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经贸投资开放与变革发展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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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贸易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的对外贸易,是在新中国成立前解放区对外贸易的基础上,经过摧毁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和没收官僚资本,并对民族资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来的。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通过接管改造旧海关、建立新海关,将新中国的大门钥匙放在人民的口袋里;取消帝国主义对中国外贸的控制和外国企业的特权及垄断地位,全面实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制和结汇制。我国逐步建立了以指令性计划为主、指导性计划为辅的外贸计划管理体制和以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为原则的统制外贸体制,将进出口贸易和贸易外汇经营权控制在政府手中,实现了“节制资本”“内外交流”“统制贸易”。

在高度集中统一的外贸体制下,国家集外贸经营、管理于一身,统负盈亏。在这30年中,我国外贸体制变迁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6年),国家确定了“独立自主、集中统一”的外贸工作原则和方针,建立起外贸管理体制。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立贸易部。

1950年1月,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宣布了我国独立自主的保护关税政策。该决定明确指出,“海关税则必须保护国家生产,必须保护国内生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也就是说,要在关税的保护下,建立自己的民族工商业,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对本国的经济建设加以保护。

1950年,结束了长达70年的贸易入超局面,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

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实施《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后来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

1952年,成立对外贸易部,我国对外贸易走上了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之路。在国家管制对外贸易政策指导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外贸管理机构、统一外贸管理制度、设立国营外贸公司和利用改造私营外贸企业。

1951年2月,中央政府将全国口岸已成立的外贸管理局收归中央统一领导,并在审批登记各类对外贸易企业、实行进出口商品分类管理、推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管制外汇及审核进出口价格等方面,都做了统一规定。

1952年,成立对外贸易部,对外贸实行集中管理。中国的对外贸易重心逐步由旧中国的以西方国家为主转向以苏联和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为主;同时积极打破西方国家因朝鲜战争而对中国内地的“封锁”和“禁运”,努力开展与西方国家的“易货”等贸易,迅速恢复和扩大对外贸易。

第二阶段(1957—1977年),在对私营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全国进出口业务全部由国营外贸专业公司垄断经营,并严格按国家计划进行。国家控制外汇体系,出口实行收购制,进口实行拨交制,盈亏由国家统负,结束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并存经营的对外贸易格局,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统一、政企不分的外贸体制。其中,受“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错误路线的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经营秩序受到严重冲击。1970年后,周恩来、邓小平先后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着手恢复国民经济并整顿因“文化大革命”产生的某些严重问题。20世纪70年代初,外部环境开始发生于我有利的变化,西方国家开始陆续同中国建交,我国对外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为了适应转变,我国外贸体制开始尝试变革,增设了外贸口岸,批准成立直接经营对外贸易的企业。经过拨乱反正和采取正确措施调整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努力减少了损失,完成了各项外贸任务。可以说,改革开放前,中国对外贸易体系是典型的苏联计划经济模式,是国家整个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