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守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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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选题说明

(一)研究对象及其界定

本书的研究对象为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本制度的法条依据如下:《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Convention pour la protec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es libertés fondamentales,下文简称为《欧洲人权公约》)[1]第34条 “法院需受理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团体就某一缔约方侵害其依据本公约及其议定书所享有的权利而提出的申诉。各缔约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此项权利的有效行使”,赋予了个人(自然人、法人、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团体) 向欧洲人权法院直接提出申诉的权利,同时规定了欧洲人权法院受理个人申诉的义务;《欧洲人权公约》 第13条 “在依照本公约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时,任何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构请求有效的救济,即使该上述侵权行为是由担任公职的人所实施的。” 规定了人权受到侵犯的主体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欧洲人权公约》 第35 条规定了法院受理个人申诉的标准,第24、26~29、31、36、37、39条则分别规定了欧洲人权法院对个人申诉的过滤组织、审理组织及其权限、审理的程序和方法等。此外,《欧洲人权法院规则》(Règlement de la Cour européenne des droits de l'homme)的许多条款进一步细化了个人申诉制度。

以《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规则》的相关法条为依据,可以将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概括为:自然人、法人、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团体在其《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受到该公约缔约方侵犯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有权直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和控告,欧洲人权法院对个人申诉进行过滤、受理、审判的一整套规则及其运作模式。

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本质是什么?该制度在人权保障与救济中究竟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具有何种功能?为何该制度在取得成功的同时面临着发展的困境?欧洲人权法院新一轮改革的背景和目标是什么?改革能否成功?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如何设计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该制度的前途如何?对我国的人权法治事业有何借鉴和启示?本书围绕着上述问题展开研究,具体包括: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地位与功能、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历史变迁、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程序、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对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评价、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借鉴与启示等。这些构成本书的基本研究框架和范围。

(二)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之所以选取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作为本书的研究对象,这是由该制度本身的典范性与重要性、该制度当前面临的问题、该制度的设计优劣关涉重大、该制度对我国人权法治事业具有借鉴意义决定的。

1.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典范性与重要性

第一,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是世界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中的典范。“欧洲理事会在保护人权方面的真正力量和无可争议的成功来自于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院中的个人申诉程序。”[2] 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是欧洲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成为世界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典范的重要原因和力量所在。

首先,《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建立了一个完全中立的司法机关——欧洲人权法院,其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对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行为进行否定性的评价,切实捍卫《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与此同时,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判例法将《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真正具体化和现实化。人权救济的司法化是欧洲理事会在人权保障与救济方面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纵观世界性和区域性的人权救济机制,欧洲最早建立了个人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制度,《欧洲人权公约第11议定书》(Protocole n°11 à la Convention européene des droits de l'homme,以下简称《第11议定书》)真正赋予了个人直接地、全面地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正是通过该制度实现了人权救济的有效性。个人直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不仅拉近了个人与法院的距离,而且加快了人权救济整个程序的良性运行步伐。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得欧洲人权法院声誉大振。

第二,该制度是通往欧洲人权法院权利救济的桥梁。人权不是停留在书面上的宣言,必须将其落实。“无救济即无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救济的理念与权利的观念同样古老。权利救济(remedy of rights)包含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程序意义上的救济指的是主权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人权,并在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有效的救济,这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然而,人权的国内保护存在局限性,主权国家常常利用各种借口侵犯人权,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人权保护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用尽国内权利救济的情形下,国际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将被启动。而国际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的启动需要借助于具体的制度,所以个人申诉制度应运而生。

第三,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是观察欧洲人权法院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的一个视角。我国目前对欧洲人权法院的研究有待深入,许多研究仅限于泛泛的介绍,对于欧洲人权法院的各项具体制度,国内尚缺乏深入的、详细的描述,更缺乏深入的剖析与解构。本书认为,对欧洲人权法院的具体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是认识和解读欧洲人权法院的重要视角,而从欧洲人权法院人权救济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可以发现,个人申诉制度是一个启动按钮,在该制度缺失的状态下,欧洲人权法院的救济机制将无法启动。

