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读点法律常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那些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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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顾客自带酒水到饭店吃饭,商家能否对此收取开瓶服务费?

以案释法

某日,万某与家人去某饭店用餐。去之前,万某特意从家里带了一瓶1982年的红酒准备在用餐时品尝。当他叫服务员把红酒打开时,服务员却说:“帮您打开可以,但需要收取自带酒的开瓶服务费,服务费是30元一瓶,您看您要开吗?”对此,万某感到很不解,就跟服务员进行理论,但服务员称这是饭店的规定,其他客人来了也一样,他们也没有办法。无奈之下,万某只好交了30元的开瓶服务费。请问,顾客自带酒水到饭店吃饭,商家能否对此收取“开瓶费”?

学法用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据此可知,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即使是在饭店消费,消费者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在店内购买酒水,饭店经营者无权强迫消费者必须在店内购买。本案中,饭店“自带酒水收开瓶服务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万某完全有权依据法律拒绝这种强制性交易。

此外,该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我们可以得知,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中,服务员说自带酒水加收开瓶服务费是饭店的规定,可视为饭店的格式条款,这种条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无效的条款。因此,消费者也不需要理会,可以拒绝支付开瓶费。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就餐时遇到此类事情,要懂得用法律知识与对方理论,多数情况下,对方知道你懂法,都会妥协的。因为对方的这种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属于强制交易,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