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读点法律常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那些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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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饭店服务员将顾客烫伤,谁来赔偿?

以案释法

5月3日是林某妻子的生日。当天,夫妻二人来到一家韩式火锅店庆祝,林某点了妻子最喜欢的韩式泡菜锅底。二人吃到一半时要求服务员帮忙加点汤,结果在加汤时,服务员无意中手抖了一下,将热汤倒在了林某妻子的腿上,虽然不是很严重,但腿还是被烫红了一大片。林某对此感到非常生气,立马叫来了经理要求火锅店承担责任,但该经理却以服务员是聘请的临时工为由拒绝了林某的要求,并称应该由服务员个人承担全部责任。那么,林某妻子受到的损害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学法用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换言之,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所谓的临时工,其都是在为经营者提供劳动,经营者是最大的受益者,因此,对于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林某妻子可以要求火锅店承担责任。因为服务员与火锅店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至于该服务员的临时工身份及其与饭店之间的约定,属于二者之间责任分配的依据,并不影响林某妻子向火锅店主张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