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受信制度正当性探源
受信制度是英美私法学界的恒言题目,其呈现的也是与传统民法截然不同的面貌。与买者自负、风险自担、合同各方各自照看自身利益不同,受信关系中委托人与受信人权利义务的配置,乍看是不均衡的。委托人/受益人不再负有自我保护的重任,受信制度保障委托人/受益人得以依赖受信人保护并执行其利益。法律如此设置的正当性何在?“今天正当性最普遍的形式,便是对合法性的信仰,也就是服从形式正确的以一般方式通过的成文规定。”[51]然而,基于合法性的正当性仅能解释法律形式上的合理性,而非实质上的正当性。对实质正当性的解释必然涉及功能主义和目的论的探讨,法律的目的是服务于人类的需要[52],在社会分工和合作的大背景下,如何克服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确立处在特定关系中各方的行为预期,从而推进资本流动和专业分工,是法律学者必须共同思索的命题。
本章将首先从受信之源衡平法的产生、发展与衰落为线索,解释受信制度与生俱来的个性,即衡平性与以良心作为根本原则;继而通过对传统民法的批判性分析对比受信制度的制度特性,探讨受信制度的哲学意义与规范预设。最后,本章将不可免俗地进入经济学与社会学领域,从外在的、独立于法律的角度审察受信制度的正当理由,或者说社会目的。“在本来不认识的人之间建立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交易范围扩大和经济发展的关键,而制度作为博弈的规则,是建立和维持人们之间信任的关键。”[53]具体而言,人们需要建立受信关系来实现和追求自身利益,但同时需要面对以下两个可能:其一,委托人/受益人无法保护自己免受受信关系带来的风险;其二,市场无法保护委托人/受益人免受该风险。法律认同受信关系的社会价值和人与人之间互相依赖的必要性,因而对受信人提出系列行为要求,以减少委托人的风险和防范成本和代理人的担保成本,从而鼓励更多的信任与依赖。至此,虽然我们还很难说受信制度是逻辑自洽的、连贯的、理性的规范实践,但把握了制度背后的价值命题,已经迈出了探索受信制度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