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背景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始于1995年该法首次通过文本的第一条,2004年该法第一次修订时对本条做过首次修改,2020年第二次修订时再次修改。该法虽于2013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和2016年第三次修正,但这三次修正都是为了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等要求对许可、验收等个别制度涉及的部分条款所作修改,均未涉及立法宗旨。
国家立法必须与时俱进,及时吸纳和反映执政党治国理念的变化。党和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随着时代变迁在不断深化,这也必然反映到包括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在内的环境保护各领域的立法宗旨之中,并通过相关条文表述的具体变化得到相应的体现。
如果将迄今为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立法宗旨的三个表述进行对比,最初的表述(1995年)是基础,以后经过两次修订(2004年、2020年)做了两次修改,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出20世纪末叶、21世纪初和21世纪20年代初期,党和国家对于生态环境的认识和基本理念之变化。
条文释义
1995年首次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表述为:“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2004年第一次修订后的表述为:“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首次修订对立法宗旨做了两点修改:一是增加了“维护生态安全”,这反映了环境保护的任务已由防治环境污染和保障健康,拓展到维护生态安全,其内涵更加丰富。二是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修改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反映环境保护的目标,已由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调整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其内容更全面,更符合国际潮流。
2020年第二次修订后的表述,与2004年首次修订后的表述相比较,实质上有三点修改:一是增加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这样开宗明义地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首要目的。二是将“保障人体健康”调整为“保障公众健康”,这样既突出了环境污染防治的公共性,也与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关于立法宗旨的表述保持协调一致。三是增加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样更好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战略部署,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立法机关对于立法宗旨表述所作的修改,其含义是十分深刻的,无论是一般公众和工商业界,还是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都应当认真领会立法机关的意图,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和排除范围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次修订对第一款做了文字修改,将“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修改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条文释义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事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行为适用。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已作规定。本条第一款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人、事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第二款规定了排除适用的情形。综合分析,该条主要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陆域范围。它包括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一般来讲,法律的地域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自然适用于我国境内。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没有被列入这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之中。因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适用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香港和澳门在回归中国之前,已经作为独立的缔约方签署了该公约。因而,该公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2.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我国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外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本法第四条规定了一般主体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义务,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本法第五条规定了特殊主体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义务,即“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3.法律的适用范围,还包括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由于固体废物具有数量大、种类多、范围广、来源宽,同时还具有可利用的特点,决定了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预防和治理行为规范的多样性和综合性。首先,受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覆盖各领域、各方面,既包括工业、农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也包括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还包括与固体废物具有相同特性和污染防治要求,可以与固体废物共同控制而又未被纳入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范围内的高浓度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其次,受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行为规范,不仅是治理已产生的污染,还特别注重污染的预防;不仅是单纯地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置,更着眼于不产生、少产生固体废物或对已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最后,受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行为,包括固体废物从其产生、排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到处置的全部过程及其各个环节。当然,本法不是专门的资源利用法,本法对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只是从污染防治的角度提出的,并未对此作具体规定。有关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问题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固体废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治、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法。考虑到《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分别对防止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损害、放射性污染防治作了规定。因此,有关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特殊规定,分别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5.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原则上适用本法。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水污染防治法》,不适用本法;但废油、废酸等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仍适用本法。
6.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术语的明确解释,“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如置于液化气瓶中的废弃液化气体,立法将其归属于“固体废物”,因而其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倡导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以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固体废物,究其来源而言,无非两大基本类型:一是生产性废物,二是生活性废物。要想有效地防治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就必须有针对性地改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从而在源头预防和减少固体废物。本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一方面总结了1995年以来该法实施的经验,另一方面吸纳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推进绿色发展理念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意图通过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从生产和生活两个方面,防治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这也是环境立法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
条文释义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以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关于“绿色发展方式”,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6月16日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第五部分以“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为标题做了相对集中的规定。毫无疑问,这些规定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该意见提出,一要“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对国家级新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构建绿色产业链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大力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培育发展一批骨干企业。大力发展节能和环境服务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二要“推进能源资源全面节约”。健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大幅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能耗、物耗,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对从优化生产方式方面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必将产生积极效果。
此外,全面实施已经出台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一方面对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具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对于已经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也具有促进作用。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以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关于“绿色生活方式”,前述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6月16日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第五部分以“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为标题做了相对集中的规定。毫无疑问,这些规定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意见专门对“引导公众绿色生活”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开展创建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绿色餐馆等行动。推行绿色消费,出台快递业、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的规范标准,推广环境标志产品、有机产品等绿色产品。提倡绿色居住,节约用水用电,合理控制夏季空调和冬季取暖室内温度。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对从优化生活方式方面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必将产生积极效果。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在原法第三条基础上修改而来,第一款是关于“三化”的原则性规定,第二款是对“三化”原则的进一步解释。
