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之立 旬月踟蹰:严复译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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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权利”

汉语典籍里“权”“利”两字连用义为“权势与财货”。[10]“权”字的本义是衡器,转为衡量,后引申为“权柄”“权势”。“权利”作为译词使用始于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丁氏在翻译《万国公法》时首次用“权利”对译right。《万国公法》的原著是惠顿的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这是一部超过900页的鸿篇巨制,主要讨论各国的主权及战时的权利及义务。这一话题涉及以下三组词语:

power;sovereign;authority;prerogative

right

obligation;duty

在英语里这三组词所代表概念范畴构成一个政治的语义场,以下分别以POWER,RIGHT和DUTY代表各个概念范畴和所属的同位近义词。在丁韪良着手翻译前后,已出版的英华字典中这三组词的译词情况大致如表2-1。

表2-1 马礼逊、麦都思、罗存德字典中的译词情况一览

从表2-1可知,在POWER的概念范畴中,power被译为“权”“权柄”,sovereign和authority的译词或者与power相同,或者是包含“权”的二次复合词。英语中三个词的区别在辞典所示的汉语译词上几乎被中和。另一方面,汉语中原来没有RIGHT这一概念范畴,编纂者使用“应当”去对译,但是“应当”无法明确地译出“应当得到”的意思。对于概念范畴DUTY,马礼逊的辞典中不收obligation,将duty译为“本分”,所加的解释是:Duty,that which a person ought to do,这样duty就成了一种来自身份的责任。麦都思和罗存德对obligation和duty给出了以“本分”为主的相同的译词,这是因为汉语对二者并不加以区分。“本分”如同身份虽然有与生俱来的性质,但不是作为“权利”的代价需要付出。只有罗存德在right的词条下给出了:“I have a right to it,实属我的;in his own right,生而属他的。”罗似乎是想努力译出right与生俱来的含义;同一词条下又可见“to maintain one's right,执权;the right of citizens,民之权;prerogative,格外之权、异常之权”等。“执权”即维护自己的权利;“民之权”现在译作“公民权”“市民权”;“格外之权”现在译作“特权”,而在词条prerogative下,罗存德实际使用了“特权”。可以断言prerogative译为“特权”始于罗存德,而马礼逊的辞典的英华部分不收prerogative,麦都思在其辞典里所用的译词是“恪(原文如此——引者注)外之恩、超众的特恩”。罗存德的“特权”为井上哲次郎的《订增英华字典》(1884)接受,在日本普及定型。在中国罗存德之后收录“特权”的是邝其照的《华英字典集成》(第3版,1887)“权;特权”(261页)。受英和辞典影响的《英华大辞典》(颜惠庆,1908)给出的译词是“特权,格外权,特别利权”。罗存德的字典中还有“to renounce a right,弃权;Encroach,to creep and enter on another's rights,佔人权、僭权、渐侵人地……”等right译作“权”的例子。总之,罗存德的《英华字典》是唯一尝试用“权”去译right的辞典。[11]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辞典中都没有使用“权力”。翻译惠顿的书,对译者丁韪良的最低要求是将互相对峙的概念范畴POWER,RIGHT,DUTY区别译出,形式可以是“词”,也可以是词组或短语,但必须加以区分,不能混淆。那么我们来看一下丁韪良的实际翻译。

相关词语在原著中的使用频率情况大致如下:power,1100余例;right,1700余例;sovereign,近700例;authority,270余例;duty,300余例;obligation,150余例。对于原著中的power,如下所示,译者采取了不译、意译,或者译为“权”三种处理方法。(引文中的下波线、下画线均为笔者所加,下同)

1.…so long as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new State is not acknowledged by other power.

不译:若他自未认新立之国……

2.Those powers are exercised by the East India Company in subordination to the supreme power of the British empire,…

译作“权”:盖此商会之行权凭本国之……

3.Sovereignty is the supreme power by which any State is governed.

