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研究概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有序形成和确立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法治概念和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双线路径清晰可见。作为法治行为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作为法治目标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坚持“法治行为”和“法治目标”两条主线并行,有机推进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社会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战略,在回答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时,深刻阐释了法治社会建设的工作布局、体制机制、重点任务和保障等问题,系统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建设法治社会、建设什么样的法治社会以及如何建设法治社会”等命题,这些相关论述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建设理论。
(一)相关中央文件和政策依据
法治社会成为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是相对较晚提出的概念和目标,而且发展略为滞后,成为薄弱环节。法治政府建设侧重于国务院自上而下、各级政府层层传导推动,而法治社会建设则侧重于自下而上地建设,其根基在基层市县和乡村,需要动员广大社会成员共同参与。
1 相关的中央文件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首次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确定为建设法治中国的推进方略,首次提出“社会治理”的全新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治社会建设确定了宏伟目标: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强调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十四五”期间的社会治理创新任务和2035年社会治理创新的远景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综上所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日益重视,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表和路线图。
2 相关政策依据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这展示了中央高层更加重视运用法治规划的形式统筹法治社会建设,也标志着法治社会建设走向了“规划引领”的新发展阶段。以规划方式布局法治社会建设,明确方向,整合资源,分解任务,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国经验”。《实施纲要》为构建“全民守法”的法治社会确定了目标和措施,细化了法治社会建设在近五年的各项任务。以往,法治国家建设一直以法治政府为重心,法治社会基础培育则相对比较薄弱。因此,系统研究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发展演进脉络、基本价值、核心要义、推进方略、实施保障等内容,有助于实现、建成法治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历史三峡”般社会转型时期的变化
美国哲学家艾里希·弗洛姆认为,“只有当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领域同时发生变革时,社会才会进步。任何局限于一个领域的进步都会伤及整体的进步”。学者陆学艺认为,社会建设实质就是要建设社会现代化,社会建设是中国现代化不可逾越的阶段,社会建设包括改善民生事业、建设社会事业、改革收入分配、加强社区自治、发展社会组织、创新社会管理、改革社会体制、优化社会结构等九大任务。涂尔干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研究表明,人是依规范而行事的情感动物,社会规范是任何社会赖以存在的根本支柱。现代化过程所衍生的社会变迁容易导致社会规范的紊乱,社会成员在适应和接受社会新脚本时会显得进退两难。
在转型时期,我国社会表现为社会资源分散化、社会分层化、利益差异化、价值多元化等特点,不再是“整齐划一”的传统型社会。整个社会转型包括体制转型和结构转型。体制转型以经济体制转型为例,从1992年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到2013年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虽然只是两字之变,却提升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社会结构是由城乡结构、社会阶层结构、就业结构、消费结构、收入分配结构、家庭结构、年龄结构等多个指标构成的。结构转型主要表现为:从乡土社会演变为迁徙城市;农业社会演变为城镇化社会;由“两阶级一阶层”到多阶层;中等收入群体不断壮大等。本书将以社会结构的变迁为例展开分析。
1 人口结构的变化
按照2021年5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统计,0—14岁人口为25338万人,占17.95%;15—59岁人口为89438万人,占63.35%;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13.50%),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未来一段时期将持续面临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压力。我国社会人口年龄结构也有明显变化,未富先老,步入“深度老龄少子化”时代。国家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口数据,2022年中国人口负增长85万,这是近61年来首次人口负增长,标志着出现人口拐点。事实上,不同的年龄层群体对于社会的认知存在着明显差异,“60后”“70后”“80后”“90后”“00后”有着不同的社会标签和时代烙印,代际之间有着巨大的认知鸿沟。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认同感逐步分化,甚至对同一个重大社会事件的评价分为两大阵营。
