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这两名医师的医疗行为如何定性?
争议焦点:本案的两名医生的医疗行为属非法行医吗?
案例:2001年6月,12岁的男性患儿王某因喉咙疼痛、发烧,由其母带到所在县人民医院就诊,接诊医生何某检查患儿病情后,对王母说:“你儿子患扁桃体炎,需做手术,若到医院做起码要花好几百元,如在你家做,只要花百十元钱就够了。”并表示愿意到王家去做。王母见医生热心,也未拒绝。于是何某又邀请另一名医生田某于第二天上午上班时间,带着手术器材去王家做手术。按规定,患者术前应禁食和用药。但何、田二人为了尽快做完手术赶回院上班,在既未进行体温等常规检查,也未使用有关药物,就在一张椅子上给刚刚吃完冰棍的患儿匆匆做切除扁桃体手术。由于大出血,气管堵塞,全身抽搐,生命垂危,但这时由于一无急救器材,二无急救药品,何、田二人束手无策,患儿窒息死亡。在处理本案时,对案件的定性有两种异议:一种观点认为何、田二人都是注册登记,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其医疗行为应当按医疗事故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何、田二人是未经所在单位批准,为私利擅自出诊,其医疗行为应按非法行医处理。
依法评析:《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卫生部1999年7月颁发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卫生部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可见本案两名医师不是在注册地址执业,而是为私利,违反不准擅自会诊的规定,其性质属非法行医。
实践中,有的医师“坐堂”行医或者在家执业,有的未经所在单位审查和批准,私自接受其他医疗机构邀请,参加“会诊”或者手术的,均属于非法行医。
本案启示:区分依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的主要标志,首先是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具有法定的资质;其次是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依法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