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投融资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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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PPP模式的类型

民营化也常被看成私有化。素有“民营化大师”之称的E.S.萨瓦斯在其著作《民营化与公司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将民营化定义为:民营化是指把政府扮演公共产品和服务生产者角色的安排转化为私人企业唱主角的安排,即由以政府作为生产者的政府服务、政府出售、政府间协议转向以私营企业作为生产者的合同承包、特许经营、补助、凭单制、自由市场等[68,69]。这意味着以政府高度介入为特征的某种制度安排向政府较少介入的另一种制度安排的转变。因此,广义上的公私伙伴关系涵盖了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共同参与生产、提供物品与服务的任何安排。

根据私营企业参与的深入程度和法律性质,PPP模式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表2.1给出了PPP模式的主要类型。

表2.1 PPP模式的主要类型

在表2.1中,最左端是完全国有的模式,最右端是完全民营的模式,中间的部分代表了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合作的众多模式。需要说明的是,民营化程度的高低是相对而言的。事实上,它们之间的区别十分细微,而且具体到每个案例,情况也不尽相同。

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推行PPP模式时都结合自身特点进行了创新,从而衍生出了许多更加灵活的模式[70]。最常见的模式是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运营-拥有(BOO)、合资(JV)、租赁、运营或管理合同(O&M)。除此之外,在推行PPP模式的实践中还产生了其他模式,如建设-移交-运营(BTO)、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拆除(BOOR)、建设-运营-移交(BLT)、建设-运营-移交-维护(BLTM)、租赁-更新-运营-移交(LR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DBFO)、设计-建设-管理-融资(DCMF)、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管理(DBFOM)等。

我国政府鼓励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如民营企业)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可见,PPP模式的类型较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官方文件涉及的PPP模式主要有O&M、BOT、BOOT、BOO、TOT等。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以及实际调研可知,我国的PPP模式重点强调两点:一是要有运营;二是要有混合股权的特许经营公司。因此,当前阶段我国大力推行的PPP模式是以基于特许经营权合同为主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