府设计粮食供给制度和分配制度。
4.政府
有人指出,中国历史上并无“清政府”。“无论如何,在历史事实上清代只有朝廷而从来没有什么政府。”“请史学家和大众传媒不要继续误用‘清政府’一词了。”笔者认为,慎用“政府”一词是对的,但也并非不能使用“清政府”一词,只要做一番考证即可,这也是笔者考证“政府”一词的本义。
“政府”一词,在中国文献中最早的记载是唐天宝二年,“李林甫领吏部尚书,日在政府,选事悉委侍郎宋遥、苗晋卿”。胡三省注云:“政府,谓政事堂。”唐宋时,称宰相治理政务的处所为政府。此后各朝代,政府一词在各典籍文献中,基本都是指这个意思。也就是说,在中国古代有“政府”一词,不过与现代所指的“政府”不是一个概念。故历史上并无“清政府”一说,无疑是正确的。
在西方,“政府”一词的英文形式是government,动词govern由希腊文κυβερναμσσι(拉丁文形式是kuberna tis)演化而来,意思是舵手,隐喻指“果敢地驾驭城邦”,间接意思指“指导”“支配”“统辖”等。
在《英汉辞海》以及《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等辞书中,Government有如下含义。(1)对四肢的管理,对全身的控制;有道德的举动,合乎道德的行为。(2)统治行为、支配过程:指权威领导和强有力的控制。(3)统治的官位,统治的权威,统治的职能;管理官员的任期,统治期限。(4)古代指由地方长官、行政首脑管辖的政治单位或行政区域。(5)在同一结构内,一个词对另一个词在一定的格式或一定的语气上的影响,也叫支配关系;这种影响的作用、效力。(6)不断行使权威,对一个政治单位行使职能;制定政府的政治职能,有别于执行政策决议。(7)政府、政权。指一个政治单位凭借以行使权威和职能的组织机构。根据权力的内部分配,通常可以把这种机构(或组织)分成几部分;政治制度、法律、习惯的复合体,通过它使管理职能在一个具体的政治单位中得以贯彻。(8)政府也指组成一个政治单位或组织的管理机构的全体人员。如,构成一个政治单位的管理单位并组成工作机构的全体官员、政治官员和公务员,掌握国家主要行政部门或其他政治单位主要行政部门的小团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共事务。除了以上内容外,还有一些意义。这说明在西语中,“政府”是一种十分宽泛的概念。按照莫利斯的观念,在14世纪以前,Government主要意味着行使司法职权。在近代主要指代议制政府。因为代议制政府的基础是三权分立,所以说中国没有西方式的代议制政府。[64]
可见,政府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等同于国家,包括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审判机关(司法机关);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多数情况下是指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通常情况下,人们是在广义的范围内运用政府的概念。[65]
近代以来,西方式“政府”概念引入中国,在近代的文献中,就有这种概念的“政府”出现,至今仍然如此。而这时的“政府”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阶级”等词一样,是中性名词,不同性质的国家都可以使用。在中国,虽然古代与现代有很大区别,但并非不能使用“政府”一词。笔者认为,只要我们所指的“政府”有以上所说的固定概念,就完全可以使用,不应该称为“误用”。本书所指的政府以皇帝为首,由朝廷中央各部大臣及各地方官员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中央集权是其形式,专制体制是其本质。
5.双轨制
据学界新近考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已故前辈张纯音研究员于1979年发表在《学术月刊》第5期的《关于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价差问题》一文最早提出了“价格双轨制”概念。之后,在1984年浙江莫干山会议上,双轨制这一思路成为中国渐进改革的标识,也就是价格双轨制。[66]综合学者研究,可以看出,双轨制是中国体制转轨时提出的新理论,外国不存在双轨制,“任何一本西方经典著作中都找不到的、极富中国特色的、具有开创性的价格双轨制”。[67]双轨制是现代经济学的概念,是指两种不同制度在市场上并行的情况,如价格双轨制、生产资料双轨制、要素双轨制等。“双轨制运行到一定程度和经济发展到新的阶段就得改变,要实现并轨,否则市场就难以在价格机制的条件下发挥配置资源的主体作用”[68]。本书借用双轨制的概念,探讨在北京粮食市场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
三 本书概要
顺治元年清军攻入京城后,建国都于北京。当时皇室和一些高级官员抢占了明末宫殿、高官住宅,而普通政府官员及其家属,大批军队及其家属则没有住处。是时,一般政府官员及其家属,大批清军及其家属,只能挤进当时原居民住的四合院里。满、汉人民同居一处,纠纷不断。为了解决这类问题,政府下令内城原居民全迁到城外。[69]由此形成,旗人、民人分别在内城、外城居住的情况。据刘小萌研究,当时“隶属省府州县者为民人,隶属八旗者为旗人”[70]。在内城居住者为旗人,在外城居住者为民人。从民族成分看,在内城居住的旗人并非都是满族,因为八旗中有满洲人、蒙古人、汉人。迁至外城的民人,也并非都是汉人,所以实际是“旗民分城”。[71]
