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社会思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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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自由主义评析

自由主义自其诞生之日起,它便被新兴资产阶级作为反封建专制、反宗教神学、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锐利武器。但随着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建立和巩固,自由主义磨掉了其革命的锋芒,转向经济自由,被作为开拓殖民地和剥削工人阶级的意识形态工具。现代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则主张政府干预,提倡公平正义,力图调节和缓解现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冲突和内在矛盾,从危机中挽救资本主义制度。正因为其具有鲜明的主题、实用主义的价值性和工具性,三百多年来,自由主义被资本主义社会的当权者长期采用并作为其主流意识形态。

一 自由主义的特征与趋势

(一)自由主义的特征

作为当代西方社会的一种主流社会思潮和意识形态,自由主义看似分化严重,前后矛盾,缺乏一致性,但这种不一致其实是因势而化的结果,它仅表现在方式方法上的不一致性,却并未改变其基本特征和最终目标的一致性。

第一,自由主义始终从个人主义视角来解释国家、社会抑或世界的存在状态。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尽管个体的选择和行为会受到主客观条件的一些限制,但每个个体的选择和行动汇集起来便形成和解释了现实社会之所以如此的原因。以对经济危机产生原因的解释为例,古典自由主义认为,经济危机是整个理性个体所做出的选择和行为所导致的非计划性即生产过剩结果,但无须政府介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自动调节并消除危机。现代自由主义则赞同凯恩斯理论,认为经济危机产生于三个基本心理规律[英]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高鸿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0—92页。,包括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资本边际效率递减规律和灵活偏好规律,其中消费很重要,政府要干预市场,即通过降低或提高税收来提高人们的收入以刺激消费,进而防止或消解经济危机。新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市场可以自己调节,政府干预市场是不正确的,即便要干预,也要尽可能地限制在最低限度,仅限于保证机会平等,对不平等的结果进行适度调节。因此,自由主义始终把个体选择和行动的个人主义法则作为解释世界和社会的生存与运行状况的最根本法则。

第二,自由主义始终把个人自由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自由主义眼中的自由是个体有成功的同等机会的自由,如果个体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做自己想做的事,这种状况就是好的,自由越多越好。富兰克林·罗斯福就认为过去的自由概念太狭隘,主张代之以更广泛的自由概念,为此提出了其著名的“四大自由”说“四大自由”即“新四大自由”是指“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贫困及免于恐惧的自由”,这是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1941年在美国国会大厦发表演说时提出的。。在伯林眼中,“任何事物是什么就是什么,自由就是自由,既不是平等、公平、正义、文化,也不是人的幸福或良心的安稳”[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93页。。自由也不是人的唯一目标。个人可能为了更高尚的目标而放弃自由,但无论获得多少道德补偿,自由毕竟是失去了。现代自由主义和新古典自由主义都认为,人人都有选择的平等权利的社会比自由被限制、机会不均等的社会好。然而,面对社群主义的挑战,新自由主义在反思中有所修正,即修正“自我”概念,从普遍的善和公共利益出发,承认社群具有优先地位,否定“原子主义”的个人自由。如,德沃金就提出了一种自由主义式的平等观,认为自由不仅不会与平等相冲突,而且来自平等这个更根本的概念,可以从平等推出自由。徐友渔:《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若干理论》,载《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但现代自由主义并没有因此而放弃个人自由优先与个人自由至上的理念和原则。

第三,自由主义始终把人描述成追逐利益和做出自利选择的理性个体。在他们看来,所有的男人和女人都是一样的,试图通过文化、种族、宗教信仰和国家、民族来区分人的想法是肤浅的、简单的,真正人与人之间的区别实质上只在于个体理性的区别。自由主义者认为,每个个体都是理性的、自私的,都想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在清除宗教顺从、经济特权、政治专制等障碍后,自由主义者就有了自由选择适合他们的观点、思想和学说,并以有别于传统的方式去自由地思考问题、发表言论和追求美好生活。自由主义相信一旦人们认识到这一点,就会尊重别人自由生活的权利,反过来,其他人也会尊重自己的权利,而国家和政府就应该及时回应人民的这种要求、呼声、诉求与选择。在这里,自由主义者用心良苦,想打破“我们、他们”之分,代之以一个能愈来愈被视为“我们大家的”社会,个人的理性与社会和政治组织的理性彼此相照应的社会。这样,理性的人将会生活于一个依照理性原则组织的国家和世界之中。