2.欧洲人权法院如何走出困境

个人申诉制度好比一座桥梁,如果没有它,将无法实现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与权利救济者——欧洲人权法院之间的沟通。如果《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方侵犯了个人的人权,在国内无法救济的情况下,欧洲人权法院不提供救济,个人的申诉将无法到达欧洲人权法院,则以《欧洲人权公约》为基础的人权救济机制将存在落空的风险;如果个人可以毫无条件地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欧洲人权法院的案子会堆积如山,法院也将无法应对,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目前,欧洲人权法院就面临着巨大的案件压力,如何有效地过滤和处理个人申诉成为以《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 (Protocole n°14 à la Convention européene des droits de l'homme,以下简称《第14议定书》)为主要依据的欧洲人权法院新近改革的主要动因之一。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个人申诉制度的成败决定着欧洲人权法院的命运。

3.对我国人权法治事业的借鉴与启示

人权的保障与救济是一个从理念到制度的过程。欧洲人权保障与救济取得成功的秘诀在于它对人权的保护不是停留在理念上,而是落实到了具体的制度上。从我国人权保障与救济的现状来看,我国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对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具有借鉴与启示意义,有助于推进我国的人权法治事业,具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从区域性、国际性的人权救济机制发展的实践来看,由单一的、专门的司法机构来处理个人申诉的模式具有诸多的优势,以《欧洲人权公约》为基础的权利救济机制也经历了个人从向非司法机构——欧洲人权委员会,到向单一的、专业的司法机构——欧洲人权法院的演进过程。从制度改革、演进的统计数据来看,建立单一的、专业的司法机构处理个人申诉的模式能更加有效地、及时地救济人权[3],个人直接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的制度创新为欧洲人权法院带来了良好的声誉,也是欧洲理事会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秘密所在。在我国,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信访机构[4]共同处理个人申诉的,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较为狭小,使得通过人民法院处理个人申诉的司法救济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那么,结合欧洲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人权保障的现实条件,我国是否会走向由单一的、专门的司法机构来处理个人申诉的人权救济模式?这种模式是否是迄今为止实现人权救济的最有效方式?这种模式在我国是否是必须且有效的?

第二,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注重人权保障与救济的效率,人权保障与救济的有效性成为欧洲人权法院的重要追求和价值目标之一,更为重要的是,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实现着人权保障与救济的有效性,这对我国的人权保障与救济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首先,《欧洲人权公约》(经《第11议定书》修订后)赋予了个人直接向常设的、专职的、专业的司法机关——欧洲人权法院申诉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受到了极少的限制;其次,欧洲人权法院对个人申诉制度实行宽进的政策,在《第14议定书》生效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的受理条件都无实质性的限制;再次,与宽进政策相适应的是欧洲人权法院建立了较为合理、高效的个人申诉过滤机制,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特征和难易程度对其设计了不同的处理程序和组织,《第14议定书》的很多改革措施就是这种思路的体现和落实。概言之,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以人权救济的有效性为理想追求,以具体的制度设计来实现这一理想。欧洲人权法院的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虽然是单一的,却是通畅的,然而,我国的个人申诉权仍受到了许多限制,无论是司法机关的人权救济机制还是行政机关的救济机制都存在着渠道不够通畅的问题,宪法诉讼的缺失、狭小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5]都严重地限制了个人申诉权的行使,信访机关处理人权案件的效率低下、透明度不足、缺乏公正性等问题也使得人权救济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第三,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欧洲人权法院以及欧洲理事会对个人申诉制度的完善策略主要是通过改革的方式来实现的,其推出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是建立在研究和总结前项改革的成果和问题的基础上。欧洲人权法院以及欧洲理事会专门设立改革的研究小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调查,根据改革措施取得的具体功效以及专家的具体建议推出新一项改革的具体措施,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个人申诉制度。我国的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是不完善的,也面临着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存在过或存在着的问题,我国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处理个人申诉的人权救济模式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需要通过改革的方式来解决。欧洲人权法院完善个人申诉制度的改革策略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第四,欧洲人权法院为个人申诉人的申诉活动提供了各种便利以及申诉的指南,如个人申诉人在其官方网站上便可下载各种语言文字的申诉表格。此外,欧洲人权法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许多个人申诉以及对个人申诉的裁判都能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官方网站上获得,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二、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1.著作和教材中的相关研究

