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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3目:调伏感官(续)
(2)圣王61之行止
[1]职是之故,国王应通过弃绝六“贼”调伏感官;通过亲近长者变得明智,通过密探明察诸事62;通过勤于任事达成获取与持守(1.4.3);通过命派职事确立[世人]之本法(1.3.4);通过诸明的教诲成就教养;通过与利相连获得世人爱戴;通过行有益之事培育行止。63
[2]如此调伏了感官之后,国王应放过他人的妻室和财物,避免杀害;[并避免]昏睡、轻佻、欺诳、着华贵衣服、与无益之人交接、[从事]与法与利相悖的事务64。
[3]他应在不违背法与利的情况下享受欲乐;他不可没有欲乐。[4]或者,他应同等地追求这彼此相联系着的三目的65。[5]因为,追求法、利、欲中某一个太甚,都损害该目的本身,也损害另外两个。
[6]憍底利耶说:“利恰是首要的。[7]因为,法与欲都以利为根基。”
[8]他应将师尊或辅臣确立为[正行的]边界。他们亦应使他避免有害处境;或者,若他私下玩忽,他们当以晷影及水漏之“棍”鞭策之。66
[9]单个轮子转不起来67,国王之职权需要辅弼者方得履行。因此,他应指派辅弼者,并应听取他们的想法。
——以上是第一篇“教戒”第七章“圣王之行止”(属于“调伏感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