(二)自由主义的发展趋势

古典自由主义作为维护变革的力量在大获全胜之后,通过现代自由主义将其思想理念和价值目标十分巧妙地嵌入政府公共政策和公众观念中,成为主导西方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在全球化的今天,自由主义虽然已不再具有革命的动力,亦非再是一种进步的思潮,但它却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一是“新”自由主义泛起。自从脱离现代自由主义阵营,同新自由主义分道扬镳之后,“新”自由主义与经济全球化的联系日趋紧密,以至于许多评论家把“新”自由主义和全球化视为一对孪生兄弟,即“新自由主义的全球化”。“新”自由主义认为,自由贸易的经济和国际利益导致互利和普遍繁荣,进而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因此,它鼓励不受关税或其他形式保护主义限制的国家之间的贸易制度。人们普遍认为“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影响之一是,经济上日益相互依存所带来的和平与国际法对世界秩序的维护趋势。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激烈的国际竞争促使各国政府放松对其经济的管制并降低税率,以期吸引外来投资和防止跨国公司在其他地方再投资。由于在全球竞争加剧的情况下,控制通货膨胀已取代保持充分就业作为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公共开支,特别是福利预算也受到很大的下行压力。这些压力,加上美国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恢复性的增长和生产率提高,以及其他国家资本主义模式(尤其是日本和德国)相对疲弱表现,意味着“新”自由主义作为“新”世界经济的主导意识形态,除中国等少数几个国家能够以自己的方式应对“新”自由主义的全球化以外,似乎没有受到多大挑战与阻碍,直到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它才碰到了南墙而丢丑失信。

二是自由民主潮起潮落。苏东剧变之后,以福山的“历史终结”论为代表的自由乐观主义甚嚣尘上,他们宣称西方自由民主已经确立了自己作为人类社会政体与政府的最终形式。进入21世纪,世界上大约三分之二的国家的政治制度显示出明显的自由民主特征,民主化运动似乎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地方出现。对自由主义者来说,这为国际和平的前景提供了乐观的愿景。自由主义认为,专制政权或专制国家天生具有军国主义和侵略性,而民主国家天生是爱好和平的。为了实现世界永久和平,防止和消除国与国之间的冲突与战争,最好的方式就是将世界上的非民主国家演变和改造为自由民主的国家,因为民主国家之间是不会发生战争的,这便是所谓的“民主和平论”“民主和平论”的思想源头可追溯到康德。在《永久和平论》(Perpetual Peace)一书中,康氏提出的立宪制共和国有助于促进实现国际和平这一观点,被公认为是当代民主和平理念的滥觞。1983年,美国学者迈克尔·多伊尔(Michael Doyle)首次从学术视角研究并正式提出了“民主和平论”。参见Mi-chael Mousseau,“The Social Market Roots of Democratic Peace”,International Security,33(2009)。,它是西方大国向世界推销其“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论据之一。然而,自21世纪初以来,世界先后发生了两场“民主化浪潮”:其一是2003—2005年发生在中亚几个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的颜色革命指21世纪初期发生在独联体国家和中亚地区的以花朵颜色命名、以和平和非暴力方式进行的政权变更运动。参与者们通常采用一种特别的颜色或者花朵来作为他们的标志,通过非暴力手段来抵制他们所认为的独裁政府,拥护民主、自由及国家的独立。2003—2005年发生在格鲁吉亚的玫瑰革命(Rose Revolution)、乌克兰的橙色革命(Orange Revolution)和吉尔吉斯斯坦的郁金香革命(Tulip Revolution)推翻了原来的亲俄罗斯政府,建立了亲美国的民选政府。;其二是发生在2010—2011年的中东北非“阿拉伯之春运动”“阿拉伯之春”运动是阿拉伯世界的一次颜色革命浪潮。2010年底至2011年初在突尼斯的自焚事件引发“茉莉花革命”(Jasmine Revolution),进而成为整个“阿拉伯之春”运动的导火索,导致叙利亚、伊拉克、利比亚和也门等国发生极大社会动荡和政权更替。据国际评估结果显示,“阿拉伯之春”运动造成超过140万人死亡,1500多万人沦为难民,基础设施损失达到9000亿美元。。尤其是“阿拉伯之春”的失败和2021年8月“喀布尔的陷落”事件,反映出民主的逆转,极大地打击了自由主义者对推进民主和平的乐观态度,颠覆了人们对自由主义的正面看法。

