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有哪些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根据该条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家庭承包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二是确定每户的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体现公平原则,发包方不能选择承包方,承包地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三是家庭承包的土地主要是耕地、草地和林地。
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既可以以联户、专业队、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二是承包方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个人。三是承包的方法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由最有经营能力(即出价最高或者经营条件最适宜)的人承包。发包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选择承包人。四是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地”以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太适宜按照家庭承包方式进行承包的土地。
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是承包方不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是承包的对象不同。家庭承包的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其他方式承包的对象,主要是不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四荒地”以及果园、蚕场、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
三是承包的原则不同。家庭承包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本集体组织成员人人有份。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承包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四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家庭承包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遵守法律的具体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的空间并不是很大。其他方式的承包,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可协商的空间比起家庭承包方式更灵活多样。
五是权利的保护方式不同。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对通过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