一些学者在研究欧洲人权问题时对该制度进行过简单的介绍。如李步云主编的《人权法学》在区域性人权保护中对个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控诉的条件、处理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朱晓青的《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研究》在介绍《欧洲人权公约》建立的人权法律保护机制时对个人申诉程序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杨成铭的《人权保护区域化的尝试(欧洲人权机构的视角)》在欧洲人权机构的管辖范围、享有申诉或诉讼权利的主体、不予受理的范围、欧洲人权法院的工作程序中都有对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一些具体问题的介绍。

2.期刊论文中的相关研究

第一,关于个人申诉制度的相关研究。通过“中国期刊网”以“个人申诉制度”为关键词检索,获取到两篇文献,分别是许浩的《个人申诉制度在人权机构中的发展及其影响》和贺鉴的《论欧洲人权保护中的个人申诉制度及其对非洲的借鉴作用》。许浩在《个人申诉制度在人权机构中的发展及其影响》中对美洲和非洲个人申诉机制进行了介绍,即个人向政治性的人权委员会申诉并指出其不足,之后对欧洲人权保护体系下的个人申诉制度进行了介绍,指出欧洲个人申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并对欧洲人权机构改革前后的个人申诉制度进行了比较和评价。贺鉴在《论欧洲人权保护中的个人申诉制度及其对非洲的借鉴作用》中简单介绍了欧洲人权保护中个人申诉制度的历史,比较了非洲个人申诉制度与欧洲个人申诉制度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第二,关于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研究。学界对欧洲人权法院的历史背景、运行机制、法院组成、判例法制度、法院近年来的改革、欧洲人权法院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客观的描述和评价,如尹雪梅的《欧洲人权法院——超国家的人权保护法律机构》、石玉英的《欧洲人权法院改革之政治博弈分析》、周子琦与刘宁宁的《欧洲人权法院述评》、王四新的《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信息自由》、施鹏鹏的《基本权利谱系与法国刑事诉讼的新发展——以〈欧洲人权公约〉及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对法国刑事诉讼的影响为中心》等。其中,赵海峰、窦玉前的《保护人权与提高效率的平衡——欧洲人权法院2004年改革评析》在对2004年的改革内容、改革背景和前景等问题的研究中,对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历史进行了介绍,指出个人直接申诉权的确立、成员国本身诉讼量的攀升等因素造成了诉至法院的个人申诉大量增多,使法院办案效率降低,严重影响了法院权威。该文还介绍和评价了欧洲人权法院渴望通过《第14议定书》来实现对个人申诉进行更为有效的过滤和处理的改革。朱力宇、沈太霞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的实施效果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欧洲人权法院对个人申诉的过滤为视角》对以《第14议定书》为基础的改革对个人申诉制度的影响和实施效果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进行了论述。

3.学位论文中的相关研究

第一,硕士学位论文中的相关研究。李良才的《个人请愿制度研究》探讨了个人请愿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制度实践。该文讨论了个人请愿权的来源及合法性问题,其从个人在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上的地位对《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建立的个人请愿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了回顾,对欧洲人权法院受理个人请愿案件的条件及其审理程序进行剖析,归纳了欧洲个人请愿制度的特点,积极地评价了该制度。除此之外,该文还研究了非洲、美洲、联合国的个人请愿制度。唐伯军的《论欧洲人权司法机制下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对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前置性条件之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进行了研究,对该规则在欧洲人权司法机制中的确立、必要性、标准、举证责任以及申诉时效等展开了论述。梁晓辉的《个人的国际法地位:欧洲人权法院程序考察》从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角度研究了欧洲人权法院的程序,其中对欧洲人权保护的个人申诉制度的历史进行了回顾,作者主要是通过个人申诉制度来证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第二,博士学位论文中的相关研究。周子琦的《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研究——以国家主权为视角》在对欧洲、美洲、非洲人权保护制度的比较中分别介绍了欧洲、美洲、非洲人权区域保护中的个人申诉制度,并对欧洲人权法院建立的个人申诉制度进行了高度评价,指出了美洲、非洲个人申诉制度的缺陷。袁钢的《权利回归:国家人权机构》在对欧洲、美洲、非洲个人申诉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呼吁应在未来的实践中,建立有效的处理个人申诉的机制,指出处理申诉能力是衡量和检测国家人权机构人权保护性的重要标准。