2 “新二元”城乡结构的变化
中国社会是传统性和现代性交织叠加的阶段,由熟人社会过渡为陌生人社会的阶段,明规则、潜规则同时并行的阶段。现代化过程打破了人与人之间传统意义上以村落和亲缘为基础的联系。城乡人口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现在是以城市常住人口为主体的社会。我国的城镇化率从2001年就超过60%。2001年,中国城镇人口48064万,占总人口37.7%;乡村人口79563万,占62.3%。据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90199万,占63.8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50979万,占36.11%。党的二十大报告披露,2022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64.7%。据预测,到2035年,城镇化率有望达到74%。
目前,我国已成为制造大国,产业化率明显高于城镇化率。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但是城乡关系变得日益复杂和多元化。“农转居”虽然使农业人口住进了楼房,户籍和居住条件发生了变化,但是,传统的生活习惯和乡土思想观念却很难改变。不同城市之间的差异也在逐渐扩大,借用房地产界的术语,城市可以分为超一线、一线、二线、三线、四线城市,农民到城市务工成了农民工,外来打工者群体的数量在26000万—27000万。农民工的收入水平提高,但是社会地位并没有上升,相对心理剥夺感较强。农民工离开了原来的“熟人”乡村社会,既不受乡规民约的束缚,又融不进城市的主流,成为城市边缘人和边缘群体。
3 社会阶层的变化
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结构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在国家和社会关系上更强调个人主义和个体本位。社会阶层分化明显,当前我国对“阶层”划分没有统一的定论。所以,社会学家陆学艺在2004年提出“十个阶层”的观点,根据资源拥有量的差异、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等八项标准划分我国阶层,即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经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从业人员、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按照社会流动的理论,陆学艺甚至把阶层细化为64个。处在底层的农民工、保姆、下岗工人等阶层,近十年来有所变化,农民工、保姆阶层有所上升,城市下岗工人没有提升。社会阶层发生变化,反映民意的立法也要随之而变,在制度设计方面要对社会利益被剥夺群体给予倾斜性保护。
职业结构发生了变化,互联网时代产生了许多新职业群体,如快递员、网约司机、网销人员等。新职业群体不断壮大,但是他们并不构成新社会阶层,相关法律保障、规范制度还比较薄弱。在我国,新的社会阶层是有特定含义的。最早见于党的中央文件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其明确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至此,“新的社会阶层”作为一个有特定含义的提法被正式提出。它并不特指某个阶层,而是对六个社会阶层的统称。“新的社会阶层”作为一个开放的概念,并不限于现有的六个阶层,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是不断调整的职业类别。2020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提出,新的社会阶层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新媒体从业人员。伴随新社会阶层的出现,“体制内”辞职热等围城效应逐渐显现。
现在,很多人在精神层面越来越焦虑,表现为低收入阶层有社会剥夺感,中等收入群体有不公平感,高收入阶层有不安全感。格尔曾提出“相对剥夺感”理论,当社会变迁导致社会的价值能力小于个人的价值期望时,人们就产生相对剥夺感。其中,戴维斯提出了“发展型相对剥夺感”,是指当一个社会的价值能力和人们的价值期望均在提高,但社会价值能力由于某种原因而有所跌落,从而导致价值期望和价值能力之间的落差扩大时,就会产生发展型相对剥夺感。发展型相对剥夺感常见于发展中的或处于改革的社会。
4 不同群体价值观多元化,甚至“撕裂”
在现代化进程中,不同社会群体对于“发展”的理解逐步出现分化,尤其是我国人口规模巨大,不同地区发展差距明显,社会高度统一的共识被打破,民众诉求越来越呈现多元化。价值观多元化是指人们不再受单一的“非黑即白”的价值观所约束,人存在发展的意义和价值有多重标准。社会能包容和接纳不同的价值标准和生活方式,承认和尊重生命的多种选择。每个人追求的理想生活模式是不一样的,不需要按照单一、教条的传统标准去判断是否幸福、成功,现代人更加注重个人的体验和内心的感受,追求个性化的自我。
5 社会结构由“土字型”向“橄榄型”过渡
按照伊斯特林悖论,经济增长不一定会导致幸福增加,在收入达到某一点之前,快乐随收入增加而增加,但超过该点后,这种关系并不明显。发展以后的矛盾并不比不发展的矛盾要少。21世纪以来,我国贫富差距确实一直处于高位,甚至可以说收入分配已经到了极不公平的边缘。据国家统计局公布,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2008年度为0.491, 2015年度降为0.462, 2021年度又回升为0.466,数十年都超过0.4的警戒线,说明收入分配严重不均。
我国社会是一个金字塔型的社会。收入比较低的劳动者是社会中的主体,而收入较高的群体呈逐级递减的趋势。有学者认为,中国目前已经从“倒丁字型”社会结构变为“土字型”结构,那么要从土字型的社会,向橄榄型的社会发展,需要实现中产阶层倍增计划: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在我国,“中产阶层”被称为中等收入群体,界定标准是2017年三口之家的年收入为9.5万元到47.6万元。2020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为17872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数比重超过1/3,人数为4亿,形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中央把防止出现“两极分化”作为社会发展的底线。最稳定、最具有活力的社会,是中等收入群体比较庞大的社会。自古以来,“有恒产者有恒心”,中等收入群体是政治上的后卫、消费上的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