与supreme power合译作“上权”“主权”:治国之上权,谓之主权

Sovereign译为“权”或“主权”;authority译为“有司”,例如:

4.Nations and Sovereign States.

译作“权”:论邦国自治、自主之

5.…the political power of the State and a judicial authority competent to enforce the law.

意译political power为“国势”;authority译作“有司”:凭国势以行,赖有司以断之者也。

6.The habitual obedience of the members of any political society to a superior authority must have once existed in order to constitute a sovereign State.

authority和sovereign都没有明确译出:国之初立者,必由民之服君上。

原著中的另一个关键词right,也有不译、意译的情况,而更多的是译为“权”或者“权利”。如在第一章“论邦国自治、自主之权”中,丁氏开宗明义译道:“海氏以公法分为二派:论世人自然之权,并各国所认他国人民通行之权利者,一也;论诸国交际之道,二也。”“自然之权”即natural rights;“通行之权利”即right to pass;“交际之道”的“道”即law。“权”和“权利”都对应right,而“权”又表示power。这样《万国公法》中的“权”有时是指“power”,有时指“right”,译词上“权”和“权利”并无区分,两个重要的概念混在一起。故下文中的下波线部分,只能译作“自主之全权”:

7.…that the several States composing the Union,so far as regards their municipal regulations,became entitled,from the time when they declared themselves independent,to all the rights and powers of sovereign State,and that they did not derive them from concessions made by the British King.

不加区分地译作“自主之全权”:美国相合之各邦,从出诰而后,就其邦内律法,随即各具自主之全权,非自英王让而得之也。

但是rights和obligations还是有区别的,例如:

8.…it neither loses any of its rights,nor is discharged from any of its obligations.

rights和obligations出现在同一句中,丁韪良分别译作“权利”“当守之分”:于其曾享之权利无所失,于其当守之分亦无所减。

总之,三个概念范畴在译词对应上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同样需要指出的是丁韪良在《万国公法》中并没有使用“权力”一词。

丁韪良在以后的翻译实践中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他在《公法便览》(1878)的“凡例”中说:

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由专用之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分。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入目,屡见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

也就是说“权”不仅指“有司所操之权”(power),也指“凡人理所应得之分”(right),“权”的词义的判读完全依赖于上下文。为此“有时增一利字”以示区别。《万国公法》之后,“权利”开始出现在报章上。1872年5月21日的《申报》上可见“兵船所能领之额外权利者,邮船亦可能领”。几乎同一时刻,“权力”也有用例出现:“因中国权力不能远越重瀛而禁之。”(《申报》1872年5月14日)“权力”这个古典词在当时的《申报》上另一个意思是“力量”。

严复从另一个角度感觉到了“权利”的问题,对这个译词极为不满,他在给梁启超的信中指出:

惟独Rights一字,仆前三年,始读西国政理诸书时,即苦此字无译,强译“权利”二字,是以霸译王,于理想为害不细。后因偶披《汉书》,遇“朱虚侯忿刘氏不得职”一语,恍然知此职字,即Rights的译。然苦其名义与Duty相混,难以通用,即亦置之。后又读高邮《经义述闻》,见其解《毛诗》“爰得我直”一语,谓直当读为职。如上章“爰得我所”,其义正同,叠引《管子》“孤寡老弱,不失其职,使者以闻”,又《管子》“法天地以覆载万民,故莫不得其职”等语。乃信前译之不误,而以直字翻Rights尤为铁案不可动也。盖翻艰大名义,常须沿流讨源,取西字最古太初之义而思之,又当广搜一切引伸之意,而后回观中文,考其相类,则往往有得,且一合而不易离。譬如此Rights字,西文亦有直义,故几何直线谓之Right line,直角谓Right Angle,可知中西申义正同。此以直而通职,彼以物象之正者,通民生之所应享,可谓天经地义,至正大中,岂若权利之近于力征经营,而本非其所固有者乎?且西文有Born Right及God and my Right诸名词,谓与生俱来应得之民直可,谓与生俱来应享之权利不可。何则,生人之初,固有直而无权无利故也,但其义湮晦日久,今吾兼欲表而用之,自然如久庋之噐,在在扞格。顾其理既实,则以术用之,使人意与之日习,固吾辈责也。至Obligation之为义务[仆旧译作民义与前民直相配。],Duty之为责任,吾无间然也。[12]

