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的婚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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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非婚同居与婚姻关系的相互转化

非婚同居的双方,有可能走进婚姻的殿堂,成为合法的婚姻关系;本来是合法的夫妻,也有可能由于“假离婚”等原因,变成非婚同居的关系。也就是说,非婚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种转化背后的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定。

一、非婚同居转化为婚姻关系

从非婚同居关系转化为婚姻关系,一般来说有两种路径:一是“事实婚姻”的认定,二是补办结婚证。

第一种路径,“事实婚姻”的认定。对于“事实婚姻”,很多人还存在着误解。他们认为,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双方,除了缺一张结婚证,与正常的夫妻没什么两样,而且亲戚、朋友、同事和邻居也都认为男女双方是一对夫妻,所以男女双方就自动形成“事实婚姻”了。为什么说这是误解呢?因为这种情况出现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但在那之后,就不可能了。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还没有公布实施,男女双方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要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其同居关系就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实施,哪怕男女双方完全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关系,而只是同居关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1994年2月1日之前的非婚同居,要想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也需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婚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必须是异性(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第二,双方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婚姻自由);

第三,须达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第四,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第五,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没有代数的限制)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六,不得患有医学上不得结婚的疾病。

第二种路径,补办结婚证。这种路径看起来很简单,实则隐藏着一个很多人不知道但很重要的知识点。我们先来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从上面的法条我们可以得知,非婚同居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开始,不是结婚证上的那个日期,而是要往前追溯,一直追溯到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那个时间点。这个知识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双方关系的不同认定,会对财产归属、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产生极大影响。下面,我们举个例子来具体说一下。

比如,王先生和张女士很早就在一起生活了,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在此期间,王先生买了一套房子,在房产证上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后来二人补办了结婚证,成了合法的夫妻。再之后,二人感情破裂,要离婚,于是准备分割财产。

这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王先生名下的这套房子,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无须进行分割,还是属于他和张女士的共同财产,要分一半给张女士呢?

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是从领结婚证的那一天算起,一般来说,这套房子就不用分割;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要追溯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那一天,这套房子用不用分割,就要两说了。

关于非婚同居期间与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归属等问题,后面我们会有详尽的论述。这里只是提醒大家:婚姻关系成立的时间,不一定就是结婚证上的时间。

二、婚姻关系转化为非婚同居

说完了从非婚同居转化为婚姻关系,我们再来说说从婚姻关系转化为非婚同居。发生这种转变的最常见的情况,就是社会上常说的“假离婚”——双方领了离婚证,但依旧在一起生活,跟没离婚时一样。

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这一说法的。也就是说,双方只要领了离婚证,就不再是夫妻关系,顶多只能算是非婚同居。

有人可能会说:“非婚同居就非婚同居呗,反正我们也没想着以后分开,就这么过着,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是,非婚同居双方和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一样的。具体有何区别,我将在后面的章节中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