条文释义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必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这是国外、国内经验的总结,是本法规定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基本原则,贯穿本法。它既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基本原则,也是本法的综合管理措施和要求实现的目标。该条包含三重含义:
1.固体废物减量化,是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本法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均体现了垃圾减量化要求。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国家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组织净菜进城。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今后应着重鼓励公众改变不合理的消费方式,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延长消费品的使用寿命。对生产企业来讲,应逐步消除对产品的过度包装,同时必须承担回收一定比例的包装物的责任。工业固体废物的减量要从企业开展清洁生产、降低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抓起。从深层次来讲,要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包括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原料燃料结构,关闭那些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企业。实行固体废物减量化原则,不仅可以减轻污染的危害,也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2.固体废物资源化,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交换等方式,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使之转化为可利用的二次原料或再生资源。实际上,多数固体废物也是资源,可以利用。搞好废物分类回收和综合利用,就可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按照循环经济理念,把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作为一个产业来发展。必须在垃圾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采取措施,使源头分类与后续利用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回收利用网络。对于一些特殊消费品的回收,要因物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手段和措施。对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的拆解、利用、处置,国家和地方已陆续制定具体办法。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是资源化的重要环节。建立起原料和能源循环利用系统,使各种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利用。本法作为污染防治法只对有关废物利用作了原则规定。
3.固体废物无害化,是指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中虽有些可以综合利用,但最终也有相当部分废物需要进行处置,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固体废物处置不当,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例如,填埋固体废物特别是危害废物,不符合安全填埋标准和要求,其产生的渗滤液就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地表水水源;焚烧处置固体废物如不符合焚烧标准和要求,会造成大气污染。有些固体废物在利用前,也需要先进行无害化处置,否则将会造成环境污染。例如,生活垃圾中的粪便如不经无害化处置就用于蔬菜施肥,会滋生蔬菜的寄生虫卵及大肠杆菌。因此,应当逐步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水平。在废物处置过程中,必须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防止发生二次污染。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处置,确保无害化要求,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的基本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在原法第五条表述的基础上修改而来。
条文释义
本条包含三重含义:
一是明确提出“污染担责”的基本原则。它不仅是对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关于“污染担责”原则的沿用,而且是该原则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领域的引申。
二是明确特定主体的“防治义务”。即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三是明确特定主体造成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即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在履行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基本义务的基础上,还应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新增条款。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减轻清运压力和终端处理压力,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对于培养全社会资源环境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提升中华民族整体文明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条规定了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及基本原则。
条文释义
一、国家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制定垃圾分类制度列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12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强调“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提出“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2019年,习近平同志作出指示,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要加强引导、因地制宜、持续推进,把工作做细做实,持之以恒地抓下去。要开展广泛的教育引导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实行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有效的督促引导,让更多人行动起来,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全社会人人动手,一起来为改善生活环境而努力,一起来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2017年6月至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检查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探索了多年,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公众参与垃圾分类意识薄弱,一些居民区垃圾分类设施形同虚设,基本上还是“混合倾倒、混合清运、混合堆放、混合处理”的状况。针对上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建议,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生活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二、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
本条第二款具体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即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
一是坚持政府推动。推进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要用综合的、全局的思维来统筹考虑、系统谋划、全面推进。从我国垃圾分类处理的现状看,政府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推进过程中必须发挥主导作用。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指导;各城市人民政府应承担起主体责任,完善相关法规,加大资金支持,强化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做好带头示范。
二是坚持全民参与。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是全社会共同建设美丽中国的全民行动观。每个人都是生活垃圾的产生者,每一户都是生活垃圾分类的实践者。先行城市的经验表明,推进垃圾分类,以居民为主体,从社区抓起,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动员家庭积极参与,引导家庭成员从自身做起,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
三是坚持城乡统筹。将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纳入整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之中进行通盘筹划,综合考虑,以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为最终目标。垃圾分类及处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我国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不同,生活垃圾成分差异显著。为避免“一刀切”,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活垃圾成分、收运和处理设施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类方法、管理措施等要求。
五是坚持简便易行。垃圾分类是对于传统行为习惯的革新,采取符合实际的分类办法,不增加群众负担,是吸引群众自觉广泛参与的关键。充分考虑群众行为习惯,探索采取了简便易行的方法,能大大降低垃圾分类推行的难度,得到群众的广泛接受和认同。
三、生活垃圾分类的推行措施
近年来,我国加速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全国垃圾分类工作由点到面、逐步启动、成效初显。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推进垃圾分类取得积极进展。从2019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0年年底46个重点城市将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2025年年底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依托“国务院客户端”和微信的“全国垃圾分类”小程序,全国46个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的居民可以一键查询所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同时也可以查看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投放要求等内容。
为推行垃圾分类,本法将“生活垃圾”独立成章(第四章),并规定了宣传教育、资金安排、目录指导、协调机制、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具体措施。如第四十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十一条要求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教育。第九十五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第四十七条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第四十三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第四十九条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政府责任和考核制度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新增规定,将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具体应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条文释义