住处解决后,就开始解决粮食问题。政府继承明代的漕运制度,也继承了明代的粮储制度,并设计了漕粮供给制度。漕粮运到北京后,住在内城的政府官员及其家属,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按官员级别无偿分给官员和八旗官兵,也就是无偿配给旗人粮食。在外城的原住民及百姓根据自己的饮食习惯,在市场上购买粮食。这些粮食主要依靠粮商从外地运入,百姓与商人在市场上买卖粮食,清之前的商品粮市场被保存下来。在清军还未进入北京时,政府就发布命令,禁止商民“于城内交易,但在城外互市”[72]。所以当时很少有商人在内城建立商铺。但是由于从南方运来的漕粮是原粮稻米,需要去壳后食用,所以旗人分到漕粮后,依靠碓房、碾房将原粮去壳,或麦子磨面后才能食用。碓房、碾房就是粮商开设的店铺,这些商人依靠收购旗人分得的粮食,再出售给旗人,或从加工粮食中收取费用等不同方式,赚取利润。这时,有旗人分的粮食多,自家吃不完,就把剩余粮食卖给商人;也有旗人为了换取日用银钱,将口粮卖给商人,待需要时再从粮商那里购买,由此在内城也产生了粮食市场。当时,在京城不仅有这两类固定的粮食交易场所,还有一种不固定的交易形式就是小贩沿街叫卖,将少量粮食送到居民家门口。
首先本书主要从粮食市场和政府两个角度进行研究,探讨北京的粮食市场运行规律,研究政府的制度安排和对市场的监管,即政府配置粮食资源与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第一,论述了市场的需求与供给,当时在北京的北方人习惯吃杂粮、麦子。京城各类人的饮食习惯,决定着市场上粮食的种类与供求。第二,论述了粮食交易中粮商的交易方式、谋利方法等,其中在京城从事粮食买卖活动的商人主要是山东、山西省人,嘉道以后,有部分河北省商人,特别是本地宛平、大兴的商人参与其中。第三,是粮价变化趋势,揭示了在清代前期的196年中,京城粮食价格不断上涨的趋势,其中小麦、小米上涨趋势明显,这与北方人口的增加和客观自然条件的变化有一定关系,市场机制在其中起到主要作用。第四,分析了粮食市场运行的特点,估计了粮食流通量,并附图说明市场分布的情况及京城与天津、直隶之间粮食流通的关系。
其次,本书还论述了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政府设立的有关制度,继承明制,推行漕运制度,设立供给制度及分配制度。政府也参与了粮食交易,开设官米局,从事米粮交易;运用财政资金,从京外地区采购粮食。政府对商人粮食交易等经营活动,及官员违规等问题进行监管,有一定的纠错能力。政府还通过平粜、改变漕粮发放时间等方式,调控粮价。
最后是论述政府对粮商、对市场的看法及其之间的关系,得出结论:市场是在私有制条件下进行的,政府的供给和分配制度,不在市场交易的范围内。但是政府通过制度安排配置资源,不仅参与粮食交易,而且监管市场、调控粮价。因此,在清代前期北京粮食市场中,既有市场机制的调节,又有政府在其中起重要作用。不过,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都有自身优势,都不能单独解决京城的粮食问题,需要政府与市场共同起作用。但值得提到的是市场机制起到导向作用,政府的理念是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此随着市场的变化,政府的制度、监管政策及落实行为、调控粮价等也随之改变,这一过程贯穿整个清代前期。
四 学术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北京史研究在宏观和微观方面都有较大的进展,但其中还缺少一些值得记述的历史细节,没有细节就没有历史,细节实在是很重要的。细节能反映历史的发展和变化,更具有说服力,特别是在经济史的研究中,只有用许多具体史实细节的连接,才能为人们呈现出比较丰富的历史画卷,也只有把握住这些细节,才能用经济理论的方法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
另外,在北京史的研究中,也缺乏理论性的探讨。以往在这些方面的研究,一方面是对资料挖掘不够,另一方面是理论方面的探讨更欠深入。例如,在粮价方面,对清代前期北京的粮价问题,学者关注不多,造成这种情况大概是因为学者们普遍认为京城得益于漕运制度,没有市场机制自由调节的市场粮食价格所致,更使得一些外国学者研究清代北京粮价时,用全国粮价指数做标准进行讨论,这不能不说是极大的缺陷。实际上,京城虽有政府的高度介入,但内城漕粮入市,外城众多人口依靠粮食市场的历史事实,说明京师既有粮食市场,也有粮食价格,且粮价反映了北京市场上粮食的供求关系,这不仅是研究清代北京市场史的重要内容,也对清代整体粮价研究有一定意义,因此,北京粮价成为研究粮食市场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本书试图引用前人已经挖掘出的资料,和前人未引用过的史料,从描述历史细节出发,力求在理论上有所创新,为北京经济史、北京市场史研究添砖加瓦。
在清代前期的经济史研究中,较少有学者关注粮食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更缺乏从这两个角度进行详细而深入的探讨。这时的北京城市人口最多,各类商品的消费量也多,尤其是商品粮食流通量大,并且具有与其他城市不同的特殊性。这些,为我们进一步从这两个方面研究政府与市场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视角。通过本书的研讨,不仅丰富了中国清代经济史研究的内容,且对学术和现实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政府通过制度配置粮食资源,也有市场机制自动调节配置资源,清代前期政府的独特管理模式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为维持地主制经济的运转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到底应该建立怎样的政商关系?清代前期没有也不可能有标准答案,对这方面的思考留给了当今的学者。政府与市场的矛盾,使制度也受到市场机制的冲击,最终走向了并轨,以古鉴今,这也是本书的现实意义。
