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自由主义的主要流派及其理论观点
作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自由主义也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形成和发展出了一个枝繁叶茂的家族谱系,拥有了众多的分支与派系。同时,尽管每个流派有其各自的思想理论和学术观点,但总体看来仍属大同小异,交叉重叠与共识多于矛盾与分歧,展现出其鲜明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优先的主题色彩。
一 自由主义的主要流派
(一)古典自由主义
古典自由主义产生于17世纪末的英国资产阶级“光荣革命”时期,发展于18世纪自然权利学说传播的启蒙运动时期,形成于第一次西方工业革命和海外殖民地拓展的鼎盛时期,又被称为“19世纪的自由主义”。
1.洛克“自然权利学说”
洛克作为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者,他经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为了给“光荣革命”辩护,他发表了《论宗教宽容》和《政府论》(上下两篇),在第二部书中提出了影响至深的“自然权利”学说。在洛克看来,“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服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那么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洛克反对任性和无限政府,他认为政府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三项基本的自然权利而建立的。他明确指出,“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自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的统治者,明确或默许的委托都附在上面,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如若政府违背了这一目的或初衷,人们就有理由推翻此政府,并重新建立一个能够保护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彼政府。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在诸多方面影响了自由主义的形成与发展。
2.边沁“功利主义学说”
边沁在其《政府片论》(1776)、《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1789年)等著作中建立起了其功利主义学说(Utilitarianism)。边沁从人类是理性的自利的生物视角去建立其道德和哲学体系,他使用一般效用原则,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of Greatest People)概念。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边沁就对普遍人性作了一个宣言式的判断:“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功利原理承认这一被支配地位,把它当作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制度的基础。”在他看来,个人受自身利益驱动,这些利益可以被定义为对快乐或幸福的愿望和避免痛苦的愿望,它们是可以根据效用原则来计算的。效用原则也是道德原则,因为它表明行动、政策或制度的“正确性”可以通过促进幸福的倾向来确定。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可用于确定哪些政策将对整个社会有益。他的学说在功利主义集大成者密尔那里有进一步的发展。密尔提出,人是一种拥有更高等官能(fac-ulties more elevated)的动物,将“质”的概念引入功利主义算法中来。他认为:“就两种快乐来说,如果所有或几乎所有对这两种快乐都有过体验的人,都不顾自己在道德感情上的偏好,而断然偏好其中一种快乐,那么这种快乐就是更加值得欲求的快乐。”功利主义学说拓展了早期自由主义的基石,为自由放任经济学、宪法改革,以及之后政治民主化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3.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经济自由主义
斯密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在《国富论》(The Wealth of Nations, 1776)一书中提出了市场经济理论。他认为,市场是根据自由人的愿望和决定运作的,雇主和雇员之间、买方和卖方之间关系应当是自愿和有规范的;市场应该是自由的,免受政府干预的领域,它是由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运作和管理着的。他深信每个个人无限制地追求利润最终将有助于全社会财富的增长,因而符合全民利益。换言之,私人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进行交易活动可以实现互通有无,促进分工和生产力提高,进而增进社会总福利。斯密认为,对于市场,政府无须干预,只需扮演“守夜人”角色。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这种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跟随大英帝国开疆拓土,盛行一时,成为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主流意识形态。
4.斯宾塞的社会达尔文主义
