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适用范围
【条文】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要旨】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调整对象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以及计价管理活动。
【释义】与原建设部107号部令第二条相比,适用范围未调整,即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管理。《办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表述的类别不再进行具体解释,以免挂一漏万。房屋建筑一般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以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
相关规章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都作了相应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十五条规定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本条第三款是对工程发承包计价内容的解释,依据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并结合了近年来行业发展的实践。与107号令相比,增加了“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内容,删除了“施工图预算”,将“签订合同价”修改为“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
1.将编制工程量清单纳入调整范围
目前,全国除西部个别省份外均已施行工程量清单制度,大多数省份还建立了配套的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为工程量清单制度已经在我国广泛实施,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以明确将编制工程量清单纳入《办法》调整范围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有以下作用;①工程量清单反映了一个具体工程的实物消耗和有关费用,以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能够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定价,更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及实际造价;②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对于规范招标投标中计价行为能起到积极的作用;③推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是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施工企业或承包单位通过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企业的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进行自主报价,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得到更充分的发挥;④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与投标报价可以加强工程实施中对结算与合同价的管理,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之一,有利于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方面的规范管理。
2.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纳入调整范围
“最高投标限价”等同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招标控制价”。为了提高招标公开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有效控制投资总额,防止高价围标,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实施后,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建立了招标控制价制度。2012年2月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制度,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否决其投标。考虑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办法》上位法之一,《办法》中使用了“最高投标限价”取代了行业习惯用语“招标控制价”一词,但两者含义完全相同。
3.不再将编制施工图预算纳入调整范围
删除“施工图预算”,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因为采用招标投标形式发包的工程一般不再使用通过施工图预算这种表现形式来确定招标标底、进行投标报价以及确定合同价款;二是非招标形式发包的工程,虽然仍存在通过这种表现形式来确定合同价款,但工程量清单计价亦可实现该目的,为了便于推广更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量清单这一形式,《办法》不再强调“施工图预算”这一表述方式。
4.“合同价”和“合同价款”的区别
关于“合同价”和“合同价款”的区别在于,一般认为“合同价”是一个确定的数值,侧重于表现合同对价的数量值,而“合同价款”则包括确定的数值及支付的条款,侧重于表现与合同对价有关的条款、内容。从逻辑关系上说,“合同价款”的内涵外延大于“合同价”。
地方在制订实施细则时,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适用范围进行细化,也可以围绕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款等内容进一步展开,如增加编制工程款支付文件、处理工程索赔,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等。
【名词解释】
(1)工程量清单(Bill of Quantities):指建设工程文件中载明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单位、特征和工程数量等的明细表(见《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 50875—2013)。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对工程量清单的定义是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其是根据计价的费用构成来定义的,二者略有区别。
(2)最高投标限价(Control Price of Bid Invitation):即招标控制价,是指根据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依据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发布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3)投标报价(或投标价,Bidding Price):指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总价。
(4)标底(Bid Price):指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所计算的一个期望交易的价格。
(5)工程结算(Settlement):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