本书从需求、供给、交易、粮价和政府行为,即粮食市场和政府两个角度进行研究,探讨北京粮食市场的运行规律,研究政府的制度安排及对市场的监管,也就是政府配置粮食资源与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相结合。实践证明,京城的食粮供应,既不能完全靠政府,也不能完全靠市场,而是由政府和市场共同起作用的结果。这种运行状况,与现实经济学研究的双轨制度,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具有理论创新的意义。同时,本书也存在缺陷,没有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正如评审专家指出的:“在中国古代,粮食很早就具有商品的属性,政府很早就对粮食市场实施干预,但是,在计划经济之前的几千年间,任何形式、任何程度的政府干预,似乎都没有否定粮食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更没有完全取消粮食市场的存在,由政府调拨取而代之。这种制度状况包括与之相关的理论主张,作为中国本土的经济思想,似乎在某些方面并不逊色于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及其对市场与政府关系的认识。如果作者认同这种判断,并沿着这个方向做进一步挖掘,或许将会获得更大的理论创新。”
本书从以下方面研究了实际情况,提出了笔者的观点:
①研究了清代前期北京粮食市场的供求关系,行商、坐贾的销售经营状况,市场分布网络,粮价变动趋势和原因,估计了市场粮食流通总量,并做了示意图,做出不同以往的论证与考察,提出了新的观点。
②详细论述了市场主体粮商的经营活动,市场机制如何配置粮食资源,同时也说明了政府利用制度配置粮食资源的举措,政府对粮商看法的变化、具体措施,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③政府制定、执行政策的目的,无非就是保障八旗官兵的生计,但市场对资源的调节自然存在,是为所有人服务的,这无疑与政府的目的不同。所以在政府推行政策中,按照当时实际情况出台政策,客观形势变化了,又调整执行政策的边界,可以说是不断适应市场的变化。
④政府有一定的纠错能力,并为官兵在执行政策中划清具体界限,囤积与否?出城、出境与否?这些界限使官兵能理解政府的意图,更好地执行政策,纠正政策执行中的偏颇。
⑤粮食市场在当时起到主导作用,政府顺应市场机制的变化而调控粮价,但也并非依靠统一市场价格来调控,而是派官员做市场调查,根据市场粮价的变化,平抑粮价。
⑥在京城市场上粮食供给方面,有政府规定的供给制度,同时还存在市场配置资源制度,实质是政府配置资源和市场配置资源两种不同经济制度并存的双轨制。双轨制是由政府巩固统治为目的,以权力占有、控制资源为主导而运行的一种经济制度。从统治者的角度看,政府必须设立这种制度,不建立是不行的。如果政府不继承明代的漕运制度,这些官员和军队就没有口粮,他们也无法在京城生存,所以政府延续中国传统的专制体制,设立制度,也是正常的。因此,双轨制度产生由政治体制决定的,也是必然的。
⑦双轨制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人为建立制度产生了许多弊病,政府利用掌握的粮食资源,免费分配给官兵,造成京城旗人与民人在粮食分配中的不同待遇,旗人能享受免费的米粮,民人只能以市场价格购买商品粮,从而使京城的部分百姓不能过上平等安稳的生活。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机制中最基本的是价格差,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市场上商品价格的高低价差,促使商品流通,产生商人倒卖倒买,这种非正常的竞争手段,也使官员涉及其中,依靠寻租贪污国家财产。因此,双轨制度中任何一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缺陷,都不能独立解决京城百姓的粮食问题,在实践中不能长久延续,最后的结局就是并轨。应该看到,这一过程贯穿清代前期,也影响到后代。从现实看,中国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非市场经济,而是政府与市场共同配置资源,共同起作用的双轨制经济。
⑧从粮食供应的国有制度到与市场配置制度逐渐接近的过程看,其过程基本贯穿整个清代,时间漫长。这说明一项制度的存废,不仅需要得到实践的验证,还要不断修改完善,并不是永远不变的。政府利用权力配置资源,其行为准则是因时制宜。在客观上,市场力量一直起着方向性作用,政府从最早的主导,转为跟随,并不断修改制度,以期达到顺应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此,应全面、历史地进行评价,或可以肯定政府的因时制宜的理念,以及对市场的认识与利用。实践证明,清代前期京城的粮食供应,是由政府和市场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如果清政府行为不是创造制度占有资源,而是监管市场中不合理的现象,这种干预作用不过强,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因时制宜,那么就可能解决好京城百姓生活的问题了。
⑨政府对粮商贩运经营,应该采取的是一种宽松的政策,放手让商人在市场上自由竞争,除了收税之外,商人经营粮食的价格多少?如何运输?怎样储存?应该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政府只能监管,不应进行行政干预,也不应直接参与交易。在这方面,政府利用所控制的粮食资源,平粜、调整发放仓米的时间,间接调控市场粮价,实际上就是干预市场价格,但这种干预的能力并不是很强,因为市场有价格机制自动调节。清代前期政府的独特管理模式,为维持地主制经济的运转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到底应该建立怎样的政商关系?清代前期没有标准答案,对这方面的思考留给了当今的学者。