斯宾塞吸收了达尔文《物种起源论》中有关生物进化的理论并把它运用到社会领域,他认为,动物的有机体和社会的有机体都有建立在统一原则基础上的内部条件,动物界“适者生存”“优胜劣汰”自然选择法则同样也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在他看来,社会是个有机体,存在个人之间的生存斗争;人类也有优等种族和劣等种族、优秀个人和低能个人之分,在生存竞争中,那些最适合社会变革的人升到社会上层,而不适合人的则沦落到底层,甚至被淘汰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因此,财富、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的不平等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和难以避免的,政府无须干涉。斯宾塞既反对国家计划和社会福利,也反对社会改良和社会革命,认为这些都是违反自然规律的。他批评英国的《救济法》“不但没有带来期望中的进步,相反却导致了社会的倒退”。在他看来,资本主义无疑是社会进步的理想机制。
(二)现代自由主义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工业和资本的集中造成了巨大的贫富悬殊和社会不公。人们发现,工业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并未像古典自由主义者宣称的那样会给所有人带来普遍繁荣和自由,于是古典自由主义学说开始受到普遍地质疑和批评。一些自由主义者开始重新思考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角色定位。于是,格林、霍布豪斯、凯恩斯等陆续登场,他们主张建立一个受政府干预的自由市场经济,古典自由主义开始向现代自由主义转变。
1.格林的积极自由观
在格林看来,自由并不意味着“做喜欢做的事情”或者“免于他人强制”,而是“一种去做的事情或者享受值得享受的事物的积极力量或能力,而且这种事物也是我们与他人共做或共享的事物”。这种可以与他们共同分享且值得去做的自由,便是“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格林认为,古典自由主义倡导的无限追求利润,引起了新的贫困和不公平,少数人的经济自由破坏了多数人的生活机会。他提出政府应当用积极自由来取代消极自由,即国家对其公民也负有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不仅不应被视为对个人自由的威胁,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还应当被视为是其对个人自由的保障。格林认为,“尽可能为年轻公民的成长提供真正自由所必须之健康和知识的最好保障”是国家的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干涉他们的独立与自由,而是让他们做自己愿意做的事情。与古典自由主义者不同,格林将国家视为一个有能力有所作为的主体,并主张其承担并履行越来越广泛的社会和经济责任。他一反以往自由主义的传统,对自由赋予了新的意义,把古典放任主义式的自由代之以政府干涉式的自由,为现代自由主义的诞生奠定了积极自由的思想理论基石。
2.福利自由主义
由于19世纪末欧洲工人运动的兴起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出现,资本主义面临着被埋葬的危险。于是,一些现代自由主义者主张在不损害个人自由基础上推行福利国家制度。在他们看来,如果特定的个人或群体因其社会环境而处于不利地位,国家则应当承担起减少或消除这些不利因素的社会责任。通过政府的积极行动,如,提供国家养老金、福利和公共卫生与教育服务,能够防止劳动阶级因贫困而反抗资产阶级的统治。德国首相俾斯麦(Otto Eduard Leopold von Bismarck; 1815—1898)率先在19世纪80年代引入养老金制度。随后,英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提出并引入了养老金和有限的健康和失业保险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工党政府依据1942年的《贝弗里奇报告》(Report Social Insurance and Allied Services)建立起一个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该报告认为,“只有通过社会保险并根据家庭需要进行双重收入再分配才能摆脱贫困”,报告提出英国战后的社会保障计划的主要特征在于对国民的失业、伤残、生育、婚姻和死亡等风险的全面覆盖,“这个计划包含六条基本原则:基本生活待遇水平统一;缴费率统一;行政管理职责统一;待遇水平适当;广泛保障;分门别类”。《贝弗里奇报告》所确立的福利国家模式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密不可分,并影响着西方福利国家的演变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3.凯恩斯国家干预式自由主义
1929年,华尔街股市崩溃引发了20世纪30年代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大萧条,它戏剧性地证明了古典放任自由主义的失败。于是,凯恩斯国家干预式自由主义登场。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 Interest and Money, 1936)一书中,挑战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具有自我调节性的理论。他认为,经济增长和就业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中“总需求”的水平,政府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政策来引导需求,以实现充分就业。在此基础上,凯恩斯提出了自己的两大需求管理政策:“就我自己而言,我现在有些怀疑,仅仅由货币政策操纵利率到底有多大成就。国家可以向远处看,从社会福利着眼,计算资本之边际效率,故我希望国家多负起直接投资之责。”凯恩斯现代自由主义契合了罗斯福“新政”,国家干预、充分就业和福利国家政策三管齐下,使美国迅速从“大萧条”中复苏,这套政策在20世纪60年代约翰·肯尼迪“新边疆”计划和林登·约翰逊“伟大社会”建设中继续实施。与此同时,伴随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的崛起,凯恩斯国家干预式自由主义成为西方社会的主流经济理论,并指导了西方国家战后经济的重建与增长,因而被认为是西方资本主义“长期繁荣”的关键。