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固体废物污染是影响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其种类多、成分复杂,管理链条长,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因此,本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二、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是《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制度。本条第二款将其进一步具体化。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就是通过签订责任文书,确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明确实现该目标的具体措施、期限和责任,从而督促落实措施、实现目标的管理制度。实施目标责任制,可以明确一个区域、一个部门乃至一个单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范围,通过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促使相关任务能够得到层层分解落实,保障既定目标的实现。
考核评价制度,就是对于目标责任制所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实现情况、措施责任的实施情况及具体效果,按照预先设定的指标和评估方法,进行绩效评价。考核评价是指挥棒,能够直接引起政府重视,深度影响政府行为。考核评价的内容,将会是政府的施政重点,带动更多注意力和资源的投入。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属于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一部分,因此,本条第二款强调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基本职责和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新增规定,将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具体应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条文释义
一、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基本职责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在此基础上,本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的基本职责,即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职责和组织、协调、督促职责。
一是统一领导职责,即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安排必要的资金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表彰、奖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等。
二是组织、协调、督促职责,即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如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组织净菜上市;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系统,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前款规定的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险废物危害的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统筹协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责令改正违法履职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严重违法企业;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
二、关于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本条第二款对此做了进一步延伸和补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协商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目标责任。联防联控机制的具体工作内容主要是跨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需要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协商一致、共同实施,如不同行政区域之间规划的协调统一、设施建设的选址优化、固体废物的跨行政区域转移等工作。如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第七十六条规定,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新增规定,将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具体应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条文释义
《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这是我国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本条延续了《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体制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固体废物的污染源多,涉及面广,固体废物种类多、成分复杂,管理链条长,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必须由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本条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基本职责,既明确分工,又通力协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体制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级。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生态环保工作的重要方面,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有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1.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
中共中央2018年3月21日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组建生态环境部,其主要职责之一是“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由生态环境部指导。本法将以上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领域进行了具体化,生态环境部负有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而言包括三种类型:
一是独立实施的职责。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等。
二是会同实施的职责。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就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
三是参与实施的职责。参与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参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等。
2.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市级、县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既有独立实施的职责,也有会同实施和参与实施的职责。主要包括批准固体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贮存处置;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封、扣押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二、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这些部门既包括明确列名的部门,也包括其他相关部门。
1.本条列明了九个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这九个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是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如国务院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参与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参与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参与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参与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
二是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如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等。
三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等。
四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核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指定代为治理等。
五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国务院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参与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参与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等。
六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如国务院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参与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参与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等。
七是商务主管部门。如国务院商务等主管部门参与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的监督管理;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等。
八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参与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与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等。
九是海关主管部门。如国务院海关等主管部门参与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海关责令退运固体废物,处以罚款等。
2.本条未明确规定但其他条款涉及的部门。除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九个主管部门之外,“等”字还包括了本条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如财政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邮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
一是财政主管部门。如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等。
二是标准化主管部门。如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组织制定产品和包装物有关标准等。
三是市场监管部门。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四是邮政主管部门。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邮政等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的监督管理;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五是公安部门。如国务院公安部门参与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等。
3.其他条款中的“有关部门”。本法未点明具体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机关“三定”规定和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来确定。如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等。
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由原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而成。
条文释义
