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案情回放
2019年3月14日,X市Y医院发现了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症人数不断增加。Y医院立即将该病情的所有相关资料报告给了X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X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任王某接到报告后,安排工作人员次日到Y医院进行调查,然后于3月16日将此情况报告给了X市人民政府。请问,王某这样做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的要求吗?
案例评析
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最为重要的是时间环节。政府部门能否抢抓时间节点并采取果断措施,紧急行动,效果会大不一样。因此,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了应急报告的时限和程序,其中第十九条指出:“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同时第二十条规定:“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由此可见,本案中王某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作为X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任,王某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向上级报告当地发现的紧急疫情,其不仅应当在2小时内向X市人民政府报告,还要同时向上级和国务院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这样才符合法定的应急报告制度的要求,才能便于政府部门做应急处理。