(三)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遭遇到了“滞胀”危机,显示凯恩斯国家干预式自由主义失灵。于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一批现代自由主义者试图探索一条自由主义的发展新路。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发表,展示了其社会正义自由主义思想,在英美引起轰动。随后,R.德沃金的《认真地对待权利》(1977年)和《论原则》(1986年)、A.戴米柯的《自由主义者论自由主义》(1986年)、J.雷茨的《自由的道德》(1986年)相继出版,特别是A.雅赛的《重申自由主义:选择、契约、协议》(1991年)和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1993年)为自由主义的复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自由主义。在其大作《正义论》(1971年)中,罗尔斯以社会契约论的形式来协调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再分配与社会正义的原则。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的和个人的正义,并且主张正义首先是社会的正义。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只有在社会制度的基础上,才能决定一个人行为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为了论证自己的正义理论,罗尔斯使用了改良的社会契约论,他将缔约的各方都置于一个“无知之幕”下,使他们对任何关于自身特征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力图通过在这种状态下来展开对人的选择的理解和分析,建立起一种指导制度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他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里,第一条原则实际上就是自由优先的原则。第二条原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两条原则的地位并不一样,第一条原则高于第二条原则;第二条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高于差别原则。罗尔斯的普遍主义正义论在其随后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中有所修缮。他认为,政治的正义观念是政治的,不是形而上学的。获得公民认同的政治正义观念可以引导公民的公共理性,进而解决那些有争议的基本政治问题。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具有三个鲜明的特征:第一,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由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所规导的;第二,这种政治观念是各种合理的完备性学说达到重叠共识的核心;第三,当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发生危险时,公共讨论是按照政治的正义观念来进行的。由此,罗尔斯实现了其正义观从道德正义向政治正义的转变。
雅赛的新自由主义。随着传统自由主义所秉持的自由放任原则的过时和多元化的自由主义标准的出现,雅赛试图寻找一套严密完整的自由主义原则,以便夯实自由主义大厦的基石。他提出了自由主义的六大基本原则,即个人主义原则、政治原则、无支配原则、契约原则、优先原则和排斥原则。其中,前三个原则系有关选择原则。个人主义原则是指“个人能够选择,并且只有个人才能选择”;政治原则是指“个人能够为自己选择,为别人选择,或者既为自己选择也为别人选择”;无支配原则是指“选择的意义在于选取所偏爱的选择方案”。后三个原则有关社会共存原则。契约原则是指“承诺必须兑现”;优先原则是指“先来后到”;排斥原则是指“所有权都是私有的”。雅赛通过上述六大基本原则对混乱的自由主义标准进行重新定义,其目的是为任何对自由主义的扩展和阐释都必须依赖、遵循其所订立原则。
总之,尽管在一些人看来,“20世纪的自由主义由于种种原因已成为新社会主义的一种信条,它对平等比对自由更加关心”,但事实上,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与政府不断以公益、公平等名义订立和强化规则的斗争中,新自由主义始终坚持声张扩大个体权力。可见,其围绕的核心仍未离开个人的自主地位,个人有至高无上的自主权这一主题。
二 自由主义的主要理论观点
自由主义作为当代西方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它从自然权利学说出发,提出自由、平等、人权、法治和有限政府等主张与原则。进入20世纪后,自由主义逐渐倾向于道德中立的立场,主张国家适度干预与社会公平正义。其思想观点和理论主张五花八门,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个人主义、个人自由、理性主义、公平正义和包容性与多样性。
(一)个人主义
自由主义者从“自然权利”学说出发,从“天赋人权”中构想出了每个个体最基本的几项权利,即洛克所说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自由主义认为社会仅仅是个人的集合,个人追求己欲。斯密在对支配人类行为的几种动机逐一剖析后也认为:“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如果他这样做的话是恰当和正确的。”这种观点因其将个人视作单独的原子而被称为原子论。当代保守主义学者麦克弗森将此种自由主义概括为“占有性个人主义”,理由在于,这种自由主义即“个人是自身的业主,与社会无关。”康德提出了一个有关尊严与人类平等的相似的概念,即每个人是他自己的目的,不是他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他说:“这样行动,无论是对你自己或对别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只当作工具。”在此,康德增添了个人主义的伦理意蕴与人文关怀。