⑩从清代前期政府与北京粮食市场的历史实际看,一项具体的制度改革,即漕运和供给制度,虽然已经表现出许多弊端,但是也因为形成了有稳定获得利益机制的官商集团,形成了群体化犯案的事实,使得制度改革十分艰难。然而,也正因为这些弊端的参与者,都力图从漕运中得到好处,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致使漕粮制度受到破坏而崩溃。其次,市场与政府制度的矛盾,也使制度受到市场机制的冲击,最后走向并轨。清代前期政府与北京粮食市场的关系,为现今提供了重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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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郭松义:《清代社会变动和京师居住格局的演变》,载《清史研究》2012年第1期。
[23] 吴承明:《市场理论和市场史》,见《市场·近代化·经济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第220页(原载《平准学刊》第3辑下册,1986)。
[24] 赵恒捷:《中国历代价格学说与政策》,中国物价出版社,1999;陈金陵:《清朝的粮价奏报与其盛衰》,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3期;周志斌:《试论康雍乾时期清政府的粮价平抑政策》,载《学海》1995年第4期;高翔:《论清前期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趋势》,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25] 张瑞威:《十八世纪江南与华北之间的长程大米贸易》,载《新史学》第21卷第1期,2010年3月。
[26] 彭凯翔:《评Sui-wai Cheung,The Price of Rice:Market Integration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新史学》第21卷第1期,2010年3月。
[27] 〔日〕岸本美绪对张瑞威著作的中文书评,载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53期,2011年7月,第330~336页。
[28] 〔美〕罗威廉:《评张瑞威著〈米价:十八世纪中国的市场整合〉》,罗畅译(待刊,罗畅提供)。
[29] 〔日〕岸本美绪对张瑞威著作的中文书评,载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53期,2011年7月,第330~336页。
[30] 曹沛霖:《政府与市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前言第1页。
[31] 曹沛霖:《政府与市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导论第7页。
[32] 曹沛霖:《政府与市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第52页。
[33] 关厢指城门外大街和附近地区。
[34] (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〇三一,《都察院·五城·巡城职掌》,见顾廷龙主编《续修四库全书》第八一二册,《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348页。
[35] 吴廷燮等编纂《北京市志稿》第十三册,《职官表·序》,燕山出版社,1998,第2页。
[36] 吴承明:《市场经济和经济史研究》,见《市场·近代化·经济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第46、50、291页(原文是1995年参加两经济史研讨会发言的综合)。
[37] 侯家驹:《中国经济史》上卷,新星出版社,2008,第3页。
[38] 〔英〕斯坦利·杰文斯:《政治经济学理论》,郭大力译,商务印书馆,1984,第81~83页,转引自胡代光、周叔莲、汪海波编著《西方经济学名著精粹》第1卷,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469页。
[39] 〔瑞士〕海因兹·斯瓦尔勒、〔联邦德国〕恩斯特·灿德:《推销术》,何涛译,农村读物出版社,1990,转引自胡代光、周叔莲、汪海波编著《西方经济学名著精粹》第1卷,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第470页。
[40] 〔美〕斯坦利·费希尔等:《经济学》上册,宋炳良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第72页,转引自胡代光、周叔莲、汪海波编著《西方经济学名著精粹》第1卷,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第471页。
[41] 〔美〕里查德·黑斯等:《市场营销原理与决策》,韩佩璋等译校,机械工业出版社,1983,第21页,转引自胡代光、周叔莲、汪海波编著《西方经济学名著精粹》第1卷,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第469~470页。
[42] 谢文蕙、邓卫编著《城市经济学》(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第113页。曹沛霖《政府与市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第40~41页,亦见类似记载。
[43] 吴承明:《市场经济和经济史研究》,见《市场·近代化·经济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第291页(原文是1995年参加两经济史研讨会发言的综合)。