严复这段话大概有如下几层意思:

第一,用“权利”去译right,意义相差太大,极为勉强,影响概念的准确移译。因为对于“权利”,严复的理解(即汉语典籍上的意义)是:以权和力得到的利益,这样就与right所有的“与生俱来”的含义格格不入;

第二,《汉书》中的“职”与right同义;但“职”可能与duty的译词“职责”发生混淆,严复暂时未加以采用;

第三,严复后来发现《诗经》《管子》等典籍中的“直”也应该训作“职”;

第四,在翻译大词时要特别关注初始义,然后追根寻源地找出派生义;

第五,“直”的概念中西有相通之处。汉语的“直”通“职”(应有的作用),西方“right”寓意“物象之正者,通民生之所应享”。所以英语的right line,right angle汉语分别作“直线”“直角”;

第六,西方有born right,God and my right等说法,表示与生俱来的right,这个意思可以用“民直”表示,但是“权利”则不行,因为“生人之初,固有直而无权无利故也”;

第七,“直”的初始义湮没已久,需要重新使之显现出来;

第八,obligation译为“义务”,duty译为“责任”,严复均表示认同。严复在以前的译著中为了与“民直”保持词形上的相似性,曾经把obligation译为“民义”,现在放弃了。笔者揣测这可能是因为obligation不但可以说“民”,也可以说国家的缘故。“义务”是日本译词,但严复对此并没有特别的反应。

严复的这封信写于1902年6月,“前三年”即指1899年。但这应该是一个时间的概数,严复在1896年的手稿本《治功天演论》中已经使用了“权利”和“直”:

1.(蜜蜂)其为群也,动于天机之不自知,各趣其功,而于以相养,各有其职分之所当为,而未尝争其权利之所应享。[13]

2.以谓天行无过,任物竞天择之事,则世将自至于太平。其道在听人人自由,而无强以损己为群之公职,立为应有权利之说,以饰其自营为己之深私。[14]

3.盖主治者悬一格以求人,曰:必如是,吾乃尊显爵禄之。使所享之权与利,优于常伦焉,则天下皆奋其材力心思,以求合于其格,此又不遁之理也。[15]

4.是故恕之为道,可以行其半,而不可行其全;可以用之民与民,而不可用之国与国。民尚有国法焉,为之持其平而与之直也,至于国,则吾恕而彼不恕,为之持其平而与之直者谁乎?[16]

第1例中“职分”即duty,“权利”即rights,全文为Each bee has its duty and none has any rights。第2例中原文也是duty,但译词改为“公职”,似乎要强调个人对于国家的义务,与私领域的义务相区分。第3例说“恕道”可以适用于个人之间,而不可用于国与国之间。因为对于个人有国家为其主持公道,保证其权利,对于国家则不存在这种超然的力量。严复在《天演论》中使用“权力”一词仅有1例:“顾自营减之至尽,则人与物为竞之权力,又未尝不因之俱衰,此又不可不知者也。”[17]原著的意思是:如果对人与人之间的竞争约束过多,也会对社会起破坏作用。严复的译文的意思是:人与人之间的竞争若不存在,人与物(自然)竞争的力量也会因之减弱。本例中的“权力”与power对应,在现代汉语中power既可译作“权力”,也可译作“力量”,但在严复的时代“力量”还不是常用词汇,多用“权力”,如培根的名言“知识就是力量”,严复译作“培庚有言,民智即为权力。岂不信哉!”[18]第4例中严复使用的是“权与利”的形式,这反映了严复对“权利”的理解:权利之近于力征经营。

继《天演论》之后,在《原富》中,严复用“权利”译right;用“权力”译power或authority,不再使用“民直”“民职”,“直”字在这本译著中作价值的“值”义。