总体而言,国内学者在研究个人申诉制度(个人请愿制度)、欧洲人权法院或国际性人权保护机制时都对欧洲人权法院的个人申诉制度有所介绍和评价,却不够深入、全面、系统,也尚未有就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进行专门研究的著述。

(二)国外研究现状

1.译著中的相关研究

一些国际人权法的译著中有对个人申诉制度的简单介绍,如曼费雷德·诺瓦克所著的《国际人权制度导论》对该制度进行了高度的评价,介绍了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的提出条件和程序、法院对申诉的审查、申诉的受理程序和标准、法院对申诉的调查和审理程序,并对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带给法院的成功及其当前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对欧洲人权法院的改革及前景进行了展望;克莱尔·奥维和罗宾·怀特所著的《欧洲人权法:原则与判例》(第三版)对该制度的历史、运行、存在的问题等也展开了论述,等等。

2.外文文献中的相关研究

(1)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研究。

第一,个人向欧洲人权委员会申诉的相关研究。个人向欧洲人权委员会的申诉制度是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前身,从1953年《欧洲人权公约》生效至1998年《第11议定书》生效的55年间,欧洲人权委员会在《欧洲人权公约》建立的人权保障机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使介绍个人向欧洲人权委员会申诉的书籍不断面世,如由欧洲理事会编辑的《个人申诉人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地位》。(Aperu de la position du requérant individuel devant la Cour européenne des droits de l'homme)对《欧洲人权公约》保障的权利以及保障机制、个人向欧洲人权委员会的申诉、个人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地位等问题都进行了简单的介绍。Tom Zwart 的《人权诉讼的可受理性——欧洲人权委员会与人权委员会的案例法》(The Admissibility of Human Rights Petitions:The Case Law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集中于欧洲人权委员会面临的诉讼负担问题(Growing Caseload),对欧洲人权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和联合国的人权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ttee,HRC)解决该问题的措施进行了比较研究。该书分别介绍了两个机构的基本程序,讨论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对申诉的审查、属人管辖权、属时管辖权、属事管辖权、匿名和滥用申诉权、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该作者认为两个机构采取的一些减少诉讼的方式是行之有效的,同时指出建立专门、独立的人权法院将是一个长远之计。该书实际上研究的是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历史,欧洲人权委员会解决问题的成功经验,对解决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存在的类似难题的启发。《第14议定书》的一些改革方案就借鉴了这些经验。

第二,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建立的研究。1998年11月1日生效的《第11议定书》使得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真正建立。围绕着“新法院” 以及“新程序”[6]展开研究的著述很多,如由Pierre Lambert主编、Vincent Berger、Jean-Nicolas Clément等众多学者著文的会议论文集《第11议定书之后的新欧洲人权法院的程序》(La Procédure devant la nouvelle Cour européenne des droits de l'homme après le Protocole n°11)[7] 讨论了救济权的受益人、申诉的形式与内容、用尽国内救济、六个月的期限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的新规则等问题;还有专门讨论《第11议定书》生效后,关于欧洲人权法院新规则的论文集,如《〈第11议定书〉的生效:欧洲人权法院新规则》(La mise en oeuvre du Protocole n° 11:le nouveau règlement de la Cour européenne des droits de l'homme)[8];Ed·Bates的著作《欧洲人权公约的演进:从观念到创建常设性的人权法院》(The Evolution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From its Inception to the Creation of a Permanent Court of Human Rights)对《欧洲人权公约》建立的保障体系的演化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对《第11议定书》创建的全职法院进行了充分的肯定,对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关键性判决予以高度评价。

