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沿线新发现的汉唐时期法律文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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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所见秦代庭审的分类及其参与者

李勤通[1]

秦代推行法家理念下的“以法治国”模式,司法制度则是贯彻法制的重要环节。不过尽管法家反复阐述法制的重要性,但司法制度的具体设计在法学思想家的论述并不占据中心地位。随着法家治理模式的推行,司法制度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甚至,某些秦律令的出现就透露出秦代司法制度的生长模式。[2]庭审制度大概也是如此。从先秦到秦代,庭审制度发生很大变化。在发展过程中,秦代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庭审制度。从《为狱等状四种》《奏谳书》乃至传世文献中都可以发现,秦代相当多数的案件都需要经过庭审才能定案。秦代的庭审可以分为两种过程:事实审与法律审。庭审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案件事实的发现问题,秦代统治者还希望能够最大限度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庭审的双重功能要求发现事实与适用法律都必然在其中解决。为此,秦代逐渐建立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制度。[3]而不同的庭审模式需要不同的主体参加,以最大限度实现庭审功能。本文首先试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