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后果主义与义务论的冲突
在道德责任归因的问题上,哲学家们在行为的“动机”与“后果”之间纠结了很多个世纪。他们发展出了相应的归因理论——“后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与“义务论”(Deontology);以及一种超越具体归因的“德性伦理学”(Virtue ethics,或称“美德伦理学”)。
“义务论”又称“道义论”,主张道德正确性的获得是由于道德上“善的动机”,不正当则是“恶的动机”;后果主义则强调“结果”,根据结果来进行道德上好坏的评价。至于德性伦理学则是一杆生活的标尺,“美德被理解为某种稳定的品格特点或行为倾向,而按照美德来行动被认为有助于促进某个目的,或者把某个目的体现出来”。我相信读者已经在预期一种“调和”的理论了,的确如此,在“动机”与“后果”两端之间存在一种“调和的可能”。
例如普通公众的理解。“这三种理论之间的根本差别并非体现在它们所使用的概念上,而是体现在它们对有关概念的理解、它们对道德的本质和目的的设想上。”道德哲学家们建构了前述三种不同的归因理论——尽管这些理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都各不相同,那些本该“被指引”或“被约束”的公众既不重视甚至也都不知道有这些理论;最糟糕的在于,就连提出这些理论的人自己在生活世界中也经常违反他们自己的理论——如果不是从未遵守的话;不过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说法符合“理论的标准”就行了。毕竟,除了康德,很少有自己的生活跟自己的理论完全一致的哲学家——或学者。纽约大学哲学系教授塞缪尔·谢弗勒(Samuel Scheffler)指出,“没有哪一种独立的道德理论是明显正确的。所有这些理论都需要某种辩护。”这一方面表明了当前在任何重要的论题上都缺乏有意义共识的“哲学混乱”
(Philosophical confusion)局面,另一方面也表明我们的哲学缺乏基本的共识达成机制——这些论题对彼此的批评可能都是成立的,因为这些理论——都可以是“错的”。“错的”在这意指,无法如其所是地跟事实契合,比如,一个全称命题轻易地碰到了一大群反例。哲学家好像很乐于提出无法得到验证的全称命题——这些全称命题在过去还经常为他们带来声誉。不过在这里,我们关心的并不是哲学家们建构起来的种种责任归因的理论,而是收集一种“科学理论”的事实材料:普通公众事实上是如何进行责任归因的?我们关心他们的动机、理由、倾向和评价。我们并不特别关心后果主义、道义论和德性伦理学如何“构成西方道德哲学中三足鼎立的局面”,并且认为有时候理论这玩艺儿已经走得太远以至于忘记了为什么出发:在完全脱离实际和实践的空中楼阁中哲学家们彼此论战(如果大胆一些,可以称这个阁楼为“道德哲学Ⅰ”);我们则试图搞清楚:普通公众现在是如何进行责任归因与道德判断的?以及更一般意义地,原因、理由与解释——理论太多,事实明显不够用了。例如,在“自由意志与决定论是否相容”(核心是“决定论与责任是否相容”)的问题上,哲学理论就有不相容、新相容和“半相容”等解读,而各种解读内部常常又可以根据立场划分出“强/弱”来——然而,与“真相”相符的顶多只有一种,或一类。好在,公众完全无须理会这些佶屈聱牙的争吵也可以自由地做出他们自己的判断,并且对哲学家那傲慢的论断付以不屑的一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