第三,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具体问题的研究。对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具体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个人申诉的受理条件、法院对个人申诉的过滤等,如来自法国波尔多四大的Teweleit Sarah 在其论文《欧洲人权法院受理条件的功能》(La fonction des conditions de recevabilité devant la Cour européenne des droits de l'homme)主要集中于欧洲人权法院受理条件功能的分析;由Pascal Dourneau-Josette与Elisabeth Lambert Abdelgawad主编的《欧洲人权法院对申诉的何种过滤?》(Quel filtrage des requêtes par la Cour européenne des droits de l'homme?)对提起一项申诉、法院对该申诉的对待、法院的受理条件以及各国国内的特异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集中于申诉的过滤机制研究,以实现个人的权利救济。

第四,解决申诉负担策略的研究。由Rüdiger Wolfrum与Ulrike Deutsch编写的《被申诉填满的欧洲人权法院:问题与解决方案》(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Overwhelmed by Applications:Problems and Possible Solutions)围绕着欧洲人权法院巨量申诉造成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该书是2007年12月17—18日探讨欧洲人权保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学术沙龙活动的成果。那次活动汇聚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各种精英,Christian Tomuschat 勾勒了欧洲人权法院的成功故事,并陈述了这一体制可能面临的失败,给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个整体思路;Jochen Abr.Frowein 强调在缔约方内部引入案件过滤机制的重要性,这一机制能在缔约方国内最高法院设立专门的部门中过滤个人申诉[9] 等。

第五,对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整体性研究。目前,有博士生选取欧洲人权法院的申诉作为博士论文的研究主题,如 Matthieu Caneuascini撰写的《欧洲人权法院的申诉》(La requête à la Cour européenne des droits de l'homme)[10],Sarah Teweleit 以“欧洲人权法院的起诉权”(Le droit d'agir devant la Cour européenne des droits de l'homme)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从诉权的角度来研究欧洲人权法院的个人申诉制度,指出起诉权(Le droit d'agir)构成了《欧洲人权公约》司法保障制度的特殊性,司法管辖权与申诉的受理通常被视为两个不同的问题,并拟对司法管辖权与申诉的受理条件进行分析,以建立起诉权的理论框架,此框架的建立对于申诉是极其重要的[11]

第六,对经 《第14 议定书》 修改后的个人申诉制度的研究。经过《第14议定书》 修正后的个人申诉制度属于理论研究的前沿,一些博士生选取该制度及其相关问题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如BeldiaBoubir选择 “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的受理条件” (Lesconditionsderecevabilitédela requête individuelledevantla Coureuropéennedesdroitsdel'homme) 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他主要关注于2010年6月1日生效的 《第14议定书》 对个人申诉的新受理条件之一——造成严重损失 (Caractèreimportantdu préjudice) 的新规定,指出欧洲人权法院界定此标准的重要性等[12];由FrancescoSalerno主编的《第14议定书之后的欧洲人权法院新程序》 (La nouvelleprocéduredevantla Coureuropéennedesdroitsdel'hommeaprèsleProtocolen°14) 论文集中有许多文章直接涉及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变革,其中讨论最多的是关于个人申诉的受理问题[13];以及由Gérard Cohen-Jonathan与Jean-FrançoisFlquss

编写的《欧洲人权公约控制程序的改革(〈第14议定书〉以及部长委员会的意见与决定)》[La réforme du système de contrôle contentieux de la Convention européenne des Droits de l'homme(Le Protocole n°14) et les Recommandation et Résolutions du Comité des Ministres][14]集中讨论了《第14议定书》对欧洲人权法院程序的变革等。