三是全球正义中的主权与人权关系复杂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人们的信息来源和道德情感也延伸到整个世界,自由主义正义观作为一种“普世价值”也“超越国界”广泛传播。这种“普世主义”的思想,常常与全球正义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它典型地借鉴了自由主义的原则和假设,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权原则。这种观点认为,某些权利和自由是人类生存的根本,所有人,不论国籍、种族、宗教、性别等,都应该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世界事务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应当以与之相竞争的人权原则所取代。尽管这一进程始于1948年通过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但冷战的结束才终结了意识形态之间的竞争,标志着人权原则超越了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的竞争。20世纪90年代,随着人道主义干涉在伊拉克北部、海地、科索沃和其他地方的兴起,人权高于主权的全球正义观念获得快速推广。由于“人权高于主权”概念的极富争议性,由此引发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人道主义”为借口行干涉他国内政之实。实际上,主权和人权并非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统一的。“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保障和基础,人权是国家主权要实现的一个价值目标。”张晓玲:《“人权高于主权论”评析》,载《内部文稿》2002年第2期。 “人权高于主权论”把人权和主权对立起来,进而贬低主权,把人权抽象地凌驾于主权之上,这一理论无疑是荒谬和自相矛盾的。

二 自由主义的积极面与消极面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与资本主义相伴随而生的社会思潮,它一路攻城略地,开疆拓土,为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提供了理论武器。作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大社会思潮,它同其他社会思潮和理论学说一样,既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推动与进步作用,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

(一)自由主义的积极面

自由主义秉持和推崇理性主义理念,使人们从蒙昧和愚昧中解放出来。中世纪的欧洲长期处在教会和神权的统治之下,人们渴望思想解放而不得。自由主义强调人性中的理性的重要性,认为“思维着的悟性是衡量事物的惟一尺度”,注重人本身及人与人关系,阐明人类理性力量和自身价值的存在。伯林相信,信奉理性主义的积极自由论者坚持存在唯一的真理,他们认为理性的声音在所有人的心灵中必定是同一种声音,因而在现实中迟早会采取措施“迫使他人自由”。他引用费希特的话说:“没有人有权……反对理性。”转引自陈伟:《当代西方社会思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4页。自由主义高扬理性主义的旗帜,认为人类是理性的、自私和好胜的,主张理性崇拜,倡导用理性之光驱散蒙昧和愚昧带来的黑暗。它以理性为武器,用理性彻底批判宗教神学,彰显出无神论的战斗精神。主张用理性开展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无情地批判,具有与现实政治相结合的性质。它高举理性的大旗,对旧制度、旧传统和旧文化进行了无情地揭露、批判和斗争,激发了民众反封建专制的强烈热情,引爆了资产阶级革命,为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思想启蒙作用。自由主义强调个体自由,肯定了人的自主性和自由生活的能力。自由主义反对中世纪神学抬高神、贬低人的观点,肯定人的价值,强调人的可贵。反对中世纪神学的禁欲主义和来世观念,提倡人们注重现世生活的享乐。反对中世纪的宗教束缚和封建等级观念,要求人的个性解放和自由平等。重视知识,反对愚昧,向往自由平等的理想社会,承认人的价值,追求个人的自由和解放。自由主义的这种个人独立、个人至上、个人自由的个人主义,它在支持促进个体自由和机会平等,挣脱宗教束缚,消解经济特权和政治专制等障碍方面,无疑起到了积极的进步作用。同时,这种个人主义的自由观激励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人们追求自我选择、自我奋斗和自我实现,去冒险发家致富,通过个人财富的积累,来实现人生价值,进而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出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指出的那样的结果,“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5页。

自由主义认为人人生而平等,反对等级与身份制度,实践了人民主权。早期的自由主义者较少关注身份平等问题,但随着17—18世纪欧洲大陆启蒙运动的兴起,新兴资产阶级开始关注封建等级制度造成的社会不平等对人们自由的影响,于是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均提出了人生而平等的口号。“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末,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70页。从《独立宣言》这一条款可以看出,主权者是人民而不是君主,这无疑推动实现了国家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的转换,推动了现代国家的构建。