[44] 曹沛霖:《政府与市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第42页。
[45] 卫兴华主编《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组合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第153页。
[46] 《朱批奏折》,见“雍正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署理正红旗汉军都统事务镶蓝旗汉军都统李禧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30-0210-027。
[47] 《清高宗实录》卷五一三,乾隆二十一年五月丙戌,中华书局,1986,第483页。
[48]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五九,乾隆五十一年七月丙寅,中华书局,1986,第933~934页。
[49] 《清仁宗实录》卷九一,嘉庆六年十一月壬寅,中华书局,1986,第212页。
[50] (清)允禄等编《世宗宪皇帝谕行旗务奏议》卷七,见纪昀等编纂《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3册,《史部·诏令奏议类》,台湾商务印书馆,2008,第531页。
[51] 《清高宗实录》卷六〇七,乾隆二十五年二月乙巳,中华书局,1986,第820页。
[52] 《军机处录副奏折》,见“嘉庆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大学士管理刑部事务董浩等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2445-012。
[53] 每当运到京城的漕粮正额不足时,官兵需要买米填补缺额。商人就将囤积起来的米粮卖给漕运官兵、船户及兵丁,后者再将此粮作为漕粮返运回京、通二仓,这一过程称为回漕。
[54] (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六五,《刑部·户律市廛·市司评物价》,见顾廷龙主编《续修四库全书》第八〇九册,《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425~426页。
[55] 乾隆官修《清朝文献通考》卷三七,“市粜六”,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第5197~5198页。
[56]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三五,乾隆五十年七月丁卯,中华书局,1986,第593页。
[57] 《清仁宗实录》卷二三二,嘉庆十五年七月甲寅,中华书局,1986,第112~113页。
[58] (清)载龄等修纂《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六四,《京通粮储·支放粮米》,见顾廷龙主编《续修四库全书》第八三七册,《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363页。
[59] 《清宣宗实录》卷五五,道光三年七月癸巳,中华书局,1986,第985页。
[60] 《清宣宗实录》卷五五,道光三年七月丙戌,中华书局,1986,第977页。
[61] 《军机处录副奏折》,见“道光十七年六月初七日给事中蔡赓飏等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3783-034。
[62] 转引自郑备军《新经济史学方法论述评》,载《史学理论研究》1995年第1期。
[63] 吴承明:《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见《市场·近代化·经济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第111页(原载《经济研究》1995年第4期)。
[64] 感谢北京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杜丽燕研究员提供的资料。
[65] 卫兴华主编《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组合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第209页。
[66] 田伟:《双轨制改革的历史回顾及评价》,《理论学刊》2009年第4期;华生:《双轨制的历史使命和现实意义》,《当代财经》2012年第1期。
[67] 张梦薇:《谁首先提出了“价格双轨制”?》,《中华读书报》2008年10月15日,第3版。
[68] 吴敬琏:《政治不改革经济改革也落实不了》,载《老年文摘》2012年3月5日,第3版。
[69] 邓亦兵:《清代前期北京房产市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第30~31页。
[70] 刘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第1页。
[71] 刘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的房屋买卖——根据契约文书进行的考察》,载《清史论丛》,辽宁古籍出版社,1996;亦见刘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第28页。
[72] 王先谦:《东华全录》,“顺治元年九月甲午”,见《清东华录全编》第二册,学苑出版社,2000,第2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