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读点法律常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那些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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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劣质食品导致身体被吃坏,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以案释法

今年10月,夏某因工作到某市出差。等赶到当地时,已经快中午了,夏某感觉有些饿,便在当地高铁站附近的一家快餐店吃了点东西。吃完后,夏某便立即赶到了工作地点,直到下午4点,夏某才忙完手头上的工作。当夏某正要回酒店休息时,突然感觉一阵恶心,头也有些晕,夏某以为是体力透支休息一下就好了,可没想到夏某突然晕了过去,后被他人送到了医院。经过医生诊断,确定为食物中毒所致。夏某出院后第一时间就找到了那家快餐店,要求该快餐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那么,夏某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学法用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据此可知,人身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消费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的,依法应由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中,该快餐店侵害了夏某的健康权,其应对夏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是否应当赔偿夏某的精神损失费用呢?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知,因劣质食品的食用导致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者有权向经营者索要包括精神赔偿在内的赔偿项目。本案中夏某因劣质食物导致身体受损是健康权遭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其可以向快餐店索要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