个人主义是一种将个人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意识形态,认为个人高于任何社会组织或集体。在方法论层面,个人主义强调个人是阐释其政治理论或学说的中心议题,一切社会主张必须从组成这个社会的个人出发,并为了每个个人考虑。在伦理学层面,个人主义主张社会应依个人利益而建,个人的权利、需求处于优先地位。古典自由主义与新古典自由主义都赞成以自我为中心的自由主义,他们以自我依赖,以自我志趣为立足点。然而,亚当·斯密在其《道德情操论》中认为,“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最大的恶棍,极其严重地违犯社会法律的人,也不会全然丧失同情心”。现代自由主义发展了个人主义,它们对人类本性有着更乐观的态度,认为人类的生生不息与长久繁荣比个人利益的满足更重要,相信每个人对社会及他人均应承担责任,特别是应当对社会弱势人群履行照顾责任。至此,自由主义传统中对人性的假设从“自然人”“经济人”发展到了“道德人”和“政治人”。
(二)个人自由
自由主义者把个人自由作为最高的价值。古典自由主义者主张消极自由观,他们认为,自由是一种不受专制统治的自由,选择个人生活的自由,而并非不受约束的自由。洛克就认为,“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他们深知,若自由不受限制,它将成为一种滥用权力的“通行证”。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密尔站在自由主义者立场,他认为,自由只有在被严格限制之下,成员间才能避免互相伤害。有两种自由主义的行为:其一,“自我保护”,即个人可以拥有绝对自由的权利;其二,“他人保护”,即自由被严格限制以妨害他人。他认为,“自由原则不能要求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一个人被允许割让他的自由,这不叫自由”。他将个人的社会生活分为私人和公共领域,他认为,在私人领域内个人是绝对自由的,政府和他人无权干涉。可见,对早期自由主义者而言,自由是一种天然的权利,是人之所以存在的本质要求,个人也享有追求自身价值而自由选择的权利。
霍布豪斯则是在个人发展和人类繁荣的意义上主张以平等为基础的自由。他认为,“自由而无平等,名义上好听,结果却悲惨可怜”。在他看来,充分的自由意味着充分的平等,以平等为基础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在延续格林的积极自由观基础上,现代自由主义者伯林则认为:“即使在最自由的社会中,个人自由也不一定是唯一的、甚至是占支配地位的标准。一个人或一个民族所享有的自由,必须和其他许多价值如平等、正义、幸福、安全或公共制度等比较权衡。从这一点来讲,自由不可能是没有限制的。”而在罗尔斯看来,“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都是共源的和具有平等价值的,两者之间没有值得自豪的优劣之分……它们分别根植于公民的正义感能力和形成善观念的能力”。每个人都有最广泛的自由权,而这种自由与集体自由权相等。因此,在现代自由主义者那里,自由仅仅是人们发挥潜能的必要条件。
(三)理性主义
自由主义者对自由的追求与其对理性的信仰密不可分。洛克认为,人类在满足自己的欲望之前,往往先诉之于理性的指导,“唯有这种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自由主义者相信理性主义作为一种信仰体系的存在,认为世界有一个理性的结构,可以通过人类的理性和批判性探索来揭示。作为一种哲学理论,它表明知识来源于理性而非经验,因此与经验主义形成对比。虽然理性主义并不决定人类行为的目的,但它确实表明应该如何实现这些目标。理性主义强调人类能够理解和解释他们的世界并具有寻找解决问题的能力。它强调原则和理性管理的行为,认为这些行为不是依赖习俗或传统,也非理性的驱动和冲动,而是通过知识提升而逐渐加深理解的,即人们通过获得知识、放弃偏见和迷信,来改善或提升自己的认识能力来实现的。
自由主义者坚信人类是理性的动物,他们能够判断和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有能力塑造自己的生活,掌握自己的命运。亚当·斯密认为,“利己性”是“经济人”的本性。他在《国富论》中指出,“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师或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密尔继承了斯密提出的“经济人”假设的思想,并进一步抽象“经济人”的本质。他说:“经济人理性是从人类行为的各种动机中抽象出来的经济动机,其中最基本的就是使财富最大化的动机,经济人能够通过成本—收益算计,对所面临的一切机会、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理性优化选择。”无论是亚当·斯密的“利己心”,穆勒的“经济人”,还是边沁的“理性人”,都是在约束条件下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这就是自由主义的理性观。虽然自由主义者对人性持乐观的态度,认为人是理性的生物,但他们却很少接受人类完美性的乌托邦信条,他们承认人性内含自利性弱点。正因为如此,在国际关系中,自由主义者坚信,共同的利益和非强制性的谈判应成为国家间交往的最重要的形式,并强调了理性地讨论、辩论和协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他们看来,除非理性的沟通、协商与谈判手段失效和彻底失败,否则是不能够通过动用武力来解决国与国相互间的分歧与争端的。
(四)公平正义
