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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需要登记才能生效吗?
以土地经营权作为融资担保标的物是土地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之后,土地经营权交换价值的进一步体现。除土地承包方可将土地经营权作为融资担保标的外,土地经营权人也可以在承包方同意并在农民集体备案的前提下将土地经营权作为融资担保标的。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和农地流转交易市场的完善,将土地经营权进一步纳入融资担保标的物范畴是进一步发挥农地经营权交换价值的立法要义。将土地经营权设定担保权后,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作为金融机构的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就担保标的物价值获得债权的清偿,这样只能导致土地经营权主体改变的后果,对于土地承包权则没有影响,因此,承包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也不会因此而有任何改变。
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就是承包方自己就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也可以在经过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后,将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金融机构对土地经营权的担保权利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就该担保权利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担保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权人实现担保权时,若未办理登记,则不能就土地经营权的交换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