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知识读本(以案释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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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瞒报、谎报、缓报疫情的,后果如何?

案情回放

某年夏季,H县某医院发现了多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例,该医院认为其具有暴发的风险,便将相关信息报告给了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分析后,按照法定程序将此次事件报告给了县卫生行政部门。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小费认为这并不是什么大事,而且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群众恐慌,便没有再报告给本级政府等部门,并要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封锁消息,一律不得外传。请问,小费这样做正确吗?如果不正确,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

案例评析

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在得知本地已有传染病病例时,必须积极应对,坚持信息公开原则,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的职责。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由此可见,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小费故意隐瞒本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相关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也有相同的规定。因此,对于小费隐瞒传染病疫情的失职行为,应当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若已经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将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