自由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建立在其对自然权利平等学说的理解基础上。一方面,个人主义意味着对自然权利平等的承诺。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只有在自然状态下,人才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卢梭的自由观是以平等为其必备条件的,自由的丧失是由不平等所导致的,为维持人类的自由与平等,他追溯社会的原初约定,阐释了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其目的当然是要打破一切封建等级特权制,特别是法国的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卢梭的自由平等思想催生出了法国大革命耳熟能详的口号:自由、平等、博爱。另一方面,自然权利平等意味着形式上的平等,即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同样的地位,特别是在权利及其分配方面。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提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若干不可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一充满自然权利学说的宣言和口号,反映出自由主义者根本不赞成某些人享有社会特权或地位,尤其基于性别、种族、肤色、信仰、宗教或出身等因素而享有的特权或地位。尽管如此,自由主义者主张的平等实际上是指形式上的平等,而形式上平等的最重要表现是法律平等和政治平等。前者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后者体现在“一人一票”“同票同权”上。再一方面,自由平等表现在国家给予每个社会成员的机会平等。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平等意味着个人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发展他们不平等的技能和能力。对于所谓的公平正义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却有其不同的观点,他们认同精英统治。在他们看来,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为穷人和富人都提供了强大的工作动力。在道德上,司法机关要尊重个人财产权,只要个人获得或转移他们的财富而形成的财富分配形式是正义的,结果不平等也是正义的。这种正义理论源于自由主义的先驱洛克,到了20世纪后期经由“新”自由主义抑或新古典自由主义者诺齐克等重新提出。现代自由主义者接受并推动了社会正义的观念,并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转移到了国家头上。格林认为,国家权力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损害。相反,一个关心全体公民福利、积极的有作为的政府,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与个人的自由。因此,忍受国家与社会对人们的约束与限制是“真正自由的第一步”。而罗尔斯则认为,公正的社会是通过某种形式的福利制度为贫困人群的利益重新分配财富的社会。他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当代社会正义理论。罗尔斯把正义分为两类:制度正义与个人正义。制度正义有两个原则:(1)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样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财产权利。(2)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做如下安排:即社会不平等只允许在对最弱者最受益的情况下存在,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在他看来,制度正义是最大的正义,它居于所有其他各种类型的正义之上。
(五)多元主义
自由主义的多元主义源自宽容。宽容意味着忍受,愿意让人们以我们不赞成的方式思考、说话和行动。在自由主义者眼中,宽容既是美德伦理,也是社会原则;它既代表个人自主性的目标,又有助于建立起一套人类相处之道。自由主义所提倡的宽容最早体现在洛克的《论宗教宽容》一书中,他认为,信仰是个人私事,与国家政治无关,教会活动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平等与宽容的对待;他阐述了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的主张,主张捍卫宗教信仰自由。同时,鉴于政府建立的初衷只是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此,它也没有介入“关心人类的灵魂”事务的权力。随后,自由主义者提出了区分“公域”和“私域”的主张,认为“私域”属于人们的生活领域,应该扩大,如,像宗教属于人们的信仰领域一样,应该留给个人,政府无权干涉。
在自由主义者眼中,多元主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多元主义是对众多事物存在多样性或融合性的理解,它包括政治多元主义、道德或价值多元主义和文化多元主义;狭义上的多元主义特指一种政治权力分配理论,即民主政治理论。格雷认为,“人类利益的多样性导致人们寻求相互协调,也正是它使得和平共存成为可能”。虽然个人和社会团体追求的利益各不相同,但自由主义认为,在这些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却有着内在的和谐或自我平衡。每个小团体对于实现另一个小团体的目标都是至关重要的。个人和团体可能致力于追求自身不同的利益,但自然平衡律将有助于维持人类社会的有机运行。罗尔斯承认,理性多元论是一个基本事实,认为理性多元论自然引出自由主义所主张的宽容原则,它是对自由主义所坚持的良心自由、思想自由的一贯继承。进入20世纪以后,许多自由主义者超越了宽容,进而支持道德中立的观念。如,伯林在其著作《自由论》(Liberty: Incorporating Four Essays on Liberty, 2002)中就强烈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价值观的冲突是人类生活所固有的。于是,罗尔斯试图通过《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 with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来调和这些冲突和解决国际正义的问题,他认为:“尽管不同人民之间的财富会变化,但所有人都被驱动去遵循他们的共同准则(common law),并将之看作是正义的、对所有人都有益的准则来接受。”这反映了自由主义从普遍主义转向多元主义,自由主义者开始放弃寻求一套基本价值观,转而支持创造条件,使不同道德与信仰的人群能够和平和谐地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