(2)国际法上人权救济中的相关研究。

Dinah Shelton在其著作《国际人权法上的救济》(第二版)(Remedies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The Second Edition)一书中对人权救济的一般原理进行了十分深入的研究,指出人权救济(Remedies)的概念包含着两层独立的内涵:一是指程序,即人权受到侵害的主体的申诉控告能够被法院、行政机关或其他合格机构审理和裁决的程序;二是指程序的结果,即成功的索赔人得到救济。随后该书在讨论人权救济的国际性机构和法庭的管辖权、程序事宜时,简述了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申诉的主体以及如何提出一项申诉等问题。该书关于国际人权法中人权救济的理论背景和制度实践的研究对于本书具有参考价值。此外,Marius Emberland 的《公司人权——探讨欧洲人权法院的保护框架》(The Human Rights of Companies——Exploring the Structure of ECHR Protection)是一本专门研究欧洲人权法院对公司人权保护的专著,该书作者用约三页的篇幅概览了个人申诉制度(The System of Private Application),介绍了该制度的运行程序、个人申诉的准入标准、法庭对个人申诉内容的审查等问题。Antônio A.Canado Trindade的著作《个人接近国际司法》(The Access of Individuals to International Justice)对人权的国际司法救济的基本原理与制度实践进行了叙述,指出国内与国际层次的接近司法权(The Right of Access to Justice)[15]构成了国际人权保护的基石,形成了一项真正的法律权利,是一项实现正义的权利,该项权利不仅包括形式上接近法庭或法官,也包括法律程序上的保障、公平审判权、公正补偿以及对审判的执行。一方面,获得有效的国内救济权是一个民主社会法治原则的基本支柱之一;另一方面,国际个人申诉权与国际司法的一体化保护,构成了个人获得人权保障的基本依据。这一领域在近些年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今天,接近司法权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法”,没有它,就没有整个法律体系,保护个人已成为公共秩序的重要考虑。

除此以外,《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欧洲人权法院规则》、欧洲人权法院的官方统计数据、各类报告和案例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十分丰富的资源,是本书的重要参考资料。

总之,国内外学者和机构对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有许多有益的研究成果可资借鉴,是本书研究的重要基础。

三、研究方法

(一)实证分析方法

1.文献分析法

本书将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各种论述进行收集、整理,选取相关的典型案例,对《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欧洲人权法院规则》及其补充、欧洲人权法院发布的官方文件和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整合,建立本书的研究体系和框架。

2.比较分析法

比较既包括横向的比较,又包含纵向的比较。

横向的比较主要是比较国际人权救济框架下的个人申诉制度,包括联合国的个人申诉制度、美洲人权委员会的个人申诉制度,以及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的个人申诉制度。

纵向的比较主要是比较欧洲人权委员会时期的个人申诉制度与欧洲人权法院时期的个人申诉制度。实际上,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是以欧洲人权委员会个人申诉制度为基础和前身的,是对该制度的扬弃。对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历时性的研究,不但有利于看清问题,还能预测该制度的未来。

3.系统分析方法

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其具有内在的构成要素。该制度的运行离不开制度的主体、客体以及程序,从系统的角度来分析和看待个人申诉制度有助于全面地把握该制度,对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同时,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是欧洲人权法院两大制度(个人申诉制度和判决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于这个大系统内的小系统,在研究该项制度时不得不考虑制度的外部环境。还需注意的是,欧洲区域性人权保障机制是与《欧洲人权公约》缔约方国内的人权保障体制相衔接的,从人权救济的一般原理来看,人权救济的重任主要是由各缔约方来承担的,国际人权救济制度是重要的辅助。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也是建立在受害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基础上的。

(二)价值分析方法

除了对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进行客观描述外,本书将采取辩证唯物法对其进行判断和评价。本书持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阐释和分析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力求客观真实地反映该制度的原貌及其存在的问题,从人权救济制度要实现的价值出发,从人权救济的有效性等具体评判标准对该制度进行评价,对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对人权保障与救济的重要性及取得的成效进行肯定,对该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缺陷进行否定性评价,对欧洲人权法院以及欧洲理事会采取的发展与完善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策略进行反思和总结。

四、章节安排的逻辑结构

本书共三大部分,即导论、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共六章。

导论:引出本书的研究主题,探寻研究意义,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本书的研究方法,勾勒本书的结构框架。

第一章“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界定”:从人权救济的理论出发,主要探讨了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基本内涵、范围、理论和法条依据、特征以及该制度的社会与法制土壤等问题,并从法理的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为后几章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第二章“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地位与功能”:首先对欧洲人权保障与救济的整体框架进行勾勒,从中找到欧洲人权法院及其个人申诉制度的位置;在此基础上对欧洲人权法院的内部结构进行微观的解剖,构成个人申诉制度运行的物质载体,进而探讨了该制度在欧洲人权法院人权救济制度中既是欧洲人权法院判决执行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又是欧洲人权保障和救济制度的力量之源和秘密所在;随后,对该制度具有的发泄民怨、规导民意、人权救济的桥梁和个人申诉的调节阀的独特功能进行了论述。