现代自由主义推崇民主政治,主张道德与价值多元主义。自由主义者为了捍卫其自由,推崇并建构起了一套民主政治制度,即多党制、三权分立、议会制和普选制和法治,从而巩固了资产阶级的长期执政地位,维护了社会稳定,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与进步,造就了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伯林指出,与一元论相比,多元论真实而又人道,说它真实,是因为多元论承认如下事实:人类的目标是多样的,它们不是都可以通约的,彼此之间也往往处于永恒的冲突状态;说它人道,是因为多元论承认人们在各种终极价值之间选择的自由,并不致力于把单一的价值标准或生活方式强加给其他个人或群体。参见陈伟:《当代西方社会思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7页。自由主义主张道德与价值多元,这种道德与价值相对主义主张打破了宗教神学和封建主义对人们思想意识、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的桎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开放与包容,推动了资本主义社会思想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罗尔斯强调政治自由主义的出发点是理性多元论,而不是简单多元论。理性多元论与简单多元论的区别在于,简单多元论承认非理性的、疯狂的甚至是侵略性的学说,而理性多元论则排除了这些学说。[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仁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从理性多元论出发,政治自由主义试图关注的则是政治哲学中颇为根本的秩序问题,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即为“稳定性问题”,亦即一个多元社会的公平正义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进而提出了一套关于自由主义的宪政秩序理论,在自由主义这个老树上开出了新枝。

(二)自由主义的消极面

首先,自由主义基于“社会契约论”而提出的“自然权利学说”是缺乏依据的。自由主义的创始人洛克为了证明他的观点,他也像霍布斯那样让读者假想自己处于一种人人平等的自然状态。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所有人都是平等而独立的,没有人有权利侵犯其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但由于个体力量的弱小,难以抵御自然灾害和猛兽的攻击,于是,人们经过理性的算计后而决定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从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因此,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三种权利属于人的“天赋权利”抑或“自然权利”,无论政府还是他人都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的理由侵犯或剥夺。显然,社会契约论只是个假设而已,是缺乏历史依据的。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国家作为社会政治现象和组织实体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产生的。国家产生于氏族制度的解体过程中,原来没有任何强制力的氏族制度,在面对阶级冲突时就无能为力了。于是,就需要有第三种力量,表面上居于冲突的各阶级之上,压制他们的公开冲突,使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合法的形式进行,于是氏族制度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为不可调和的阶级斗争所炸毁。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86—187页。因此,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它绝非产生于自由主义者所异想的社会契约的结果。

其次,自由主义关于理性人的假设也是没有根据的。洛克相信人的本质是带有理性和宽容的。但他也和霍布斯一样,认为自私、理性均属人性的本质。亚当·斯密也认为,人的动机都是理性、自私而贪婪的,自由市场的竞争将利用这样的人性来降低价格,提供更多产品和服务进而造福整个社会。伯林认为:“理性主义的论证及其唯一真正解决的假定,一步一步地从个人责任与个人自我完善的伦理学说,转变为一种服从柏拉图式的守卫精英指导的极权国家理论,这种步骤,如果在逻辑上是无效的话,在历史上与心理学上却是可以理解的。”[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页。其实,自由主义者在这里混淆了两个问题:一是未区分动物的“自保性”与“人性自私”。众所周知,自我保存的本能,是动物和人类都有的属性,但却表现出不同的情况。动物遇到危险时,只会本能地反抗或逃遁。人遇到危险时,也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但当情况特殊时,人可以舍身取义,即把利让给别人,把害留给自己。因此,“自私”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能将其作为一种普遍的、永恒的性质概括到人的本质上去。“人性自私”论的提出,就是割裂地看待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历史属性的交织性,把自然属性作为人发展的主导因素来看待,这无疑忘记了人的社会历史性。二是未区分人的正当利益与自私。人要在这个世界上生存和发展,就会产生各种需要,就不能不谋求正当的自己的利益。而“自私”指的是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中,只顾及自己,不考虑他人甚至影响到他人利益的一种观念和行为。谋取个人的正当利益,是每个人的权利和责任,应该受到尊重,不应被贬斥为自私。

