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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有没有变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这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使用权使农民有了自主生产经营的权利,自己决定如何生产,决定种什么以及如何种植等;有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的权利,农民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有了对承包土地的收益权,除依法缴纳的税费外,剩余的收益都由自己支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做好对承包户的生产和生活的服务,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权所具备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种权能中的处分权。承包户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的,同时还需要满足以下3项条件:一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征得发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三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需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重新登记和领取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而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首先通过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将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再由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国有土地可以用于农业以外的其他用途。
所以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土地被承包后所有权的性质没有改变。第二,农民对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只能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