第三章“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历史变迁”:运用系统的方法、联系的观点来审视该制度的历史,对该制度的前身——个人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进行考察,并对该制度的确立过程以及重要阶段进行梳理,也对该制度正经历的改革进行客观的描述和分析。构建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初衷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提出,但直到1998年《第11议定书》的生效才宣布了该制度的正式建立,从建立到完善经历了较长的时间。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历史变迁呈现了该制度的发展演进过程,从中可以总结出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演进的一般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展望该制度的未来。

第四章“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运行程序”:从程序的角度揭示了该制度的运行,从用尽国内救济程序到诉诸欧洲人权法院的救济程序,从个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到法院对个人申诉的过滤和处理,展示了动态中的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分析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运行的每一步骤,可以发现个人申诉制度设计的精妙之处,欧洲人权法院处理个人申诉的技艺在整个程序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欧洲人权法院正是通过过滤与处理个人申诉的程序实现着人权救济的有效性。

第五章“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问题及对策”:从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现状出发,揭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以系统论的视角和方法,首先力求在系统内寻求解决方案,对个人申诉进行规范、指导,提高欧洲人权法院对个人申诉的过滤和处理效率;其次也在系统外寻求对策,《欧洲人权公约》各缔约国国内层面人权保障和救济工作是根本,欧洲人权法院判决执行制度的良性运行无疑会增强个人申诉者的信心,也将从整体上提升欧洲人权法院的人权救济形象。欧洲人权法院处理个人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采取的是改革的思路,循序渐进地开展改革,对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检验,不断地调整改革的策略。

第六章“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借鉴与启示”:首先考察了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对非洲人权保障事业的影响,指出非洲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在很大意义上借鉴了欧洲人权法院及其制度的成功经验。其次,对该制度对美洲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最终回归到我国,从我国人权保障与法制建设的现实出发进行研究,指出我国政府承担着人权保障与救济的责任,我国的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还不够完善。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对我国的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具有启发性,对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借鉴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各种具体制度生长的大环境,绝不能盲目地学习和抄袭。与此同时,中国人权保障与救济在长期的发展演进中也积累了经验,可能为欧洲人权法院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一些启发。

结论:主要是根据正文部分的论证而得出的核心观点,最后回归到该制度的使命——人权救济上,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为人权受到侵害、处于无助困顿中的民众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是人权的守卫者。全面地反思和观察欧洲人权法院的个人申诉制度,发现欧洲人权保障和救济的总体思路强调实体正义,但更重视程序正义:首先,要有人权救济的途径;其次,选取最有效、最能实现人权救济的途径;再次,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矛盾时,程序正义优先。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其在取得成功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欧洲人权法院与欧洲理事会通过改革来解决其个人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但改革措施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表明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出路应立足于长远的发展战略。我国为完善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对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以及欧洲理事会整个人权保障与救济制度的借鉴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

五、创新之处

(一)选题之创新

本书对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进行全面的、系统性的研究,以《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为基础建立的欧洲人权法院人权保障和救济机制堪称当今世界范围内最有效的国际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本书选取这一机制的真正动力——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作为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因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制度仅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进行了积极评价,但是尚未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深入的研究。

(二)论点之创新

人权是人类追求的理想,人权的保障和实现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人权保障与救济不应停留于书面,人权重在实现。人权救济的关键在于借助具体的制度和建立人权救济的渠道。有人权救济的渠道比没有好,在存在人权救济的途径和渠道的前提下,选择和建立有效的人权救济渠道能够更有效地保障与救济人权。

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为人权救济提供了重要的渠道。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们在无助困顿中寻求着救济,而欧洲人权法院的个人申诉制度对此具有独特的作用。从人权救济和实现的视角来看,它是人权的守卫者,具有重要性和有效性,但该制度在运行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欧洲人权法院的个人申诉制度需要克服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才能最终实现人权救济的有效性。

