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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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基本原则

【条文】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旨】本条作为工程发承包计价的基本原则,是保留条款,与107号部令第三条表述保持一致。

【释义】本条明确了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计价、定价的原则,也是《办法》的立法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宪法原则,立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二是法治原则,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三是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是科学原则,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符合市场实际和价格运行机制。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不断完善,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比较明显,现阶段建筑市场秩序还不够规范,在强调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的同时,必须重视并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对于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政府调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订有关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则)、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工程计价依据规范各方的行为、调整发承包双方的利益,引导市场的工程计价行为;二是加强对市场中不规范和违法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保证工程发承包计价的公平性、合法性和诚实信用性原则。最终达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监管有据可依”的目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制定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应当”的涵义与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必须”的涵义是一致的,均表示必须严格和无条件遵守的义务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