最后,自由主义的个人至上、个人自由割裂了人与社会的合作关系。依据社会契约论,自由主义者认为,独立的个人是社会的本源或基础,每个个人进入社会的目的是为了追求他自己的利益抑或至少有其权利去替他自己的利益着想,而无须考量社会的利益;他们主张个人的行动应该由个人自行决定,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除非牵涉强迫力量的运用,否则国家或社会没有权利对于一个人的决策过程加以干涉。密尔所说的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是在超社会的抽象自由名义下,宣扬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他说:“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4页。这句话,是资产阶级自由观的核心。马克思认为,自由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所谓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在他看来,人的发展有三个历史阶段:资本主义前的“人的依赖关系”;资本主义的“物的依赖关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人的全面发展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他告诉我们,自由具有阶级性,人类社会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依序体现的是奴隶主阶级的自由、封建主阶级的自由、资产阶级的自由和无产阶级的自由。而自由主义关于自由的观点,只是体现为物的依赖关系与人的依赖关系的一种抽象而已。只有到了物质极大富裕和人们思想道德素质极大提高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人类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才会出现真正的人的自由。

同样,自由主义者把个人利益作为判断人们行为的唯一而普遍的尺度,以个人欲望的满足为归宿,其完全颠倒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的真实关系。尽管我们不主张把个人主义简单等同于利己主义,但它们之间并没有难以逾越的鸿沟。在个人主义思想体系中存在着利己主义的诱发因素,有时甚至直接表现为利己主义。自由主义者强调个人与他人、社会之间的界限,反对将个人利益置于社会或共同体利益之下的集体主义。在这里,自由主义就面临着一系列问题,首要问题是作为社会的人,离开社会和集体的自由是否存在?离开社会和集体的个人又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其自由?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9页。。这是因为,自由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统一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条件的统一,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全人类性和阶级性、无国界和有国界的统一。

自由主义者关于民主政治的理论也遇到危机与挑战。早期自由主义如洛克声称的那样,政府的统治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人民拥有通过宪法、法案等限制政府的权利,他们认为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都和其他人的一样重要。然而一开始他们却将人定义得很狭隘,即只限于有财产、有身份的成年男人;直到19世纪后半期,自由主义者才将选举权作为每个人保护自己利益的方式;进入20世纪之后,现代自由主义才同意对奴隶、妇女和穷人敞开大门,认为这些人也应该有选举、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等。自由主义赞同民主制,认为民主制让政府对他们的个人利益负责。但伯林认识到,其实自由与民主或自治并无逻辑关联。他指出,某种形式的民主或自治与其他制度相比一般来说更能保证个人消极意义上的自由,也因此受到自由主义者的赞同,但个人自由与民主并无必然联系。民主或自治是对“谁在统治”的回答,而消极自由回答的则是“政府干涉我到何种程度”。密尔等人认为,民主制通过让人们参与政治而提高了他们的智力和道德,“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英]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5页。。然而,在今天看来,代议制民主的最主要的现代形式就是选举,只有选举才真正有效地体现出民主的价值。

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民主和宪政是一致的,宪政的目标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个人的权利,而个人权利中最根本的是自由,抑或个人的自由权利。在自由主义的人民主权的民主思想指引下,他们虽然建立起了基于自由、民主、三权分立等原则的较为完善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福利系统,然而,在今天看来,西方的民主日益沦为金钱的游戏,西方的选举逐渐变为金钱的选举,西方的这套民主体制在应对重大公共危机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难以应对。同时,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同时塑造了西方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国际关系理论。在自由主义者认为,理性自利人(国家)在追求利益过程中更加关注的是绝对获益而非相对获益,不会因对方相对获益较多而放弃合作,只要有利于自身获益,它们便会寻找共同利益、增进共同利益,因而会倾向于促进国际合作以实现利益。于是,现代自由主义者提出了“民主和平论”,认为奉行自由民主价值观的国家之间可以和平相处,因而主张推进全球民主化。新自由主义者提出了“全球治理论”,认为以增进和扩大自由为基础的全球治理,只要在国家内部和国际社会不懈地推广自由理念和制度,就能最终实现维持秩序、持久和平的目的。然而,全球治理危机与治理赤字频现,全球变暖、环境污染、霸权主义、恐怖主义和人道危机等一个也未得到有效解决。这不仅让人不免生疑,难道民主真是个好东西吗?“民主和平论”真正有效吗?若答案是肯定的话,究竟什么样的民主才是一个好东西?是英美式的自由民主、欧洲大陆式的社会民主,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民主?这些都引起了广泛而持续的论争,并正在接受历史与实践的检验与回答。

