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责任归因的特点和类型
由于伦理学中的责任主要指“道德责任”,因此本书中的“责任归因”(Responsibility Ascriptions或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也就主要指“道德责任归因”(Moral Responsibility Ascriptions或the Attribution of Moral Responsibility)。曹凤月对“道德责任”从社会关系、社会交往、主客观等角度进行了讨论,认为“道德责任”是“理性人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并形成的人和人之间主动调节、合理对待的一些规定。这些来自社会关系又伴随着主观认同的规定成为道德责任的内容”。我们认为,道德责任归因是指依据行为者的特定行为或疏漏而在道德上值得称赞与奖励、责备或惩罚的状态,以及对责任(或荣誉)进行认定与划分的过程。简言之,是对责任(及荣誉)进行认定与分配的过程。
借用艾宾浩斯(Hermann Ebbinghaus)的表达方式,我们可以说,“责任归因虽有一长期的过去,但仅有一短期的历史”。心理学家通常将弗里茨·海德(Fritz Heider)1958年出版的《人际关系心理学》一书视为“责任归因”一词的最早提出,显然这与心理学是一个太过年轻的学科有关——你当然不能指望一门于1879年的莱比锡大学诞生的学科在1781年的哥尼斯堡就讨论这个问题,毕竟,威廉·冯特(Wilhelm Wundt)不是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当然也不必是。心理学由于其客观性特别是工具上的优越性已经越来越超越哲学的发展,这是后来的事。哲学对责任归因这么重要的论题自然有着长久的关注,所以打算对“责任归因”这个论题有所贡献的人对其历史的追溯显然应该在哲学而非心理学范畴进行。
责任归因是如此重要的一个问题,以至于关于它的哲学讨论从未中断(正如我现在正在进行的)——从“哲学”很久之前的开端到现在再到未来“哲学的终结”,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断进展”,(至少目前)却始终未能抵达终点,得到一个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基本共识。道德责任归因在哲学史上当然不是一件新鲜事。亚里士多德指出道德责任要归于“理性主体”,理性意味着人的行为是有目的、自愿选择的。这某种程度上为后来的“选择的可能性原则”(PAP)提供了一个历史悠久的基础。“尽管亚里士多德的世界秩序已经破裂,但是它并没有将美德(和恶习)带到历史的坟墓中。”维也纳学派奠基人莫里茨·石里克(Moritz Schlick)指出,“伦理学的中心问题是对道德行为的因果解释”,也就是研究“责任归因”问题。在石里克看来,“伦理学是一种事实的解释,伦理学的中心问题是解释道德行为的原因”。研究“实际被视为行为准则的东西是什么”的规范伦理学问题“空洞无味”,而研究“它为什么被看作是行为准则”的问题则导向深刻性。
较之“自由意志(free will)”被批评为“哲学史上一个臭名昭著的问题”,“责任归因”问题的待遇就好太多了,虽然许多时候二者关系密切。关涉自由的道德责任有一种经典表述:“只要行为当事人在存在自由选择条件下,自由选择行为意愿和行为实施模式,自愿做出某一行为,他就要为这一行为承担道德责任。”这一模式可以简单概括为:自由则需负责任,有时也在相似的意义上被表达为“无自由,则无责任”。这种与“自由”高度捆绑的道德责任模式,一方面肯定了“自由意志”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则具有某种现实政治意义:凸显了自由民主的重要性。由此原则,我们不难得出:一个专制的国家必定是一个不负责任的国家(因其无自由),一个威权的国家必定是一个不道德的国家(因其乏“自愿”)。
责任归因从不同的维度考察,具有不同的类型。(1)从归因的对象考察,包括“自我归因”(intrapersonal atrribution,亦称“个人归因”)和“人际归因”(interpersonal atrribution,亦称“他人归因”)。前者为“对自身行为结果的原因的直觉”,后者则为“对他人行为结果的原因的直觉”。(2)从归因的价效上看,可以区分为“荣誉归属”与“责任归断”,即区分是该“奖励”还是“问责”;斯金纳(B.F.Skinner)认为,较之“责任归断”,“荣誉归属”可能是更加重要和有意义的内容。“道德责任也无须只包含‘不好的’反应(例如愤怒和憎恨,或者谴责和责难);此外,它还包含着一系列‘积极的’反应,例如尊重、表扬和爱。”这种对“荣誉归属”的关注其实是道德责任归因的“另一面”,是责任归因长期遭遇忽视的重要内核。(3)从归因结果来看,可以区分为“问责式归因”与“免责式归因”;即结果不仅包括负责条件,同样包括“免责条件”;关于“免责”条件的讨论是当前研究的一个热点。(4)从逻辑上,可以区分为“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或称“近因”与“远因”;“近因”/“远因”当然也可以作为时间上的一种区分。
在哲学中,对责任还存在一种常见或者“首要”的区分:“因果性责任”(causal responsibility)与“道德性责任”(moral responsibility);简称“因果责任”与“道德责任”。这个区分则与哲学史上“臭名昭著的”(notorious)自由意志问题有关。当我们讲“责任归因”的时候,一般主要指“道德责任”,但是经常也内在地包含了“因果责任”。为了论证的清晰,在这里我们将“责任归因”区分为归“因”(causal responsibility)与归“责”(moral responsibility)两个不同的部分,“归因”主要“查清”因果关系,“归责”主要阐明“道德责任”;当我们未加区分地合用的时候,则一般同时包括“归因”与“归责”的双重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