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条文释义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条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要旨】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释义】本条为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属保留条款,与原建设部107号部令第一条表述完全保持一致,未作修改。
1.立法目的
《办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阶段的计价行为。对施工发包与承包阶段的理解应为施工招标策划开始至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支付完成,施工发包仅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开始,招标投标、根据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履行合同阶段是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和工程款支付完成是合同履约完毕和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终结。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是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以及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原则,在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具体落实。工程造价管理立法工作在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现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的同时,要针对性地解决近年来社会公众日益关注的建筑市场中围标、串标、低价中标以及工程款拖欠、纠纷解决机制等突出问题,这就迫切需要规章作出相关制度安排。
这次对《办法》进行修订,主要目的在于:一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需要。2003年原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在全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目前已有超过90%的国有投资的招标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推广取得了显著成效。原建设部107号部令虽然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制度,但只作为推荐性制度,是否采用由发包人自行决定,对此需要适应当前行业发展需求作出修改完善。二是落实最高投标限价制度的需要。为了提高招标公开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有效控制投资总额,防止高价围标,2012年2月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制度,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否决其投标。《办法》需要落实条例的规定,建立最高投标限价制度,进一步明确其编制依据、公布方法等配套规定。三是预防和化解计价纠纷的需要。2004年,财政部会同原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对合同价款内容、约定方式、价款调整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预防和化解价格纠纷作用显著。原建设部107号部令缺少这方面的规定,需要将规范性文件中成熟可行的做法上升为规章。四是加强监督检查的需要。原建设部107号部令缺少对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2.立法依据
《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分别简称《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价格法》)四部主要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此外,原建设部107号部令出台十余年来,关于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国家出台了许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建设部、财政部颁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近年来,已有二十多个地方政府陆续以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的形式发布了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或办法,对规范建设工程市场发承包的计价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积累了成功的经验。这些行业发展证明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可以上升为规章。本次修订在符合《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等上位法的基础上,突出细化和丰富涉及工程交易与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内容,把国家法律与部门规章进行有效衔接。同时注重处理好与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的内容协调,并保持适当的前瞻性。
【名词解释】
(1)工程计价(Construction Pricing or Estimating):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工程造价及其构成内容进行的预测或确定。《办法》所述的(发包与承包)计价是建设工程计价的简称。
(2)工程造价(Project Costs):指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
(3)工程造价管理(Project Cost Management):指综合运用管理学、经济学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对工程造价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评价等的工作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