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斯文与书法之文
传统上,一件书法作品意义的生成,所谓“道”是一个核心价值范畴。子夏说:“百工居肆以成其事,君子学以致其道。”(《论语·子张》)在儒家的知识传统中,任何“学”的内容都是以“道”为追求的。按包弼德(Peter K.Bol)的说法,天与人,即自然和历史两个领域是规范价值观(normative values)的两个最重要的来源,它们分别代表了“自然之道”和“古人之道”。[1]对书法来说,自然秩序所昭示的形式及其法则,即是“道”,如蔡邕所言:“书肇于自然。”(《九势》)至于“古人之道”,则意味着书法的传统典范。书法家对“自然之道”的领悟尽管常常是其灵感的来源,如唐宋时期盛传的观“夏云奇峰” “公孙大娘剑器”而悟笔法,或观“船夫荡桨、群丁拨棹”,闻“嘉陵江声”而悟笔法等,皆属此类。但总的来说,在文字系统成熟后,书法家就不是直接向自然学习,而是以古人的书写程式为范本。因而,通过学习古人的范本去体味“道”就显得尤为重要。古人法帖蕴含了自然之理,按中国人的自然观,万物是阴阳两个对立范畴的相互作用,这一理论,十分有效地解释了书法的形式构成方式,从字形结构到用笔、用墨、章法,一以贯之。既然“自然之道”已经蕴含在前代法书的形式之中,那么如何对待“古人之道”,即书法传统的价值,就是一个书法家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对后代的书法实践者来说,对“古人之道”,即传统惯例必须作出新的理解或阐释。
用现代的术语来说,何为“古人之道”,实际上是一个形式问题。至于对书法形式的认识,则又不可能仅仅是通过对二维平面的构成分析,毕其功于一役。因为,源于包豪斯学院的所谓形式构成(Form Constitution)不过是一种“制像”方式;就鉴赏角度言之,也不过是一种观看方式而已。在涉及书法价值的问题上,比如何为好书法和坏书法,还须从书法价值结构的角度,考察价值观念的历史演变,才能作出有效的判断。在当代书法研究中,有不少对书法构成的矢量化研究,但均无法为书法价值分析提供一种历史尺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书法形式构成”乃是一种迷思。
现代的考古发现支持了对书法价值历史生成的考察。从先秦甲骨文、青铜器,到秦汉的刻石、帛书、简牍等的发现,启示了对书写原境的探讨。通过书写空间的还原,有助于理解何为书法艺术、何为书法家,乃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如贡布里希所言:“没有大写的艺术其物,只有艺术家而已。”
原境分析修复了书法史发展的链条。在先秦和秦汉时期,书法并不是一门个人化艺术。而是在特定的空间形式中发挥其文化上的效力。从传说中的仓颉、沮颂,到先秦时期的孔子,再到秦代的李斯,都不是后世意义上的书法家。考古发现的先秦至秦代书迹,均出自匿名书者之手。那些名人在书法史上的位置,乃是后世建构起来的。
按考古发现,上古金石文字均与特定的物质性空间有关,在三维空间中,无论是上古宗庙,还是后代的宫殿、祠堂、墓葬,作为书法载体的器物(祭器、甲骨、石碑、砖瓦等),均在这一空间中有特定的方位。而当书法在公元4世纪前后成为一种个人化的“书斋艺术”,则又进入了由士人书家自我界定的书写空间——书法被置于一种交际网络中,从而亦产生了与书法价值相关的新的空间诗学。
空间的蜕变,提供了一个考察书法价值变迁的视角。本书所讨论的苏轼书法,是在宋代书法的特定空间中确定其价值边界的。就形式而言,苏轼的书法尽管也包括肇始于先秦、秦汉的纪念碑性书写,比如碑文和墓志,但这在很大程度上仅属于对文学传统和书法物质形式传统的沿袭。至于他一生中书写的大量其他题刻作品,尽管在空间形式和物质形式上是前代碑刻的后裔,但无疑已经个人化了,成为个人言志的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