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办理?
案例场景
小王和小李已确立恋爱关系多年,双方感情甚好。经过多年的努力,两人已有一定积蓄,准备在5月20日这一天前往老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想,5月19日晚上,小王公司里突然有急事,本人不能在5月20日当天与小李一同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小王和小李觉得不能错过这个大好日子。于是,小王和小李想让两人的共同好友楠哥拿着小王的照片,代替小王与小李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问:楠哥是否能代替小王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依法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因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由男女双方本人共同前往办理,不得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同时,作为规范婚姻登记条件、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也明确了双方本人共同前往办理婚姻登记的条件。因此,回到本案讨论的问题,楠哥不可以代替小王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专家解析
不同国家对于婚姻成立的形式条件大致分为三种:登记制、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制相结合的方式。我国采取登记制作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即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才能确立婚姻关系。一般情形下,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办理结婚仪式,或已经共同生活,但都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应当由双方本人持户口证明材料和其他要求证明材料前往民政部门办理,其主要考虑因素:一是婚姻不仅是个人大事,也兼具一定的社会公示意义,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从而体现缔结婚姻关系的重要意义;二是本人亲自前往,便于婚姻登记机构审查是否属于近亲结婚或未到法定婚龄等无效婚姻情形;三是有利于满足加强人口与户籍行政管理的需要。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民法典》规定了代理制度,即可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需本人亲自履行的行为,不可适用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