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生长、运行的大环境,中国人权保障与救济事业对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借鉴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结合中国人权发展的现状和社会土壤,探寻中国式的人权救济模式。

尽管中国的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存在种种的问题以及局限性,但其非单一化的司法救济模式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其积累的经验可能为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供借鉴。

(三)方法和视角之创新

1.综合运用各种方法

本书力求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包括各种实证方法和价值方法,除了对欧洲人权法院的个人申诉制度进行客观的考察外,还要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对其作出客观的判断和评价。以往的许多研究要么是纯实证的报告,要么是过于理论化的评判。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本书不仅侧重对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实践的考察,还运用人权保障和救济的一般理论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方面,可以避免停留于空洞的人权理论;另一方面,能避免单纯考察实践,无理论依据而出现的失去立场、迷失方向的问题。

(四)文献上的创新

包括法文版和英文版材料。

1.官方文件

(1)《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欧洲人权公约》和议定书的解释性文件;

(2)《欧洲人权法院规则》;

(3)欧洲人权法院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4)涉及本问题的相关判例法;

(5)欧洲人权法院的政策解释和改革说明、法院院长的发言。

2.学界的论著

(1)国际和欧洲学者的原版著述[16]

(2)法国学者的研究著述。


[1] 指的是经过《欧洲人权公约第11议定书》修订后的版本。

[2] [奥]曼费雷德·诺瓦克著,柳华文译:《国际人权制度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0页。

[3] 从欧洲人权法院50年的发展报告来看,自1998年11月1日《第11议定书》生效后,专职的、单一的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数量飞速增加,2008年9月18日,欧洲人权法院作出了它的第10 000个判决,自单一专职法院建立后的1998—2009年,法院作出的判决占了1959年法院诞生以来判决的90%以上。1958—1998年的四十年间,法院仅作出了837个判决,而2009年法院就作出了1 265个判决,参见 50 Ans d'activité la Cour européenne des droits de l'homme en faits et chiffres,availible at http://www.echr.coe.int/NR/rdonlyres/668CADDF-F1B6-486D-BDBD-D66E9D9BCB9C/0/Facts And Figures FR.pdf,最后访问时间为2012年2月15日。

[4] 人权救济只是信访机构的重要职能之一,该机构还承担着沟通民意、民主监督等其他的职能,详见第六章第三节中对我国借鉴意义的论述。

[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文简称《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1条并未将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所有案件都概括在内,同时指出“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即不在该条列举的案件要想被法院受理的话,必须以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为依据,也就是中国的行政诉讼侧重救济人身权和财产权。

[6] 欧洲人权法院成立于1959年,1998年《第11议定书》的生效使得欧洲人权委员会的职能被独立、全职的欧洲人权法院取代,建立了个人直接向欧洲人权法院的申诉程序。

[7] 该论文集是1998年10月9日在布鲁塞尔举办的研讨会的成果。

[8] 该论文集是1999年10月23日举办的纪念路易斯·埃德蒙·皮特(Louis Edmond Pettiti)学术研究活动的成果。

[9] See Rüdiger Wolfrum,Ulrike Deutsch(Eds.),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Overwhelmed by Applications:Problems and Possible Solutions,Berlin:Springer,2009,Foreword.

[10] 参见法国博士论文网,availible at http://www.theses.fr/s26391,最后访问时间为2011年4月1日。

[11] 参见法国博士论文网,availible at http://www.theses.fr/s62513,最后访问时间为2011年4月1日。

[12] 参见法国博士论文网,availible at http://www.theses.fr/s25181,最后访问时间为2011年4月1日。

[13] 该论文集是费哈大学(L'Université de Ferrara)于2005年4月29日至4月30日举办的关于《第14议定书》的学术研讨会的成果。

[14] 该论文集是由勒内·卡森人权研究院(Institut René Cassin)于2004年7月7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办的学术研讨会的成果。

[15] 有些学者将“The Right of Access to Justice”翻译为“接近正义权”。根据对该书的阅读,笔者认为翻译为“接近司法权”更为恰当。

[16] 本书在参考外国学者的著述中,也参阅了部分译著,其他的文献均为第一手的原版法文文献和英文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