自由主义主张宽容,但宽容本身是有限度的。自由主义所主张的“宽容”来自其创始人洛克。在《论宗教的宽容》一书中,尽管他基于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立场,勇敢地提出了宗教宽容的问题,他说:“无论如何私人都无权因为他属于另一教会或另一宗教而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权利的享受。”[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页。但他同时又认为,天主教不值得宽容,因为天主教忠诚罗马教皇,因此他们不是公众值得信赖和宽容的对象。洛克同样也拒绝宽容无神论,在他看来,“那些否认上帝存在的人,是根本谈不上被宽容的”[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1页。。可见在洛克那里,其宽容不仅是有对象选择的,而且还是有边界的。格雷指出,洛克、康德、约翰·罗尔斯、哈耶克是第一种自由主义的代表,他们把自由主义看作一种普遍理想及最佳生活方式,他们所讲的宽容是正确对错误的宽容,他们相信,假以时日,人们终究会就自由主义的理想生活方案达成共识;霍布斯、休谟、伯林和奥克肖特则是第二种自由主义的代表,他们只是把自由主义看作一套在多元价值之间谋求和平共存的“权宜之计”。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思想中则同时包含了两种自由主义的因素。格雷认为,“自由主义的未来存在于从面向理性共识的理想变化到面向‘权宜之计’之中”[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彬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2002年版,第108页。。就此点而论,伯林对自由主义发展的贡献是不可低估的,他的政治哲学标志着自由主义在寻求人道、宽容、和平之路上前进了一步。

现代自由主义一直以来引以为傲的主张是对各种不会对他人造成显而易见的伤害的、非主流的异端思想、信仰等,比如,同性恋、吸毒的宽容。但是这种宽容究竟能到多大程度?宽容本身是否也存在边界?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社会盛行的“麦卡锡主义”和“9.11”之后布什政府的所作所为,特别是特朗普政府“禁穆令”的颁布,表明自由主义者所谓的“自由宽容”名不符实。近年来,以宽容其他文化和生活方式闻名的法国、德国和其他欧洲国家也面临着这种问题,即中东一些穆斯林移民保留了让自由主义者无法宽容的信仰和风俗,这导致了一些剧烈的冲突和惨剧的发生,如,2015年《查理周刊》因刊登讽刺先知漫画,被极端分子血洗,造成12人死亡的惨剧;2020年10月16日,巴黎一名中学历史教师塞缪尔·帕蒂(Samuel Paty)在学校附近被伊斯兰教徒“斩首”。这些冲突和惨剧的发生再次证明了这个问题的复杂性:自由主义应该宽容那些他们不能宽容的东西吗?虽然自由主义对此以明确划分信仰和行为来作答。他们认为,自由主义社会应该宽容任何不能宽容的信仰或观点,只要这种观点或信仰未造成伤害他人的行为,那么,就不应该对这种观点进行处罚。这里就暗含着一个无法解开的逻辑悖论,那就是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是人们的思想决定人们的行为,无法宽容的思想自然会产生无法宽容的行为,这本身就是一个鸡和蛋孰先孰后的难题。

总之,自由主义总是有两张面孔。从一方面看,宽容是对一种理想生活方式的追求。从另一方面看,它是寻求不同生活方式之间实现和平的条件。按前一种观点,自由主义制度被看作普遍原则的应用。按后一种观点,它们是和平共存的手段。按第一种观点,自由主义是对一种普遍政权的规定。按第二种观点,它是一种可以在许多政权中被人们追求的共存方案[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彬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三 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一)自由主义与国家

