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理由与解释:从哲学模型到生活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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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责任的概念和历史

责任(responsibility)通常被视为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从词源的角度看它源于拉丁语中的respondere,本义为“回应”或“回答”;不过从概念的角度考察我们可以合理推测,它很早就进入了我们人类祖先的部落生活之中。在不同哲学家眼中,“责任”内涵也有所不同——这正是我们传统思辨哲学的一个特点。朱迪思·安德烈(Judith Andre)区分了两类道德责任:一类是“基督教—康德”传统中的责任,它以惩罚和奖赏为核心概念;另一类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意义上的责任,以亚里士多德的“品格”(character)概念来定义道德责任。Andre J.“Nagel,Williams,and moral luck”.Analysis,1983,43(4):pp.202-207.一般认为,道德责任归因是指依据行为者的特定行为或疏漏而在道德上值得称赞与奖励、责备或惩罚的状态,以及对责任(或荣誉)进行认定与划分的过程。作为概念引入,本段在作者系列论文中都有呈现。例如《“善良”还是“软弱”——道德责任归因的经验证据与人际差异》,《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019年第6期,第24-30页。以及《你我有别:关系如何影响道德责任归因》,《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第23-29页。

不过好在哲学家跟普通公众共享了包括“责任”在内的道德哲学的某些核心概念,所以我们无须过度关心哲学家的“责任”概念到底长什么样子,而主要留意公众真实的责任及其归因即可。本书中,我们将重点考察责任归因的机制(Mechanism)和动因(Motivation)这两个方面,来阐明责任归因中的“是什么”和“为什么”问题。

在西方,“责任”与宗教关系密切——这很好理解。朋霍费尔认为,“‘责任’(德语Verantwortung——笔者注)意指人对上帝在耶稣基督里的启示所作出的最全面、纯全和认真的‘响应’(德语Antwort——笔者注)”。朋霍费尔指出:“上帝不断地呼召、引领人进入耶稣基督的生命、死亡和复活里面。上帝要人‘响应’这神圣的号召。因此,责任就是人对上帝召唤的‘响应’。”而其具体形式则是“责任性的行为”(德语Dasverantwortliche Handeln),“责任性的行为是‘塑造’过程中重要的生命原则,它是与基督的实体相符合的行动”[德]朋霍费尔著,胡其鼎译:《伦理学》,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这又包括(1)平时的责任和(2)特殊处境时的责任这两类。平时的责任行动是要遵循上帝的诫命,包括工作、婚姻、“政府”的命任和与之略有不同的“教会”的命任;特殊处境的责任则是要求“真正的无辜”:“真正的无辜不是要洁身自爱,而是甘于将他人的罪孽放在一己身上。这正是代理人理应承担的责任。”见Ethik页260-261,直接转引自曹伟彤《中译本导言》,[德]朋霍费尔著,胡其鼎译:《伦理学》,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例如,宁可违背康德所主张的“任何情况下都要讲真话”的要求也要撒谎救下为躲避追杀者而紧急避难的朋友——“爱你的邻居”。这一切,都是因为我们要成为“负责任的代理人”,这是一种“神性的责任”,是我们对“上帝”所负有的责任。

另一方面,我们又都是“存在的牧羊人”(shepherd of Being),负有照管这个小小世界的责任——我们可不是普通的“雇工”,在“狼来了”的时候,雇工可以“马上丢下羊群,撒腿就跑”,但牧羊人不可以——“好的牧羊人为了羊群不惜牺牲生命”。《新约·福音书》,约翰福音,10-13:“10盗贼来,无非要偷窃,杀害,毁坏。我来了,是要叫羊(或作人)得生命,并且得的更丰盛。11我是好牧人,好牧人为羊舍命。12若是雇工,不是牧人,羊也不是他自己的,他看见狼来,就撇下羊逃走。狼抓住羊,赶散了羊群。13雇工逃走,因他是雇工,并不顾念羊。” “照顾其他的人就是照管所有的生物,照管存在”,因为照顾他人乃是“伦理道德的普遍的引导性(orientative)原则”[匈牙利]阿格妮丝·赫勒:《道德哲学》,王秀敏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而对这个世界负责的一个必要的前提是能进行责任归因——当狼来吃羊的时候,我们知道其中的善恶;此时如果某一个牧羊人跟雇工一起跑掉,牧羊人可能遭遇不同于雇工的惩罚;这就是责任归因。责任归因是我们的日常——大多数时候还是自发、自动的行为准则。

在当代,更多的时候,日常的意义上,我们需要负的是一种世俗化而非神性的“责任”,是对自己、对他人、对社群和对自然环境的承诺、响应、照护与奉献;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这样一种世俗意义上的“责任”(Responsibility),也是一种伦理学意义上的责任——“道德责任”(Moral Responsibility)。当然,面对饿狼,世俗中的牧羊人如果跟着雇工一起跑掉很可能也将面临不同的责罚。

底特·本巴赫尔(Birnbacher Dieter)指出:“由于此概念(责任——笔者注)本质上是后顾性的,因此也可以称之为事后责任。事后责任是这样一种责任:认为某人应对其某一行为负责,这一行为的不良后果就是由他过去的过错或失职而造成的。”由于“事前责任”“常常只是‘职责’和‘义务’的一种语言学变形”,因此本处并不打算讨论“事前责任”。底特·本巴赫尔:《责任的哲学基础》,《齐鲁学刊》,2005年第4期,第127-129页。而“伦理学意义上的事后责任则是指行为者N要解释和证明他相对于道德准则的行为,这一套道德准则是N所采取的,或是N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所考虑到的”,底特·本巴赫尔指出,“道德责任则是行为者自律的结果,它通常通过行为者的自我约束而实现”,道德上的“事后责任”需要满足如下的四个“条件和标准”(同样适用于法律上的“事后条件”):

(1)将被认为有责任的个体等同于实施行为的个体;(先决条件)

(2)能够自由行动构成;(它不仅是责任的条件,而且也是不同程度责任的根据)

(3)不伤害他人或不让这种伤害发生是出于某种义务。

(4)在行为与行为者应负责的伤害或其他的恶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底特·本巴赫尔:《责任的哲学基础》,《齐鲁学刊》,2005年第4期,第128页。

不过,“责任判定”显然不只限于“归责”,同样也包含“归功”,而且后者构成了责任归因一个值得重视的方面。对此,我们也将给予适当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