1903年严复出版了另外两部译著《群学肄言》和《群己权界论》,书中既使用了“权利”也使用了“直”:

吾知议院遇此等事,固亦选派查办之员,以求公允,然其侵小民权利,而使之失职者,常十事而九也。吾非谓其知而侵之也,彼实不知而侵之,但议院不宜任查办之员,安于不知而致贫民遂见侵耳。彼民既贫,势不能来伦敦,询事例,具人证以讼其所被侵之,议院务察此意而为政,庶几真公允耳![19]

在这个例子里,“权利”和“直”并出,但并无意义上的区别,严复的意图不得而知。

故生人之道,求自存以厚生,非私也,天职宜如是也。自存厚生之事无他,爰得我(直,汉人直作职分所应有者也——译者注)而已。群为拓都,而民为之么匿,么匿之所以乐生,在得其直,故所以善拓都之生,在使之各得其[20]

“天职”和“直”都作权利解,译者严复在注中解释为“职分所应有者”,但“职分”在《天演论》中又作“义务”解。

吾党祈福受厘之际,则曰吾之爱人,宜如己也,吾之报怨,将以德也。乃至朝堂之所申辨,报章之所发明,州阔之会,酣燕之顷之所谈,则曰是不共戴天者也,是不与同国者也,是吾国体民直之所必争也。[21]

此例的“民直”即是“权利”。

为己为人,皆资勇果,勇果本于形气者也,为人兽之所共有,而视其所以行之者何如?使其用之以求其天直天直,犹言所应享之权利——译者注),以御暴虐,以遏侵欺,可贵者也。[22]

译者严复在注中解释“天直”是“应享之权利”。

则反是而观,勇之不足贵者,有所属矣。意纯起于自私,所求者非其应得之天直,虽曰勇果,殆与禽德邻也。故好勇而不知义,不独为之者非也,誉者与有罪焉,何则?以其奖败德而损群宜也。[23]

譬如自自由之说兴,而穷凶之孽,或由此作,即持干涉之义者,而民直(民直,即俗所谓权利与他书所称民权——译者注)或以见侵。设仆云然,未必遂为自由之反对,抑亦非尚法者之叛徒也。[24]

在《群己权界论》的原著中,rights和obligation是关键词,严复更多地用“权利”和“义务”去译,也有译作“直”(含“民直”“天直”)的例子,如:

如是者谓之自繇国典。国典亦称民直,侵犯民直者,其君为大不道,而其民可以叛,一也。[25]

以下言言行自繇,本为斯民天直。——译者注[26]

盖言行自繇,固文明之民,人人所宜享之天直,借曰有为而然,其义隘矣。[27]

权利人而有之,或国律之所明指,或众情之所公推,所谓应享之民直是己。[28]

若夫行出诸已,而加诸人,斯功过之间,社会所以待之者大异此。夫侵人之端,莫大于夺其所应享之天直[29]

严复一方面以“直”为主在不同的语境中尝试着使用各种译词,另一方面还需要顾虑到当时社会上“权利”“义务”都已经相当普及的现实。严复最终也没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30]

《英华大辞典》(颜惠庆,1908)上right的译词为:“法律上之权、权利,有权利必有义务,警察有逮捕犯法人之权、要求无理之事物,世人无是权利也。”而赫美玲(Karl E.G.Hemeling,1878-1925)的《英汉标准口语辞典》(1916)将“权利”和“民直”都作为教育部审定的译词处理。

在现代汉语中,“权力”和“权利”是同音词,口语层面无法区分;两者的单音节形式均为“权”,书面语中也无法区别,从词汇学的角度说不能算是成功的译词。这两个词在日语里音形、词形都是互相区别的,似无问题,但是作为词缀使用时,仍然无法确定词义。[31]尽管如此,“权力”“权利”成了汉字文化圈的近代关键词,可知词汇学上的因素并不能完全决定译词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