2017年6月至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检查发现了9个主要问题,其中之一为科技支撑能力不强。例如,我国对不同固体废物的产生分布、利用处置、污染特性等方面的专项科学技术研究比较薄弱,专业平台少,技术人员不足,科研经费投入不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标准规范体系不够健全、技术水平偏低、技术储备较少。传统制造业升级改造急需的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滞后,对钢渣、磷石膏、赤泥等一批难利用工业固体废物治理关键技术研究不足。农业废弃物处理技术集成不够,亟待构建适合不同区域的综合治理技术模式。垃圾渗滤液和污泥处理先进实用技术有待突破。危险废物监管中存在鉴别单位少、鉴别过程长等问题,相关风险损害评估、事故预警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也有待加强。针对上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了“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的建议,认为推进固体废物治理大有可为,关键在于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的科研投入和政策支持,鼓励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专业平台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研发推广新型实用技术,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污染防治的科学化水平。要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化科技资源配置,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运用其专业实验室、技术设备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研工作,为固体废物监管提供科技支撑。
一、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生态环境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大进步。保护和改善环境,必须重视和加强科学研究。环境科学的任务是研究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的变化,揭示人与自然、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规律,探索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方式、方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问题,是环境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是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有益指引。
二、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技术开发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部分企业生产技术、生产工艺落后,相当数量的企业采取粗放式经营,资源消耗多、能耗高、污染重,浪费了大量资源,产生了大量固体废物。
通过技术开发实现技术进步,利用先进技术生产生活,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变经济增长模式,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三、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先进技术的推广
推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先进技术,就是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先进技术普及应用到具体的生产、生活中去。
只有采取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推广、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先进技术,才能将先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真正发挥其现实作用。
四、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普及
生态环境事业需要全民参与,公民环保意识和环保知识的掌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工作力度和水平。通过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进一步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环保意识,有利于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进而影响生产方式。
上述四个方面紧密联系,对加强科技支撑,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至关重要。此外,本法其他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如第十一条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第三十二条明确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第四十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第九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的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第九十五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这些条款从资金安排、职责分工、管理措施等方面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作了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教育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为因应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增加的环境教育条款而新增的条款。《环境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二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另外,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并逐步在全国四十多个城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离不开环境宣传教育,特别是各级各类学校中的教育,培养人们的生活垃圾分类观念。
条文释义
一、通过环境教育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开展
环境教育通常是以个人或社区群体为目标的教学,帮助其在社会中遇到环境问题时能够了解环境问题的知识、清楚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有能力去解决这些问题。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解决环境问题,尤其需要公众参与,需要广泛传播环境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全民行动。环境教育是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环境教育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起着先导和基础性作用,是解决现有环境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第一个国家级“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指出“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和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深知自己在全球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重要责任。因此,中国政府将继续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高度重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参与保护地球生态环境,追求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各种国际努力”。明确要求“加强对受教育者的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灌输,在中小学普及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培养学生对环境的情感和对社会的责任感,从而改变对环境的不可持续行为和生活方式”。1996年,我国正式提出将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发展的基本战略。
二、加强学校环境教育,提高人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知识
目前,我国垃圾分类尚未完成行为普及,主要原因是宣传教育不足,垃圾分类还没有成为公众的自觉行动,公众存在“所有垃圾是一辆车拉走的”“分了也白分”的刻板印象。观察诸如日本、德国等生活垃圾分类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可知,都是从小就开始培养国民的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方面。
所以,教育部于2011年修订《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把生态文明教育内容和要求纳入相关课程目标中。其中,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课程要求学生“节约资源,为保护环境做力所能及的事”“了解本地区生态环境,参与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活动”。2017年8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将生态文明教育作为重要的德育内容加以强调,提出要加强节约教育和环境保护教育,开展垃圾分类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保护自然的发展理念,养成低碳环保的生活习惯。2018年1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教育部联合中央宣传部等印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通知要求各类学校要大力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规范做好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贮存工作,进一步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等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理工作,同时,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科学研究。通知强调要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中,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列为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工作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直接沿用了2004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条的规定,在条文表述上增加了“表彰”一词,从而使得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嘉奖形式更丰富,除了之前已有的奖励之外,还包括了精神鼓励性质的表彰。
条文释义
一、关于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奖励的范围:一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二是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奖励的条件是,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本条所称的“显著成绩”,一般是指对预防和治理环境的污染或者破坏以及改善被污染、破坏的环境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包括:(1)对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少害或者无害工艺、污染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等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的;(2)积极同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3)及时发现报告重大的固体污染环境事故,在监督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在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主要是指积极开展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活动,变废为宝。
二、关于奖励的主体
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给予奖励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二是被奖励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三、关于奖励的形式
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精神上的奖励,如授予光荣称号、通报嘉奖等;二是物质上的奖励,如发给奖金、晋升工资等。对单位的奖励形式,还可以与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挂钩。有关奖励的标准,可以由人民政府决定。
[1] 为便于阅读,本书中我国法律法规等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予以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