一般来说,自由主义与国家之间始终存在着一种张力。自由主义者往往对国家心存多疑,持敌视态度,有着一种天生的不信任感。然而,在西方近代史上,自由主义高歌猛进的时期也正是近代国家构建的时期,二者同台亮相,自由主义与近代国家通常双双被视为判断现代性的标准,那么,二者之间一开始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有人认为,自由主义一开始对国家持消极态度,秉持的是消极国家观,把国家看成是一个不得不要的祸害(necessary evil),其实并非如此。说自由主义认为国家的角色有如守夜人,对国家采取消极态度,这使人忽略了一个明显的事实,即自由主义作为一种促进社会进步的改革思想,它每每与国家权力妥协。从洛克的《政府论》提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走出丛林,建立政府,由政府来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开始,就注定了它与政府抑或国家之间的某种妥协。即便是自由主义本身的经济、社会与政治改革计划仍然需要国家和政府的代理。欧洲启蒙运动思想家曾经长时间钟情于开明专制,在他们看来,任何改革方案要想在现实社会中得到成功地施行,都必须把强化国家职能放到相当优先的政治议程中去,因为国家权力等于改变世界的能力。换言之,自由主义的国家只有在一个达到自由主义的理想,经济已经达到自由主义理想境界,而且公民主动按照自由主义者期望的方式行动的时候,才可能是消极的。

自由主义之所以能安于国家权力之增长,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自由主义的改革方案,等于要拆除近代国家在经济上与社会上从过去继承而来的所有过时的法律法规,这些继承而来的法律法规与制度有的是中世纪的,有的是重商主义的,并代之以新的自由主义的法律规则与制度。它们关涉工业生产应该如何组织,国际贸易应该如何进行,这毋庸置疑是一套相当庞大的改革系统工程,它必须打破当时欧洲各国盘根错节的既得利益藩篱和顽固守旧的地方诸侯势力的钳制。因此,自由主义必须找到一个代理人来击退这些数百年来根深蒂固的社会与经济势力,这个代理人非国家和政府莫属。二是国家主义意味着统一的全国市场。国家主义之所以成为自由主义的天然盟友,在于国家强调中央而抑制地方,强调民族国家而消解地方自重,推广新制度打击旧制度。自由主义期冀全国性统一的市场,建立统一的度量衡和货币,一套有效率的铁路、邮政和通信联系系统,而国家在这些事情上都能帮上大忙,于是,自由主义乐见国家权力增加。三是国家主义有利于扩大和建立统一的税基,自由主义期待拓展和建立统一的市场,二者各取所需。自由主义者深知,没有中央化,社会经济活动局限于地方狭小市场,这极不利于商品的流通与资本的增值,只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才能消除地方各自为政的管制商业和税收关卡法国大革命前,由于各地自行设关抽税,据说从加莱到巴黎设有十四道税卡,鱼运到巴黎,已经贵得没人买得起,从而臭烂不堪食用。,减少流通环节,激发经济活力,获取更大利益。而国家也能增加其岁入,以此充实国库,维持法律、秩序和国防开支。一旦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取得成功,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建立起来,社会及其经济运行已经走上了自由主义道路,不必再过多地倚重国家的权力时,却口口声称人类的生活被过度管制了,认为如果国家和政府放着不管,人类的生活大体上也会相当和谐。于是,小政府大社会便成为自由主义之经典学说而让今人产生误读与误会。

(二)自由主义与民主

1989—1991年,苏联瓦解东欧剧变,美国保守主义政治学者弗朗西斯·福山提出了其“历史终结论”,认为自由民主的资本主义制度终结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制度,它是迄今为止最美好的一种制度。同不少人一样,他把自由民主联系在一起,好像二者是一对情同手足的孪生兄弟,其实不然,自由主义对民主其实始终持有一种矛盾的眼光和态度。

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常常把民主视为对个人自由的威胁。在这方面,他们呼应了古代政治思想家的观点,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他们认为民主是一种以牺牲智慧和财产为代价而由大众统治的制度。自由主义最担忧是,民主可能成为个人自由的敌人。民主作为人民的统治,但“人民”并非一个单一的实体,而是一个拥有不同意见和对立利益的个人和群体的集合。冲突的“民主解决办法”便是诉诸人数和适用多数决定原则:即多数人或绝多数人的意志应压倒少数人的意志。对此,无论是托克维尔抑或约翰·密尔在某种程度上都表现出了一种对民主的矛盾心态。在他们看来,民主不受约束,民主将会导致暴政,社会缺乏民主,无知和野蛮将占上风。在托克维尔看来,民主作为多数人的统治,无论它是绝对多数、过半多数还是相对多数,个人自由和少数人的权利可以以人民的名义被践踏。密尔认为,仅仅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事,并不就是民主。真正的民主制必须听取少数人的意见,使少数人有其代表。“少数应有适当的代表,这是民主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没有它就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制,只不过是民主制的虚伪装潢罢了。”[英]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6页。他同时认为,民主的核心美德是促进人类能力的“最高和最和谐的”发展,并主张公民通过参与政治生活,增进了解,增强感情,实现更高层次的个人发展。

