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夫妻之间约定的“忠诚条款”效力如何?
案例场景
张某与申某某于202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张某与第三者刘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2022年3月,张某与申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应当互相忠诚,因与第三者发生关系导致离婚的,过错方给付无过错方100万元补偿款。随后,张某仍然与刘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并生育一女。后申某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离婚;2.要求张某履行2022年3月签订的《协议》,并支付其100万元补偿款。
依法分析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法律视野下,夫妻忠诚义务是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属于倡导性规范。忠诚义务应由当事人自行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法律不应强迫其履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在本案中,申某某的离婚请求,可依据法律进行处理,但100万元补偿款的请求,是以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为前提,属于忠诚协议内容,因此对于该部分请求,在立案阶段,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进入审理阶段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专家解析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责任的协议。[2]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部分当事人以对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起诉至法院,并以对方违反忠诚义务为由,请求对方支付协议约定的补偿费。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为请求履行该类协议,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违反忠诚义务的情形,可能会通过窃听、私拆邮件等形式寻找证据,有些行为甚至可能演变为犯罪行为,构成负面影响,同时,如果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也可能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违背婚姻家庭立法的目的。因此,法律将夫妻忠诚义务定义为道德义务,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署该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