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事实婚姻是否属于婚姻无效情形?
案例场景
李老伯和王大妈都已经80多岁了,两人在20多岁时相识,在农村简单办理了结婚仪式,并一直生活至今,但从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近日,两人前往银行办理贷款,银行要求两人提供结婚登记材料。问:李老伯和王大妈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关系如何认定?
依法分析
现实中,存在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即事实婚姻。本案中,李老伯和王大妈就是典型的事实婚姻。现阶段,采取的是有条件,并对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的事实婚姻认可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此,在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前提下,在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其合法性应获得认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即使满足结婚实质性条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也不认为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而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李老伯和王大妈没有婚姻无效的情形,两人已经80多岁,且两人从20多岁就开始一起生活,时间显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所以应当认可两人的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专家解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只有经过婚姻登记,双方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但实际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事实婚姻,且中老年群众居多。理论上,事实婚姻分为两种:一是具备结婚的实质性条件,但缺乏形式要件的婚姻;二是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又缺乏形式性要件的婚姻。[3]由于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在1950年颁布,而《婚姻登记条例》是自2003年开始适用,因此有部分人群因时间的客观原因在此前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制进行处理,则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容易造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也不符合群众认知心理。所以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明确认可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效力,符合现阶段的国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