20世纪的自由主义更加注重公众参与民主选举,他们把民主等同于定期和竞争性的选举。在现代自由主义者看来,通过定期和竞争性的民主选举,可以限制权力的滥用,但它必须始终在宪法框架内进行,以防止多数人的暴政。自由民主的混合性质反映了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基本矛盾。在许多方面,这是植根于个人主义的相互冲突的影响,两者都体现了对极权的恐惧。自20世纪中叶以来,民主的自由主义理论不再过多地关注公众的同意与参与意愿,而转向更多地关注社会对共识的需要。根据多元论,人类生活在一起如果要避免破坏性的冲突,就应该学会妥协和宽容。这一点可以从多元主义理论家们的论著中看到,他们认为,有组织的团体,而不是个人,已经成为主要的政治行动者,并把现代工业社会描绘成日益复杂的,其特点是利益之间的竞争。从这个角度看,民主的吸引力在于,它是唯一能够在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中维持平衡或均衡的统治制度。由于均衡的民主赋予了相互竞争的群体政治发言权,它将它们与政治体系捆绑在一起,从而维护了政治稳定。

(三)自由主义与平等

美国《独立宣言》喊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法国大革命也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然而,自由主义者对自由与平等二者关系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自由主义者来说,每个人的自由构成了共同的自由,某种形式的平等同自由思想一同产生。所有自由人都应该意识到自由至少意味着人们应当是平等的,并且享有平等权利的;每个人都有同等的价值;每个人都有做道德选择的能力;每个人都有提高能力的平等机会;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但是,在这所有的社会现实面前,自由和平等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融合和同等的体现。因为这里存在着一个悖论:如果你让人们完全自由,尤其是经济自由,他们最终将以不平等结尾;但是如果你让人们保持平等,特别是经济平等,你将以否定他们的自由而告终。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平等”与“正义”一度高歌猛进。一般认为,自由体现自发性原理、灵活性原理,平等体现平衡原理、牵制原理。自由好比发动机,平等好比制动机。罗素指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平意味着平等。”他反对资本主义拥护者极力鼓吹的“神圣的自由原则”:“幸运儿就应该对那些倒霉蛋毫不留情”,主张“剥夺有些人的奢侈享受来满足另外一些人对必需品的需求”。他认为,“这绝不违背自由的本旨,因为剥夺一个人对必需品的占有,其对于自由的损害远远大于阻止一些人财富的过多积累”[英]罗素:《自由之路》(上),李国山等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年版,第220、214、215页。。美国前总统林登·约翰逊也宣称:我们要争取的“不只是作为一种权利的平等和一种理论的平等,而是作为一个事实的平等和一个结果的平等”。这一思想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亦有所体现,罗尔斯基于“平等即正义”的理念,对再分配和福利进行了辩护。其后德沃金提出了其自由主义式的平等观,他认为,自由不仅不会与平等相冲突,而且来自平等这个更根本的概念,即可以从平等推出自由。参见徐友渔:《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若干理论》,载《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简言之,新自由主义所谓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平等,不是平均主义。他们关注到了公民个体的多样性和社会现实的复杂性,主张实行差别权利和基本平等。

总之,自由主义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更是一种“变化的意识形态”,其原则和主题也与时俱进。尽管进入21世纪后,自由主义遭到源于它的故乡——西方国家道德的文化多元化、宗教激进主义、其他取法于自由主义本身的政治信条的挑战和冲击。“从全球形势来看,自由主义的现状和未来看起来不容乐观。”[英]阿伯拉斯特:《自由主义的兴衰》,曹海军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但毋庸置疑的是,三百多年来,自由主义思潮一直占据着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地位,自由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哲学价值观业已渗入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方方面面,并对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以至于人们不知不觉地将它与“西方文明”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