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起行为属故意犯罪吗?
争议焦点:医生在医疗活动中故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如何定性?
案例:某外科女医生任某,正与一离异的男性谈恋爱,该男子带有一个5岁的女孩。某日,该女孩感冒高热,该男子将其带到该女医生所在科室输液,其间出去办事。该女医生平时与该女孩相处不好,虽多次讨好女孩,但遭拒绝,弄得该女医生十分尴尬,并导致女孩的父亲对她有所疏远。于是该女医生趁值班护士去托儿所接儿子之机,遂起杀机,以便为以后的婚姻扫清障碍,急忙到处置室拿了氯化钾和注射器,将氯化钾推入女孩静脉,致使该女孩当即死亡。此后该女医生大肆宣扬值班护士擅离职守,输液针未扎好出了医疗事故,并要求有关部门对值班护士严肃处理。为弄清事实真相,公安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女孩进行尸检。检验结果证实是因静脉推注氯化钾致死。该女医生也自感手段暴露,交代了作案的全过程。公安机关依据其交代找到了作案用的注射器和氯化钾空瓶。法院认为证据确凿,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医生死刑。
依法评析: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5条还对什么是过失犯罪作了规定,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是区分故意和过失的法律依据。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法院判处该女医生死刑主要是依据客观、科学的证据,而不是仅凭被告人的供述,但其供述在其他证据中也得到印证。可见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且没有从轻情节,法院判处该女医生死刑是正确的。
实践证明,医疗行为侵权绝大部分是过失,而这种过失侵权绝大部分尚不构成法定的过失犯罪要件。有资料报道:湖北省2003年、2004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医疗侵权案件1299件,其中构成医疗过失犯罪的只有1件。
本案启示: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固有的属性,在医疗活动中绝对不能有故意的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